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省市驻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根据《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4号)、湖南省审改办《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湘审改办发〔2017〕6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四批清理规范2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郴政发〔2018〕2号)精神,我县全面开展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并对此前公布的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及其他职权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调整规范。经部门自查摸底,县审改办汇总审核,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县现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取消实施4项(详见附件1),保留和调整规范实施107项(详见附件2)并予以公布。
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此次公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及时调整规范审批流程和审批要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动态调整,对有关部门提出的调整意见,由县审改办汇总审核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对于因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和上级政府明确调整的,由县审改办直接依据上级文件发文调整。此前公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与此次公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一致的,以此次公布的为准。
附件:1、取消实施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共4项)
2、保留和调整规范实施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共107项)
临武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8日
附件1
取消实施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共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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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
对应行政审批及其他行政职权 项目名称 |
行政审批项目 实施机关 |
取消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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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编制规划调整或修改方案 |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2〕10号):四、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程序1.提出申请。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向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规划调整申请,并编制或委托具有土地规划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调整规划方案。五、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程序。(一)申请对省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划进行修改的,应遵循以下程序:1.提出申请。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送要求规划修改的请示。2、开展评估。省厅根据省人民政府转来的市州人民政府请求规划修改的请示,委托具有土地规划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编制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是否有必要对原规划进行修改的意见。3.修改规划。对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由具有土地规划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规划修改方案,修改规划。对经评估不同意修改规划的,由省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评估和审查结果并回复市州人民政府。 |
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县国土资源局 |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规〔2018〕02号)和《郴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的通知》(郴国土资发〔2018〕18号)文件规定,由市州或省管县(市)人民政府呈报规划修改请示,省人民政府审定,县级无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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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
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县国土资源局 |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的公告》(2014年第29号)”制定了《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5〕40号),《通知》第二条规定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不再报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和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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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设立木竹经营加工单位资源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 |
《湖南省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
90px; padding: 0pt 5.4pt; border-left: none; border-right: 1pt solid windowtext; border-top: none; border-bottom: 1pt solid windowtext;">
设立年耗材1万立方米以下木竹经营加工单位资源可行性论证 |
县林业局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第8项: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国家林业局2017年第19号公告加强木材经营加工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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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表)编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第十一条: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第十九条: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第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
权限内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含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县发改局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发改环资〔2018〕449号)市(州)级以下发展改革部门不再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独节能审查。 |
附件2
保留和调整规范实施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共10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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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行政审批及 其它职权名称 |
实施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机构 |
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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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安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36号令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
1、湖南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2、贵州永风矿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3、湖南联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4、湖南远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5、湖南安涛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6、长沙安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7、中国新型建材设计研究院 |
申请人应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安全设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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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安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七条:企业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建设项目的设计由具有乙级以上军工行业的弹箭、火炸药、民爆器材工程设计类别工程设计资质或者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的有机化工、石油冶炼、石油产品深加工工程设计类型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应委托具体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安全设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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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安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八条: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开采方案;(二)有计划开采的矿区范围、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三)有开采所需的地质、测量、水文资料和其他资料;(四)有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计;(五)有合理的煤矿矿井产生规模和与其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
1、湖南省煤矿炭科学研究院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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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安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45号令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41号令第九条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
1、广州安准职业安令第事务有限公司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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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和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县安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办法》第六条九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验收合格。 |
1、湖南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2、贵州永风矿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3、湖南联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4、湖南远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湖南安涛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6、长沙安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7、中国新型建材设计研究院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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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县安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45号令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
1、广州安准职业安令第事务有限公司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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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监理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县安监局 |
《煤矿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国能煤炭〔2012〕119 号)第九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先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预验收。第十三条:竣工验收部门应当根据煤矿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相关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竣工验收工作。《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
1、湖南天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河北铜振矿山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3、衡阳市吉康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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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县安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产生、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41号令第二十五条: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
1、广州安准职业安令第事务有限公司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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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监理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县安监局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第36号令第)第二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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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县安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七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
1、广州安准职业安令第事务有限公司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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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监理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县安监局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第36号令第)第二十条:工程监理单位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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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县安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进行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
湖南省煤矿炭科学研究院郴州市煤矿设计院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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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煤矿建设项目监理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县安监局 |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国能煤炭〔2012〕119号)第九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先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预验收。第十三条:竣工验收部门应当根据煤矿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相关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竣工验收工作。《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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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权限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对竣工验收活动监督核查。 |
