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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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公开内容链接 |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
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卫生健康 |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类事项 | 二级事项 | 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 公开时限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2009年8月27日修正)、《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修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 ||
| 公开主体 | 临武县卫生健康局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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