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临武县本级取消的证明盖章类 材料清单(第二批)》和《临武县需要村 (社区)开具的证明盖章类材料清单 (第一批)》的通知
临政发〔2018〕16号
[ 来源:县电子政务管理办    |    作者:    |    日期:2019-01-04 17:25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省市驻临各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根据《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郴州市本级取消的证明盖章类材料清单(第二批)〉和〈郴州市需要村(社区)开具的证明盖章类材料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郴政发〔2018〕14号)精神和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实施意见》的要求,切实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提升政府服务效能,县人民政府决定再取消县直有关单位在行使行政权力和提供公共服务中要求申请人提供的666项证明和盖章类材料,保留需要村(社区)开具的证明盖章类材料13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改革举措

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增强大局意识,强化服务理念,以改革的思维推动政务服务水平新提升。对已公布取消的证明盖章类材料,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再要求或变相要求行政相对人和服务对象提供;要按照取消后的管理方式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政策措施的协调、衔接工作,避免出现服务和管理“真空”,影响群众办事。对纳入《临武县需要村(社区)开具的证明盖章类材料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保留清单》)的事项,村(社区)要积极规范文本样式,简化办理程序,主动公开办事信息。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再要求群众提供村(社区)出具《保留清单》之外的证明盖章类材料;确有法律法规依据且必须保留的,须提交县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纳入第二批保留清单管理。对上级部门或临武县以外地区要求群众提供而未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村(社区)可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据实出具。

二、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研究建立工作联络、业务对接、核查反馈等机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征询,认真协助调查。要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减少不必要环节,加快基础数据库、电子证照库等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实现跨部门、跨行业的信息数据互通共享、校验核对,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和群众跑政府的次数,不断优化我县办事创业和营商环境。

三、持续深化改革行动

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改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继续以“一次办结”改革的理念推动“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持续深化;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全面取消本地本部门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

过去公布的证明和盖章类相关材料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 临武县本级取消的证明盖章类材料清单(第二批)

2. 临武县需要村(社区)开具的证明盖章类材料清单(第一批)

 

 

临武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8日

临武县本级取消的证明盖章类材料清单(第二批)

序号

要求出具证明盖章类材料的单位

证明盖章类材料名称

证明盖章类材料涉及的事项(子项)名称

证明盖章类材料涉及的事项类型

取消后的管理方式

备注

1

县政府办(民宗局)

宗教教职人员的户籍证明复印件

宗教教职人员(认定、任职、离职)审核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宗教教职人员的户籍相关信息已在备案表中体现。

 

2

县政府办(民宗局)

宗教教职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宗教教职人员(认定、任职、离职)审核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宗教教职人员的居民身份证相关信息已在备案表中体现。

 

3

县政府办(民宗局)

其它相关材料

宗教教职人员(认定、任职、离职)审核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4

县发改局

项目审批、核准的批复文件(纸质,复印件一份)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发改局内部核实。

 

5

县发改局

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合同比例的情况(复印件)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在申请报告中予以说明。

 

6

县发改局

项目审批、核准的批复文件(在有效期内)(复印件)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发改局内部核实。

 

7

县发改局

保密部门出具的保密函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发改局向有关部门征询。

 

8

县发改局

安全、军事管理部门出具的涉及国家安全的证明文件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发改局向有关部门征询。

 

9

县发改局

有关部门出具的抢险救灾的证明材料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发改局向有关部门征询。

 

10

县发改局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发改局通过网络核验。

 

11

县发改局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12

县发改局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复印件)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发改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向国土部门征求意见。

 

13

县发改局

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发改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向国土部门核实。

 

14

县发改局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发改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向规划部门征求意见。

 

15

县发改局

地震主管部门地震评估(水库库容超3000万立方米)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跨县河流上建设的中小型水库)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发改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向地震部门征求意见。

 

16

县发改局

移民主管部门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查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跨县河流上建设的中小型水库)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发改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向移民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17

县发改局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矿产压覆和地质灾害审查意见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跨县河流上建设的中小型水库)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发改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向国土部门征求意见。

 

18

县发改局

水利主管部门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跨县河流上建设的中小型水库)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发改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向水利部门征求意见。

 

19

县发改局

水利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审批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跨县河流上建设的中小型水库)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发改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向水利部门征求意见。

 

20

县发改局

水利主管部门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跨县河流上建设的中小型水库)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发改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向水利部门征求意见。

 

21

县发改局

文物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跨县河流上建设的中小型水库)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发改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向文物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22

县发改局

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跨县河流上建设的中小型水库)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发改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向林业部门征求意见。

 

23

县发改局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审批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跨县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发改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向水利部门征求意见。

 

24

县发改局

防洪影响评价意见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涉水交通项目)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发改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向水利部门征求意见。

 

25

县发改局

通航论证意见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涉航交通项目)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发改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向交通部门征求意见。