县安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令第52号):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收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理监督局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1、湖南竭诚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湖南有色冶金劳动保护研究院;3、湖南安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4、湖南联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5、资兴鸿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6、湖南永城安康科技有限公司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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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职业病防护设施专项设计 |
权限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对竣工验收活动监督核查。 |
县安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令第52号)第二十八第二款: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51号16条第十六条:存在的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
1、湖南竭诚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湖南有色冶金劳动保护研究院;3、湖南安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4、湖南联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5、资兴鸿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6、湖南永城安康科技有限公司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设计,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设计,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主管部门现有的设计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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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 |
权限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对竣工验收活动监督核查。 |
县安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51号29、30条第二十九条: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1、湖南竭诚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湖南有色冶金劳动保护研究院;3、湖南安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4、湖南联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5、资兴鸿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6、湖南永城安康科技有限公司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设计,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设计,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主管部门现有的设计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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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编制招投标文件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核准 |
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县政府工作部门和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主管部门现有的招投标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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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燃气经营企业安全评价 |
燃气经营、延续许可 |
县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安全评价报告,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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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编制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县公安局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四条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第八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确定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第七条: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前,申请人应当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主管部门现有的建设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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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县消防大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主管部门现有的消防设计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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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编制 |
在权限管理内的公路上占用、挖掘改线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在公路上及建筑控制区或者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审;利用权限管理内的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审批 |
县公路管理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技术评价报告,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主管部门现有的评价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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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产品质量抽查检验 |
检验机构开展检验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33号)《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由主管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开展产品质量抽查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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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民办学校财务清算报告 |
民办学校终止审批 |
县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本) 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
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由申请人委托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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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编制 |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县发改局 |
1、《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第11号)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2、《湖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4〕56号)第六条 申请人(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一式五份。项目申请书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主管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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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评估论证 |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县发改局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二)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和坚持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并制定合理的竞争规则;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湖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4〕56号)第十二条: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申请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由主管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开展评估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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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房地产价格评估 |
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 |
县房产管理局 |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湖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第九条 :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库中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三)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已经报名并符合资质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四)供被征收人选择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少于3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库中邀请;(五)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就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六)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七)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被征收人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协商过程应当公开。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通过投票决定或者随机选定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由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
房屋被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被征收人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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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房屋安全鉴定 |
房屋安全隐患鉴定结果确认 |
县房产管理局 |
1、《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第五条 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5〕127号)第二条:建立房屋安全日常检查维护制度,房屋产权人和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要定期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维修,对疑似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告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督促房屋产权人和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切实履行安全检查义务,对其报告的安全隐患鉴定结果及时进行确认,逐步建立本地区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加强动态监管,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房屋实施强制定期检查制度。 |
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
房屋产权人和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要定期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维修,对疑似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告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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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房产测绘 |
房产测绘成果审核 |
县房产管理局 |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2、《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一)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二)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三)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房产管理中需要的房产测绘,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第十八条 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
临武县房产测绘队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房产测绘,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房产管理中需要的房产测绘,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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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 |
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第四十三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 141-2010)3.0.4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内容完整、结论明确;3.0.5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在报建和(或)选址(包括选址或土地出让)阶段进行;A.0.1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概况、评价范围与年限、评价范围现状与规划情况、现状交通分析、交通需求预测、交通影响程度评价、交通系统改善措施与评价,以及结论与建议。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主管部门现有的评价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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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机动车注册、转移、抵押、变更、注销登记(小型汽车、大型货车、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 |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检验,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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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
核发、审验机动车驾驶证(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 |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培训,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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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地籍测绘 |
供地和临时用地许可 |
县国土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一)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四)具备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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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
