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县电子政务管理办 | 作者: | 日期:2018-06-11 17:55 ]
隆武路是县城“四纵四横”主干道之一,加快推进隆武路建设对拉通县城东西方向主要通道、完善县城道路路网、提质城市基础建设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和县城扩容提质需要,经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临武县隆武路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与拆迁。相关征收前期工作已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临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武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17〕4号)等相关规定完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就临武县隆武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临武县隆武路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征收红线控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
二、本项目由临武县房产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房产管理局委托县粮食局、临武县武水镇人民政府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征收实施期限:本征收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四、征收补偿:按照《临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武县隆武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函〔2018〕28号)对被征拆人进行补偿安置。
五、房屋征收实施期间,在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拆人应当按照临政函〔2018〕28号文件规定,签订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依照补偿安置协议或补偿安置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腾房。
七、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征收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郴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武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