 

26

县发改局

已纳入省年度风电开发建设方案证明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跨县的风电站项目)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发改局内部核实。

 

27

县发改局

燃气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县城区城镇燃气管道项目)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发改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向燃气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28

县发改局

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目录》列管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29

县发改局

相关资质证(复印件)

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目录》列管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申请制定或调整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须提供景区相关资质材料

30

县发改局

与定价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目录》列管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31

县发改局

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目录》列管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房地产及物业服务价格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32

县发改局

相关资质证(复印件)

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目录》列管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房地产及物业服务价格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33

县发改局

与定价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目录》列管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房地产及物业服务价格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34

县发改局

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目录》列管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城市供水价格、农业灌溉价格、水利工程排水价格及回用水、自备水源单位地下水价格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35

县发改局

相关资质证(复印件)

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目录》列管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城市供水价格、农业灌溉价格、水利工程排水价格及回用水、自备水源单位地下水价格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36

县发改局

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目录》列管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电力、燃气、供排水、环境保护、医疗服务、养老服务、殡葬服务、有线电视、景区、公共文化设施、重要专业服务等价格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37

县发改局

相关资质证(复印件)

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目录》列管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电力、燃气、供排水、环境保护、医疗服务、养老服务、殡葬服务、有线电视、景区、公共文化设施、重要专业服务等价格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景区门票价格申报须提供景区相关资质材料,电网上网电价申报须提供有关部门对发电项目的核准批复文件复印件和并网协议复印件

38

县发改局

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

代建单位招标文件、代建合同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发改局内部核实。

 

39

县发改局

代理机构资质证明

代建单位招标文件、代建合同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40

县发改局

其他相关材料

代建单位招标文件、代建合同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41

县发改局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前期物业收费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发改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向工商部门核实。

 

42

县发改局

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前期物业收费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43

县发改局

相关资质证(复印件)

前期物业收费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44

县发改局

质量等级标准

前期物业收费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45

县发改局

生产经营、市场供求状况(原件/复印件)

前期物业收费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申请报告中已包含本项内容。

 

46

县发改局

对经济、社会影响的分析(原件/复印件)

前期物业收费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申请报告中已包含本项内容。

 

47

县发改局

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登记表

前期物业收费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48

县公安局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印章刻制备案和准刻证明办理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公安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内部核实。

 

49

县公安局

需要刻公章单位或私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印章刻制备案和准刻证明办理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公安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内部核实。

 

50

县公安局

需要刻公章单位或私营企业的证明

印章刻制备案和准刻证明办理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51

县公安局

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需提供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证明材料

印章刻制备案和准刻证明办理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52

县公安局

申请报告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只须提交《新建、改建银行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报建审批表》。

 

53

县公安局

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公安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54

县公安局

驾驶人的身份证件

机动车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通行审批(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公安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内部核实。

 

55

县公安局

押运人员的身份证件

机动车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通行审批(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公安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内部核实。

 

56

县公安局

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通行审批(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公安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其他方式内部核实。

限县范围内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

57

县公安局

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通行审批(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公安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其他方式内部核实。

限县范围内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

58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市辖区)(补发)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59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无犯罪记录证明

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通过网络核验或其他方式内部核实。

 

60

县食药工质局

无违法经营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情况证明,或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的情况证明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注销)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食药工质局内部核实。

 

61

县食药工质局

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食药工质局内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62

县食药工质局

离职证明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63

县食药工质局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遗失声明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补发)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改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64

县食药工质局

离职证明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关键人员变更)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65

县食药工质局

有效身份证件

县工商局登记企业登记档案查询(市场主体机读资料的查询)

公共服务事项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66

县食药工质局

营业执照

计量纠纷的调解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食药工质局内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67

县食药工质局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68

县食药工质局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69

县食药工质局

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70

县食药工质局

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71

县食药工质局

学历或者职称证明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食药工质局通过网络核验。

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学历且不能提供职称证明的除外

72

县食药工质局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仅限一次办结系统已采集信息的经办人

73

县食药工质局

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食药工质局内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74

县食药工质局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食药工质局内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75

县食药工质局

企业负责人学历复印件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食药工质局通过网络核验方式核实情况。

 

76

县食药工质局

企业负责人职称证明复印件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食药工质局向职称发放部门核实。

 

77

县食药工质局

质量管理人学历证书复印件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食药工质局通过网络核验方式核实情况。

 

78

县食药工质局

质量管理人职称证书复印件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食药工质局向职称发放部门核实。

 

79

县食药工质局

质量管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80

县食药工质局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仅限一次办结系统已采集信息的经办人

81

县食药工质局

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食药工质局内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82

县食药工质局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仅限一次办结系统已采集信息的经办人

83

县食药工质局

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补发)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食药工质局内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84