临时用地许可 |
县国土资源局 |
1、《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主管部门现有的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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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第七条: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临时用地的地形图、临时建筑平面位置图和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书面意见,以及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还应当分别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确需临时占用耕的,应当提交土地复垦计划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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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编制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
土地登记 |
县国土资源局 |
《土地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主管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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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
权限内的采矿权许可和采矿权转让许可(含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设立、变更、延续审批、注销) |
县国土资源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第十一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主管部门现有的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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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 |
权限内的采矿权许可和采矿权转让许可(含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设立、变更、延续审批、注销) |
县国土资源局 |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绩;(二)具有经过国土资源部组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编制业务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主管部门现有的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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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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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一、‘治理方案’的编制……(二)‘治理方案’由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委托符合《规定》要求的资质单位进行编制。其中,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甲级资质;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乙级及其以上资质;由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丙级及其以上的资质。‘治理方案’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应等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二、‘治理方案’的审查……(三)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在报送“治理方案”审查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3、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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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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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的通知》:将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实行“三合一”管理,合并编制成一个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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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 |
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县国土资源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主管部门现有的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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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 |
权限内的采矿权许可和采矿权转让许可(含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设立、变更、延续审批、注销) |
县国土资源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四条“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授权条款)。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第241号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3号)“……2.矿山地质测量……2.1 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大、中型矿山必须建立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小型矿山必须配备地质测量人员。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的职责是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承担矿山生产有关的矿山测量、矿山地质等工作,负责矿山储量管理,建立矿山储量台账,编制矿山生产有关图件及《矿山储量年报》……2.3 矿山地质…… 2.3.4 样品测试分析一般应有分析化验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按要求进行内、外检……10 附则。10.1 小矿的矿山储量动态管理技术要求可适当简化,但至少应满足下列要求:10.1.1 没有地测机构的小矿应当聘请有资质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对矿山年度资源储量动用情况开展地质测量工作……”。 |
有同类矿产勘查资质(编制中型及以上矿床规模报告的应当具有乙级及以上勘查资质,报告主编应当具矿产勘查工程师以上任职资格)的中介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应当具有同类矿产勘查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县级发证的矿山储量报告由申请人送评审机构评审,由评审机构完成评审意见书后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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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土地价格评估 |
供地许可 |
县国土资源局 |
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由主管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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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 |
土地复垦验收 |
县国土资源局 |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批准立项后,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根据立项批复和有关技术规程,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量,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设计与预算。项目设计应当报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批准;项目预算经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应当将设计方案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听取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的意见。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由主管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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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国土资源规划编制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含专项规划)审查 |
县国土资源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第43号)第十五条 承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工作业绩;(三)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四)有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目录。 3、《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第55号)第十六条 承担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十六条 承担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备与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相应的工作业绩或者能力;(三)具有完善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四)主要编制人员应当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经过矿产资源规划业务培训。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用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单位,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由主管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相关部门审查,相应权限政府发布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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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矿业权评估或询价评估 |
权限内的采矿权许可和采矿权转让许可(含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设立、变更、延续审批、注销) |
县国土资源局 |
《湖南省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湘国土资发〔2010〕25号)第四条:矿业权评估师或矿业权评估机构开展评估业务,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第九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采用抽签、摇号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委托有资格的、已在我省从业登记的矿业权评估机构承担评估项目。第十条:省国土资源厅发证、评估利用储量在10万吨以下煤矿、矿业权专家审查组预评估价款在100万元以下的非煤矿山采矿权评估项目和勘查程度为预查以下的探矿权评估项目原则上采用询价的办法确定矿业权价款。第十一条:评估机构的评估费用、询价费用,按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人支付。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由主管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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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矿山测量 |
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检查 |
县国土资源局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一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主管部门现有的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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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 |
采矿权和采矿权转让许可 |
县国土资源局 |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 |
矿业权交易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改由主管部门进行鉴证和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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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清理规范矿业权审批和中介服务相关事项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6〕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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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采矿许可证遗失声明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县国土资源局 |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第二十三条(二十三)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需要补领的,采矿权人持补领采矿许可证申请书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登记管理机关在其门户网站公告遗失声明满10个工作日后,补发新的采矿许可证,补发的采矿许可证登记内容应与原证一致,并应注明补领时间。 |
相关媒体 |
对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申请补发的,不再要求申请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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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
设施农用地备案 |
县国土资源局 |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土地复垦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7〕189号)文件规定:一、2、调整复垦方案审批权限。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批用地的建设项目,其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和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跨县域的土地复垦方案由省厅负责组织审查,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初审和土地复垦施工设计方案审查;其他建设项目的土地复垦方案由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审查,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初审和土地复垦施工设计方案审查,其中涉及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复垦方案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查。省厅委托省土地综合整治局承担土地复垦相关事务性、技术性工作。 |
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主管部门现有的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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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报告 |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验收 |
县国土资源局 |
《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办法(试行)》(湘国土资发〔2007〕15号)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采矿权人应当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状况进行验收。 第三条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工作按采矿许可证发证权限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五条 矿山地质环境验收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乙级及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并承担过二级以上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工作。 |
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 |
由主管部门委托具备乙级及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并承担过二级以上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工作的合法资质机构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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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 |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和超5年期开工建设的重新审批) |
