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通〔2018〕4号

临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县城区禁止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的 通 告

[来源:县电子政务管理办 | 作者: | 日期:2018-04-23 17:35 ]

为营造安全安静、干净舒适、和谐有序的城市宜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县城区禁止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属国家监管的特种商品,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管理,确保安全有序。

、县城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或理由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销售)和燃放等活动;不准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三、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在县城区内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在县城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足额缴纳卫生保洁费。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干部职工人事管理权限,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当事人和当事人单位实行双重处罚,对机关单位和城区乡镇发生违规燃放,第一例核减工作经费2000元,第二例核减工作经费4000元,之后每发生一例依次按2000元递增核减工作经费;对城区社区和村委发生违规燃放,第一例核减工作经费500元,第二例核减工作经费1000元,之后每发生一例依次按500元递增核减工作经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实行行政问责。在县城区内经营(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党员干部应带头严格执行本通告规定;广大市民应自觉执行县城区禁止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积极举报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县公安局  110,县安监局  6266489,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  6363656

五、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食药工质局、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执法局、县供销联社等部门和城区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县城区禁止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的日常监管工作,营造安全、环保、文明的城市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否则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武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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