县食药工质局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补发)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食药工质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其他方式内部核实。

 

85

县食药工质局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补发)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仅限一次办结系统已采集信息的经办人

86

县食药工质局

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销)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食药工质局内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87

县食药工质局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销)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仅限一次办结系统已采集信息的经办人

88

县食药工质局

营业执照复印件

医疗器械相关事宜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食药工质局内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89

县食药工质局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医疗器械相关事宜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90

县食药工质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医疗器械相关事宜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91

县食药工质局

法定代表人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

医疗器械相关事宜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食药工质局通过网络核验。

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学历且不能提供职称证明的除外

92

县食药工质局

企业负责人的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

医疗器械相关事宜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食药工质局通过网络核验。

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学历且不能提供职称证明的除外

93

县食药工质局

其他证明材料

医疗器械相关事宜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94

县食药工质局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医疗器械相关事宜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仅限一次办结系统已采集信息的经办人

95

县食药工质局

所变更事项相关文件、材料及其他证明材料

医疗器械相关事宜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96

县食药工质局

营业执照复印件

医疗器械相关事宜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食药工质局内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97

县食药工质局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医疗器械相关事宜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98

县食药工质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医疗器械相关事宜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99

县食药工质局

法定代表人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

医疗器械相关事宜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食药工质局通过网络核验。

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学历且不能提供职称证明的除外

100

县食药工质局

企业代表人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

医疗器械相关事宜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食药工质局通过网络核验。

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学历且不能提供职称证明的除外

101

县食药工质局

其他证明材料

医疗器械相关事宜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102

县食药工质局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医疗器械相关事宜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仅限一次办结系统已采集信息的经办人

103

县食药工质局

所变更事项相关文件、材料及其他证明材料

医疗器械相关事宜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104

县食药工质局

营业执照复印件

医疗器械相关事宜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补发)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食药工质局内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105

县食药工质局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医疗器械相关事宜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补发)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106

县食药工质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医疗器械相关事宜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补发)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107

县食药工质局

法定代表人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

医疗器械相关事宜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补发)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食药工质局向职称发放部门核实或通过网络核验。

 

108

县食药工质局

企业负责人的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

医疗器械相关事宜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补发)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食药工质局向职称发放部门核实或通过网络核验。

 

109

县食药工质局

其他证明材料

医疗器械相关事宜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补发)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110

县食药工质局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医疗器械相关事宜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补发)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仅限一次办结系统已采集信息的经办人

111

县食药工质局

所变更事项相关文件、材料及其他证明材料

医疗器械相关事宜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补发)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112

县食药工质局

法人资格证明

广告发布登记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食药工质局向法人登记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113

县食药工质局

工商营业执照遗失登报申明或作废声明

营业执照、集团登记证遗失补领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或作废声明,改为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

 

114

县食药工质局

营业执照复印件

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食药工质局内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115

县食药工质局

相关佐证资料

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116

县食药工质局

相关证据材料

郴州市市长质量奖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117

县司法局

无犯罪记录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初审)

审核转报类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司法局向有关单位核实或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118

县司法局

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初审)

审核转报类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司法局向有关单位核实或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119

县司法局

退休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初审)

审核转报类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司法局向有关单位核实。

 

120

县司法局

无犯罪记录证明

律师执业证换证补发的初审

审核转报类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司法局向有关单位核实或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121

县司法局

无犯罪记录证明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初审(司法鉴定人登记初审)

审核转报类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司法局向有关单位核实或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122

县司法局

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证明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初审(司法鉴定人登记初审)

审核转报类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司法局向有关单位核实或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123

县司法局
(公证处)

无犯罪记录证明

办理无犯罪记录公证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申请人委托公证处向有关部门查询。

 

124

县司法局
(公证处)

房产档案或房产抵押档案

办理财产继承公证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申请人委托公证处向有关部门查询。

 

125

县司法局
(公证处)

房产档案或房产抵押档案

办理财产转让公证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申请人委托公证处向有关部门查询。

 

126

县司法局
(公证处)

房产档案或房产抵押档案

不动产买卖委托公证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申请人委托公证处向有关部门查询。

 

127

县司法局
(公证处)

亲属关系证明

办理继承权公证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申请人提供基本信息,公证处查证。

 

128

县司法局
(公证处)

婚姻状况证明

办理继承权公证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申请人委托公证处向有关部门查询。

 

129

县司法局
(公证处)

婚姻状况证明

办理出生公证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申请人委托公证处向有关部门查询。

 

130

县司法局
(公证处)

婚姻状况证明

办理赠与公证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申请人委托公证处向有关部门查询。

 

131

县司法局
(公证处)

婚姻状况证明

未婚公证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申请人委托公证处向有关部门查询。

 

132

县司法局
(公证处)

婚姻状况证明

离婚(未再婚)公证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申请人委托公证处向有关部门查询。

 