县环保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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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 |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和超5年期开工建设的重新审批) |
县环保局 |
1、《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第(九)点: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扩大环保产业市场需求。鼓励多渠道建立环保产业发展基金,拓宽环保产业发展融资渠道。实施环保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应用、重大环保技术装备及产品产业化示范工程。着重发展环保设施社会化运营、环境咨询、环境监理、工程技术设计、认证评估等环境服务业。 2、《湖南省环保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湘环发〔2011〕29号)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向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四)应实施工程环境监理的,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总结报告。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监理,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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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编制 |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和超5年期开工建设的重新审批) |
县环保局 |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由主管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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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环境监测 |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
县环保局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2018年1月10日发布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二)自行监测方案;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开展环境监测,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开展,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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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公路建设监理 |
省立项的国道、省道建设项目(含农村公路二级)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四条: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路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监理,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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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公路桥梁结构荷载验算报告编制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试点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函〔2016〕189号)附件2:第三(四)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大件运输申请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勘测同行路线;对需要验算公路设施承载能力的,应当及时告知承运人,由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人进行验算。 |
市政设计研究院等 |
对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县公路管理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公路桥梁结构荷载验算报告,改由审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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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交通建设项目造价文件编制 |
交通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调整概算、工程量清单及需要编制标底项目的审核 |
县交通质安站 |
1、《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包括下列各项:(一)编制投资估算;(二)编制设计概算;(三)编制施工图预算;(四)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五)编制投标报价;(六)约定工程合同价;(七)办理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第二十二条 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可以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没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造价文件,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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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2007年33号)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的公告中明确“设计文件审查费系指国家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批前,为保证勘察设计的质量,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勘察设计文件以及对设计变更、调整概算进行审查所需要的相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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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的确认 |
县交通质安站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017年28号)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等级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负责相应检测工作。委托试验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的,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由县交通质安站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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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交通建设项目造价审查咨询 |
交通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调整概算、工程量清单及需要编制标底项目的审核 |
县交通质安站 |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应当客观、公正。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于收到发包人交付的全部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的下列期限内完成审核:(一)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工程项目,20日;(二)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工程项目,30日;(三)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工程项目,45日;(四)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工程项目,60日;(五)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90日。第十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安装工程竣工结算,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竣工结算文件。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于审核完成之日起的30日内向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送审核报告副本。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由主管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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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信息工程监理 |
县级信息安全工程和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审核 |
县经科商局 |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十四条:信息工程建设应当依法招标投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工程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和质量负责制。承担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信息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监理,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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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信息工程设计 |
县级信息安全工程和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审核 |
县经科商局 |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十三条:信息工程应当符合信息化规划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信息工程,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其他部门审查的,从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对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第十四条 信息工程建设应当依法招标投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工程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和质量负责制。承担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信息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设计,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设计,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主管部门现有的申请书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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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请书编制 |
县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 |
县经科商局 |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暂行规程》和《湖南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暂行规程》的通知(湘经投资〔2006〕46号)第六条: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请核准,申请人(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一式五份,并填写好《湖南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申请表》。第七条:项目申请书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由省经委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书应由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主管部门现有的申请书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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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评估 |
县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 |
县经科商局 |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暂行规程》和《湖南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暂行规程》的通知(湘经投资〔2006〕46号)第十一条:需要评估的项目,由核准机关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提出评估意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申报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由主管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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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
森林资源流转审批 |
县林业局 |
《湖南省林业条例》第八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依法流转的,应当由取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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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占用林地、临时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占用林地、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县林业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修正本)第七条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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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伐区调查设计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县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0条、《湖南省林业条例》第22条、《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使用权证书或者其他权属证明材料之外,还需提交下列相应的材料:(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造林验收合格证明; |
具有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 |
委托有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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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县民政局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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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基金会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县民政局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销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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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全省性社会团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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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全省性社会团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销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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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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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销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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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防雷装置工程设计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县气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2、《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一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防雷装置设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防雷工程施工。 |
具相关资质的单位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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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防雷装置安全检测 |
