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县电子政务管理办 | 作者: | 日期:2018-05-01 17:53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省市驻临各单位:
《临武县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武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4日
临武县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拆迁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全县项目建设顺利推进,结合工作实际,对《临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武县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17﹞1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正房和杂房界定
(一)正房:指在房屋的功能设计上以生活起居为主要目的,即睡觉有卧室、吃饭有餐厅、来人有客厅等相关配套设施的层高在2.2米以上的永久性的用于居住的建筑(含在正房整体内和主体统一设计、统一施工建设的卫生间、厨房等)。
(二)杂房:指紧挨着正房或建在正房四周为正房提供配套服务的、不以居住为主要功能的房屋,包含毗邻的伙房(厨房)、澡堂、卫生间、厕所以及堆放杂物、农具或圈养牛羊猪、鸡鸭鹅等牲畜的建筑物。
二、庭院铁门或防盗门补偿
被拆迁户在庭院入口安装了单独的铁门或防盗门的,根据相关部门认定的《二次装修市场调查单价表》标准予以补偿。其中铁门按200—300元/㎡标准补偿,不锈钢防盗门按400—600元/㎡标准补偿。
三、全倒塌房屋和部分倒塌房屋补偿
被拆迁人的房屋(含正房和杂房)因年久失修或其它原因没有及时维护导致部分倒塌或全倒塌的,根据拆迁房屋现状,按下列标准予以补偿,补偿后不予安置。
(一)全倒塌房屋是指倒塌后只剩地基或墙体由地面到最高处的距离低于1.6米的房屋,按220元/㎡×底层占地面积(㎡)方式予以补偿。
(二)部分倒塌房屋是指主体(墙体或屋顶)残缺或破损三分之一以内、结构基本完整的房屋,按380元/㎡×底层占地面积(㎡)方式予以补偿。
(三)半倒塌房屋是指介于全倒塌房屋与部分倒塌房屋之间的房屋,按300元/㎡×底层占地面积(㎡)方式予以补偿。
四、香芋青苗补偿
对香芋的青苗补偿按以下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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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准 生长周期 |
月份 |
青苗补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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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种期 |
4—5月 |
10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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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长期 |
6—8月 |
35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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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熟期 |
9—10月 |
40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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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藏期 |
1—3月、11—12月 |
1500元/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