133

县司法局
(公证处)

婚姻状况证明

已婚(初婚)公证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申请人委托公证处向有关部门查询。

 

134

县司法局
(公证处)

婚姻状况证明

已婚(再婚)公证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申请人委托公证处向有关部门查询。

 

135

县司法局
(公证处)

婚姻状况证明

亲属关系公证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申请人委托公证处向有关部门查询。

 

136

县司法局
(公证处)

婚姻状况证明

委托公证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申请人委托公证处向有关部门查询。

 

137

县司法局
(公证处)

婚姻状况证明

其他涉及到婚姻状况的公证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申请人委托公证处向有关部门查询。

 

138

县司法局
(公证处)

精神状况证明

办理遗嘱公证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公证人自行判断。

公证员无法判断时需提供。

139

县司法局
(公证处)

精神状况证明

办理遗赠公证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公证人自行判断。

公证员无法判断时需提供。

140

县司法局
(公证处)

曾用名证明

办理曾用名公证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申请人委托公证处向有关部门查询。

 

141

县人社局
(机关社保站)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单位参保登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公共服务事项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142

县人社局
(机关社保站)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提供)、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相关文件(参公单位提供)

单位参保登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公共服务事项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站向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实情况,或者通过网络核验

 

143

县人社局
(机关社保站)

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单位参保登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公共服务事项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144

县人社局
(机关社保站)

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公共服务事项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145

县人社局
(机关社保站)

缴费人员申请暂停续保的参保缴费证明

用人单位人员参保登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146

县人社局
(机关社保站)

单位申报承诺书

社会保险费基数认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147

县人社局
(机关社保站)

缴费基数年度申报所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保险费基数认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148

县人社局
(机关社保站)

缴费基数年度申报所需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社会保险费基数认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149

县人社局
(机关社保站)

缴费基数年度申报所需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社会保险费基数认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150

县人社局
(机关社保站)

缴费基数年度申报所需的企业营业执照

社会保险费基数认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151

县人社局
(机关社保站)

缴费基数年度申报所需的事业单位登记证书

社会保险费基数认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处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152

县人社局
(就业服务局)

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

创业贷款

其他行政权力

申请人的户口本可以看出当事人的关系和需要的相关信息

 

153

县人社局
(就业服务局)

反担保人近三月工资流水

创业贷款

其他行政权力

银行可以通过自己内部系统审核,在反担保人的工资收入证明中增加反担保人的银行账号就可以体现一定的信息。

 

154

县人社局
(就业服务局)

学生证

就业补助资金给付(高校毕业生求职补助)

行政给付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就业服务局向学校核实。

限郴州市范围内高校的学生。

155

县人社局
(就业服务局)

毕业证书复印件

就业补助资金给付(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行政给付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就业服务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156

县人社局
(就业服务局)

就业失业登记证

就业补助资金给付(灵活就业人员中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行政给付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就业服务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其他方式内部核实。

 

157

县人社局
(就业服务局)

当年缴纳社会保险费账单

就业补助资金给付(灵活就业人员中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行政给付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就业服务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其他方式内部核实。

 

158

县人社局
(就业服务局)

灵活就业证明材料

就业补助资金给付(灵活就业人员中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行政给付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请人在申请表上直接注明灵活就业方式。

 

159

县人社局
(就业服务局)

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

就业补助资金给付(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行政给付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就业服务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其他方式内部核实。

 

160

县人社局
(就业服务局)

税务登记证副本

就业补助资金给付(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行政给付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161

县人社局
(就业服务局)

营业执照复印件

临武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认定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就业服务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162

县人社局
(就业服务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临武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认定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已在营业执照上体现。

 

163

县人社局
(就业服务局)

单位推荐材料

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公共服务事项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164

县人社局
(就业服务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就业补助资金给付(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行政给付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人社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165

县人社局
(就业服务局)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失业保险参保记录管理(参保登记)

公共服务事项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166

县人社局
(就业服务局)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失业保险参保记录管理(参保登记)

公共服务事项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167

县人社局
(就业服务局)

社会保险登记证

失业保险参保记录管理(单位信息变更登记)

公共服务事项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168

县人社局
(就业服务局)

变更后的基本存款账户及缴费账户开户许可证

失业保险参保记录管理(单位信息变更登记)

公共服务事项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169

县人社局
(就业服务局)

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更改姓名证明

失业保险参保记录管理(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登记)

公共服务事项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170

县人社局
(就业服务局)

学历证明

失业保险参保记录管理(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登记)

公共服务事项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就业服务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171

县人社局
(就业服务局)

学位证明

失业保险参保记录管理(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登记)

公共服务事项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就业服务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172

县人社局
(就业服务局)

参加工作时间证明

失业保险参保记录管理(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登记)