防雷装置年度安全检测 |
县气象局 |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第二十一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 |
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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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防雷装置安全检测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县气象局 |
1、《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2、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第39号 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
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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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 |
权限内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的立项审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及通信设施审批 |
县人防办 |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条:承担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监理,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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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国人防〔2011〕118号)第十八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可不进行公开招标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并报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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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防护防化设备质量检测 |
权限内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的立项审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及通信设施审批 |
县人防办 |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所需专用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土建施工时安装、预留、预埋。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由主管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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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印发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第十九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人民防空防护(防化、信息系统)设备产品质量检测(验)机构对所安装的人防设备进行检测(验)。检测(验)机构出具的检测(验)报告为竣工验收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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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人防工程设计 |
权限内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的立项审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及通信设施审批 |
县人防办 |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二十条:承担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设计,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设计,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主管部门现有的设计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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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280号)第七条:人防工程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文件。确需修改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委托原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应对修改的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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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权限内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的立项审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及通信设施审批 |
县人防办 |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二十条:承担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由主管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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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四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查。其中,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只进行人防专项审查。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报送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提供下列主要资料:(一)批准的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文件(复印件)等8项具体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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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 |
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的设计审查,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审查 |
县人防办 |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湘防办发〔2015〕36号) |
湖南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 |
修建人防工程图纸的审查,要由人防主管部门委托有人防资质的审图机构进行设计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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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人防工程改造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 |
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的立项审批、竣工验收备案;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审批、竣工验收认可 |
县人防办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第五条: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
施工图审查机构 |
县人防办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审查机构开展人防工程改造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改由审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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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编制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书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县水务局 |
1、《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二、加强水利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二)水利工程项目应符合流域规划要求,工程建设必须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水利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等前期工作文件的审批,按照现行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三)水利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担水利工程的勘察设计任务,必须具备相应的水利水电勘察设计资质,严禁无证或越级承担勘察设计任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勘察设计单位的水利水电勘察设计资质前,须征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主管部门现有的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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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第六条 初步设计阶段: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2.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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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咨询论证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县水务局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第六条: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开展咨询论证,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项目法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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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 |
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 |
县水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六条 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核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规定为规划保留区;该规划保留区范围内的土地涉及其他项目用地的,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规划保留区依照前款规划划定后,应当公告。前款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主管部门现有的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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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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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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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
取水许可审批 |
县水务局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第)第十一条: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2、《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八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主管部门现有的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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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 |
县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主管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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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 |
县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主管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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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
县水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第十一条“技术评估,由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咨询评估资质的机构承担”。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由申请人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评估,并向县水务局报备验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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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县水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在河道两岸临水侧修建码头、泵房、船台、道路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必须作出防洪影响分析,并采取措施,减少阻水面积,保持河势稳定和水流畅通。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的工程建设方案,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河道管理权限,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五条: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国发〔2000〕20号)(一)水利工程建设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未按规定执行上述制度的,计划部门不安排计划,财政部门停止拨付资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建设监理。总投资20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三)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铁路、公路、城镇建设、矿山、电力、石油天然气、建材等开发建设项目的配套水土保持工程,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主管部门现有的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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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水利工程监理 |
水利工程(含水电站)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
县水务局 |
《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国发〔2000〕20号)(一)水利工程建设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未按规定执行上述制度的,计划部门不安排计划,财政部门停止拨付资金。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监理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项目法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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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资金证明 |
设立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初审 |
县司法局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出具资金证明,也可有合法资质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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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登记资金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及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注册初审 |
县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