公共服务事项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就业服务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其他方式内部核实。

20051月以前参加工作的失业人员和部队退伍军人需提供。

173

县人社局
(就业服务局)

174

县人社局
(就业服务局)

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

提供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失业保险参保证明)

公共服务事项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就业服务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其他方式内部核实。

跨县、跨市、跨省需提供证明。

175

县人社局
(就业服务局)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证明

提供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失业保险参保证明)

公共服务事项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就业服务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其他方式内部核实。

跨县、跨市、跨省需提供证明。

176

县人社局
(就业服务局)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临武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认定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177

县人社局
(就业服务局)

税务登记证

临武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认定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178

县人社局
(就业服务局)

原国有企业和县以上城镇大集体企业职工身份证明

就业补助资金给付(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岗位补贴)

行政给付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179

县人社局
(就业服务局)

未参加养老保险证明

就业补助资金给付(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行政给付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就业服务局内部核实情况。

 

180

县人社局
(就业服务局)

营业执照复印件

就业补助资金给付(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行政给付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就业服务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181

县人社局
(就业服务局)

学历证明复印件

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公共服务事项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人社局向教育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182

县人社局
(就业服务局)

职业培训证书

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公共服务事项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人社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其他方式内部核实。

 

183

县人社局
(就业服务局)

从事本职业工作年限证明

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公共服务事项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184

县人社局
(就业服务局)

营业执照复印件

失业保险参保记录管理(参保登记)

公共服务事项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就业服务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185

县人社局
(就业服务局)

法人登记证书

失业保险参保记录管理(参保登记)

公共服务事项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就业服务局向法人登记证发放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186

县人社局
(就业服务局)

187

县人社局
(就业服务局)

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失业保险参保记录管理(参保登记)

公共服务事项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188

县人社局
(就业服务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失业保险参保记录管理(参保登记)

公共服务事项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就业服务局向相关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189

县人社局
(就业服务局)

其他证明材料

失业保险参保记录管理(参保登记)

公共服务事项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190

县人社局
(就业服务局)

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

失业保险参保记录管理(变更登记)

公共服务事项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就业服务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191

县人社局
(就业服务局)

单位出具的更改本次参保时间的其他合理证明材料

失业保险参保记录管理(变更登记)

公共服务事项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192

县人社局
(就业服务局)

劳动用工备案花名册

失业保险参保记录管理(人员异动)

公共服务事项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就业服务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其他方式内部核实。

 

193

县人社局
(企保站)

身份证及复印件,或社保卡

参保登记、审核

公共服务事项

不强制要求申请人提供,由申请人填写承诺书承诺信息真实有效

 

194

县人社局
(企保站)

补缴对应相关工资记录等资料

单位人员缴费申报

公共服务事项

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由参保单位负责核实

 

195

县人社局
(企保站)

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额领取银行变更申请表,变更后的养老金额领取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省内变更发放银行

行政确认

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由申请人填写承诺书承诺信息真实有效

 

196

县教育局

小学及初中学生学籍表

组织开展县中小学生运动会等活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教育局内部核实

 

197

县教育局

学历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教师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教育局通过网络核验

仅限20026月之后毕业的人员。

198

县教育局

学历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教育局通过网络核验

仅限20026月之后毕业的人员。

199

县环保局

环评中介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

行政许可

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由县环保局负责核实

 

200

县国土资源局

营业执照

供地和临时用地许可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国土资源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201

县国土资源局

营业执照

土地使用权转让、改变用途、续期许可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国土资源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202

县国土资源局

营业执照

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利用审批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国土资源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203

县国土资源局

营业执照

对地质灾害治理、施工监理资质和项目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国土资源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204

县国土资源局

职称证明

对地质灾害治理、施工监理资质和项目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国土资源局向职称发放部门核实。

205

县国土资源局

审批机关同意采矿权转让的批复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及采矿权转让审批(采矿权转让采矿权人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国土资源局内部核实情况。

 

206

县国土资源局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转让矿山企业是否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和有无权属纠纷等证明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及采矿权转让审批(采矿权转让审批)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国土资源局内部核实情况。

 

207

县国土资源局

采矿权使用费、价款、资源补偿费等缴纳情况(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证明)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及采矿权转让审批(采矿权转让审批)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国土资源局内部核实情况。

 

208

县国土资源局

营业执照复印件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及采矿权转让审批(采矿权新立许可)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国土资源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209

县国土资源局

营业执照复印件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及采矿权转让审批(采矿权延续登记)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国土资源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210

县国土资源局

企业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及采矿权转让审批(采矿权延续登记)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211

县国土资源局

登记管理机关规定提交的资料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及采矿权转让审批(采矿权延续登记)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212

县国土资源局

整合主体矿山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及采矿权转让审批(采矿权变更登记(资源整合矿山采矿权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国土资源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213

县国土资源局

县国土资源部门意见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及采矿权转让审批(采矿权变更登记(资源整合矿山采矿权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国土资源局内部核实情况。

 

214

县国土资源局

登记管理机关规定提交的资料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及采矿权转让审批(采矿权变更登记(变更开采方式)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215

县国土资源局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及采矿权转让审批(采矿权变更登记(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国土资源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216

县国土资源局

营业执照复印件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及采矿权转让审批(采矿权变更登记(变更调整矿区范围审批)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国土资源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217

县国土资源局

县局或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拟调整扩大矿区范围内无重大地质环境问题的证明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及采矿权转让审批(采矿权变更登记(变更调整矿区范围审批)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国土资源局内部核实情况。

 

218

县国土资源局

营业执照复印件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及采矿权转让审批(采矿权变更登记(变更矿区范围)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国土资源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219

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任命、聘用文件

对地质灾害治理、施工监理资质和项目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该材料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已提供,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220

县国土资源局

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对地质灾害治理、施工监理资质和项目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国土资源局向相关部门核实情况,或者通过网络核验。

221

县国土资源局

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

对地质灾害治理、施工监理资质和项目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国土资源局向相关部门核实情况,或者通过网络核验。

222

县国土资源局

抵押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采矿权抵押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国土资源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223

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采矿权抵押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国土资源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224

县国土资源局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采矿权抵押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仅限一次办结系统已采集信息的经办人

225

县国土资源局

采矿权登记机关依法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采矿权抵押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226

县国土资源局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产业政策的文件、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国土资源局向规划部门核实情况。

 

227

县国土资源局

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利用审批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国土资源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228

县国土资源局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利用审批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仅限一次办结系统已采集信息的经办人

229

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身份核实证明

不动产登记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一、二代身份证信息非自然升位出现不一致的除外

230

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231

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不动产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内部核实情况。

 

232

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不动产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内部核实情况。

 

233

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234

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235

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236

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237

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238

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239

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240

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不动产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内部核实情况。

 

241

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242

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出让土地))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243

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划拨土地))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244

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245

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246

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247

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248

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249

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250

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251

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252

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253

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254

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255

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抵押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不动产登记(抵押权首次登记)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抵押人为企业

256

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抵押权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不动产登记(抵押权首次登记)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抵押权人为企业

257

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债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不动产登记(抵押权首次登记)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债务人为企业

258

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不动产登记(抵押权首次登记)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债务人为企业

259

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抵押权首次登记)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260

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抵押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不动产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抵押人为企业

261

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抵押权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不动产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抵押权人为企业

262

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债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不动产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债务人为企业

263

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不动产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债务人为企业

264

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265

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抵押权转移登记)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266

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抵押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不动产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抵押人为企业

267

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抵押权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不动产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抵押权人为企业

268

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债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不动产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债务人为企业

269

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债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不动产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债务人为自然人

270

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不动产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债务人为企业

271

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272

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设立)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273

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权利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设立)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权利人为企业

274

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设立)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275

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预告变更登记)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276

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预告转移登记)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277

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不动产登记(预告注销登记)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278

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权利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不动产登记(预告注销登记)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权利人为企业

279

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预告注销登记)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280

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材料和送达凭证

不动产登记(依职权更正登记)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281

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

不动产登记(依职权更正登记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282

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依职权更正登记)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283

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依申请更正登记)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284

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不动产登记(异议登记)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申请人为企业

285

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异议登记)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286

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注销异议登记)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287

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注销查封登记)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288

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需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登记(地役权首次登记)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内部核实情况。

仅限现有系统能够核验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289

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登记(地役权首次登记)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内部核实情况。

仅限现有系统能够核验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290

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地役权首次登记)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291

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地役权变更登记)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292

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地役权转移登记)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293

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地役权注销登记)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294

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证书换发(换证))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295

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原不动产权利证书登记档案查询结果

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补发(遗失补证))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内部核实情况。

 

296

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遗失声明

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补发(遗失补证))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申请人书面承诺,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

 

297

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作废公告

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补发(遗失补证))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298

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补发(遗失补证))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299

县住建规划局

建设工程预算书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300

县住建规划局

资金保函或证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301

县住建规划局

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审批表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住建规划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向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核实。

 

302

县住建规划局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303

县住建规划局

工伤保险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告知承诺和加强核发后的事后监管

 

304

县住建规划局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告知承诺和加强核发后的事后监管

 

305

县住建规划局

节能施工专项方案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306

县住建规划局

监理节能专项方案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307

县住建规划局

施工单位企业营业执照

施工合同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308

县住建规划局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施工合同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309

县住建规划局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施工合同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310

县住建规划局

监理单位营业执照

监理合同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311

县住建规划局

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监理合同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312

县住建规划局

其他有关文件

民用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登记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313

县住建规划局

《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民用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登记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314