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出具资金证明,也可有合法资质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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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报告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县卫计局 |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附件1:第四条: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三)产品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样品采样记录);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
对申请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的,申请人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可对产品自行检验,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县卫计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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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提交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所需的验资证明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县卫计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对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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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编制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或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县文物管理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有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主管部门现有的修缮方案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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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按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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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八条 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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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自身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项目(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分级见附表):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承担其业务范围内所有级别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乙级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承担其业务范围内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下的勘察设计项目;丙级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承担其业务范围内工程等级为三级的勘察设计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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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建设单位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需委托开展的考古勘探发掘 |
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
县文物管理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进行大规模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
考古发掘单位、科研事业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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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建设工程监理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四条第七款: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监理,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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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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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建设工程使用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检测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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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设计文件,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主管部门现有的设计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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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四条第五款: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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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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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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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和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竣工验收文件备案 |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1、《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包括下列各项:(一)编制投资估算;(二)编制设计概算;(三)编制施工图预算;(四)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五)编制投标报价;(六)约定工程合同价;(七)办理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第二十二条 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可以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没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造价文件,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主管部门现有的造价成果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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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2007年33号)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的公告中明确“设计文件审查费系指国家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批前,为保证勘察设计的质量,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勘察设计文件以及对设计变更、调整概算进行审查所需要的相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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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交公路字262号)的通知中明确了设计文件的审批权限,概算、施工图预算是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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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技术服务项目委托办法》(湘交计统〔2013〕3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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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四条第五款: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由主管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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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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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送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不得压缩合理审查周期、压低合理审查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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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编制《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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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一条:(一)建设单位持选址申请表、地形图、选址论证报告等材料,向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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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需要编制选址论证报告:(一)大中型建设项目;(二)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城乡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四)各级人民政府要求加强监管的其它建设项目建设项目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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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编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
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和临时建设许可 |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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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五条:(三)受理申请的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定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并作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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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
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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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五条:(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等材料,向受理申请的机关提交申请书。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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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数字线划图测绘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一条:(一)建设单位持选址申请表、地形图、选址论证报告等材料,向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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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七)经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盖章的建设项目选址范围蓝线图(附现状地形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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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地下管线测量 |
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许可 |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1、《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通知》(建规〔1998〕69号)第五条规定:严格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定线和竣工测量制度。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下管线工程,必须在开工前进行定线,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量。定线和竣工测量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测量,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定线由主管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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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第八条规定: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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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编制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
各类规划的审核和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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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规划技术论证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许可 |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1、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第四条规定:规划审批前,必须组织论证。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由主管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规划技术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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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湖南省城市规划审查技术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分析论证:是否对地块的建设条件进行充分的分析,并对建设项目作出了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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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建筑物定点放线、规划验收(竣工)测量 |
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许可 |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五条(三)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组织定位、放线;其基础、管线等隐蔽工程完工后,应当组织验线。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由主管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测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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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市测量规范》(CJJ/T 8—2011)第9.3.1条的条文说明:为保证统一管理,确保规划监督测量(含建筑物定点放线、规划验收(竣工)测量)的连贯性和完整性,原则上,一个城市的规划监督测量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一家测绘单位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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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编制 |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应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