县住建规划局

《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民用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登记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315

县住建规划局

法人代表证明材料

民用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登记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316

县住建规划局

代理商是否具备产品生产企业授权经销文件

民用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登记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317

县住建规划局

生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或备案证明

民用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登记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318

县住建规划局

设计单位资质

施工图审查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有关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319

县住建规划局

勘察单位资质

施工图审查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有关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320

县住建规划局

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321

县住建规划局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仅限一次办结系统已采集信息的经办人

322

县住建规划局

已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环保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20186月后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323

县住建规划局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国土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20186月后认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324

县住建规划局

相关文件批复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325

县住建规划局

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326

县住建规划局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仅限一次办结系统已采集信息的经办人

327

县住建规划局

房地产开发资质(房地产项目)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含划拨方式、出让方式))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房产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20186月后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

328

县住建规划局

营业执照复印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含划拨方式、出让方式))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329

县住建规划局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含划拨方式、出让方式)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仅限一次办结系统已采集信息的经办人

330

县住建规划局

国土审批单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含划拨方式、出让方式))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国土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20186月后发放的国土审批单

331

县住建规划局

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含划拨方式、出让方式))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项目批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20186月后发放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332

县住建规划局

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含划拨方式、出让方式))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环保部门核实情况。

20186月后环保部门发放的批复意见

333

县住建规划局

营业执照复印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道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334

县住建规划局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道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仅限一次办结系统已采集信息的经办人

335

县住建规划局

县发改局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道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发改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20186月后发放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336

县住建规划局

房地产开发资质(房地产项目)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房产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20186月后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

337

县住建规划局

法人资格证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338

县住建规划局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仅限一次办结系统已采集信息的经办人

339

县住建规划局

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项目批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20186月后发放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340

县住建规划局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环保部门核实情况。

20186月后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341

县住建规划局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国土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20186月后认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342

县住建规划局

相关批复文件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343

县住建规划局

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道路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核实情况。

 

344

县住建规划局

营业执照复印件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道路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345

县住建规划局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道路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仅限一次办结系统已采集信息的经办人

346

县住建规划局

发改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道路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发改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20186月后发放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347

县住建规划局

国土部门的土地权属资料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道路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国土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20186月后国土部门审批的土地权属资料

348

县住建规划局

营业执照复印件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管线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349

县住建规划局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管线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仅限一次办结系统已采集信息的经办人

350

县住建规划局

国土部门的土地权属资料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管线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国土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20186月后国土部门审批的土地权属资料

351

县住建规划局

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管线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项目批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20186月后发放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352

县住建规划局

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353

县住建规划局

土地权属资料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国土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20186月后国土部门审批的土地权属资料

354

县住建规划局

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延期)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355

县住建规划局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延期)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仅限一次办结系统已采集信息的经办人

356

县住建规划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现场定位放线、验线(建设项目现场定位放线)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核实情况。

 

357

县住建规划局

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批复

建设项目现场定位放线、验线(建设项目现场定位放线)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核实情况。

 

358

县住建规划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现场定位放线、验线(建设项目现场定位验线)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核实情况。

 

359

县住建规划局

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批复

建设项目现场定位放线、验线(建设项目现场定位验线)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核实情况。

 

360

县住建规划局

房地产开发资质(房地产项目)

修建性详细规划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房产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20186月后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

361

县住建规划局

法人资格证

修建性详细规划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362

县住建规划局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修建性详细规划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仅限一次办结系统已采集信息的经办人

363

县住建规划局

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修建性详细规划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国土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20186月后国土部门审批的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364

县住建规划局

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修建性详细规划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项目批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20186月后发放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365

县住建规划局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修建性详细规划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市政工程(道路桥梁)规划设计方案审定)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366

县住建规划局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修建性详细规划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市政工程(道路桥梁)规划设计方案审定)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仅限一次办结系统已采集信息的经办人

367

县住建规划局

相关部门意见涉及公路、河道、铁路、绿地、林地等相关用地的,须征求相关管理部门及土地权属单位意见

修建性详细规划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市政工程(道路桥梁)规划设计方案审定)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相关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368

县住建规划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修建性详细规划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市政工程(道路桥梁)规划设计方案审定)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369

县住建规划局

营业执照复印件

修建性详细规划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城市给水、排水、燃气、防洪排涝、电力、照明、通信、电视、油气管线等市政管线))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370

县住建规划局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修建性详细规划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城市给水、排水、燃气、防洪排涝、电力、照明、通信、电视、油气管线等市政管线))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仅限一次办结系统已采集信息的经办人

371

县住建规划局

相关部门意见,需征求发改、国土、环保、安监、水利、交通、城管、交警等相关部门及沿线地方政府意见的,应取得其书面意见

修建性详细规划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城市给水、排水、燃气、防洪排涝、电力、照明、通信、电视、油气管线等市政管线)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环保部门核实情况。

 

372

县住建规划局

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修建性详细规划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城市给水、排水、燃气、防洪排涝、电力、照明、通信、电视、油气管线等市政管线)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项目批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20186月后发放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373

县住建规划局

其他材料

修建性详细规划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城市给水、排水、燃气、防洪排涝、电力、照明、通信、电视、油气管线等市政管线)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374

县住建规划局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仅限一次办结系统已采集信息的经办人

375

县住建规划局

组织机构代码证

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376

县住建规划局

法律法规及国家、省规定的其他资料

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377

县住建规划局

营业执照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核发)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378

县住建规划局

营业执照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延期)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379

县住建规划局

登报声明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遗失补办)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380

县林业局

身份证明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381

县林业局

身份证明

木材运输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382

县林业局

林地权属证明

征用占用林地审批——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核审批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林业局通过内部或网络进行核验。

 

383

县林业局

缴纳野生森林资源保护费凭证

移植古树名木审批(城市除外)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林业局加强后续监管。

 

384

县林业局

身份证明

森林资源流转审批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385

县林业局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林业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386

县林业局

法人证书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林业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387

县林业局

资金证明材料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388

县农业局

鉴定证书

出具农业环境效益证明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农业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389

县农业局

农业环境效益证明表

出具农业环境效益证明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农业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390

县农业局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农业环境保护方案的审核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农业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391

县文体广新局

营业性演出活动所需的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

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对应审改办发〔20174号、湘审改办发(20176号第10项。

392

县文体广新局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遗失声明

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

对应审改办发〔20174号、湘审改办发(20176号第14项。

393

县文体广新局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遗失声明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改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对应审改办发〔20174号、湘审改办发(20176号第18项。

394

县文体广新局

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执照

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文体广新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395

县文体广新局

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

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396

县文体广新局

《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文体广新局通过内部或网络进行核验。

 

397

县文体广新局

营业执照

娱乐场所设立、改建、扩建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审批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文体广新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398

县文体广新局

营业执照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文体广新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399

县文体广新局

营业执照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含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文体广新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400

县文体广新局

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场所租赁意向书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含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401

县文体广新局

承印企业《营业执照》

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含有民族宗教内容的、印数超过3000册的、跨地区印刷的除外)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文体广新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402

县文体广新局

营业执照

印刷经营企业设立审批(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包装装潢企业和其它印刷品印刷企业的设立、变更、兼营、兼并或者合并、分立审批)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文体广新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403

县文体广新局

注册资金证明

印刷经营企业设立审批(注册资本500万以元下的包装装潢企业和其它印刷品印刷企业的设立、变更、兼营、兼并或者合并、分立审批)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404

县文体广新局

购买印刷设备发票和合同

印刷经营企业设立审批(注册资本500万以元下的包装装潢企业和其它印刷品印刷企业的设立、变更、兼营、兼并或者合并、分立审批)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405

县文体广新局

申请人出入境记录

华侨回国定居审核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406

县文体广新局

定居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的意见

华侨回国定居审核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407

县文体广新局

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审批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文体广新局向工商部门等原发证机关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408

县文体广新局

营业执照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文体广新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409

县文体广新局

验资证明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410

县文体广新局

营业执照

音像制品零售业务审批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文体广新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411

县文体广新局

营业执照

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文体广新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412

县文体广新局

营业执照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文体广新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413

县文体广新局

卫生许可证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

行政许可

不要求申请人提供,加强日常监管。

 

414

县文体广新局

营业执照复印件

印刷经营企业的年度核验(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包装装潢企业和其它印刷品印刷企业)

其它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文体广新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415

县文体广新局

营业执照

营业性演出场所备案

其它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文体广新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416

县文体广新局

营业执照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其它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文体广新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417

县水务局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取水许可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418

县水务局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等作业许可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419

县卫计局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医师执业注册及执业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进行核验。

 

420

县卫计局

学历证明

医师执业注册及执业证书核发(变更)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进行核验。

 

421

县卫计局

提交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所需的验资证明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对应审改办发〔20174号第6项、湘审改办发〔20176号文件第6项取消

422

县卫计局

资产评价报告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423

县卫计局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及服务人员执业许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许可)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核验或其他方式内部核实。

 

424

县卫计局

营业执照

饮用水供水单位、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餐饮服务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425

县卫计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饮用水供水单位、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餐饮服务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核验。

 

426

县卫计局

工伤认定决定书

传染病防治工作参与者致病、致残、致死补助及抚恤金给付

行政给付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向人社部门核实。

 

427

县卫计局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传染病防治工作参与者致病、致残、致死补助及抚恤金给付

行政给付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向人社部门核实。

 

428

县卫计局

工伤认定决定书

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补助和抚恤金给付

行政给付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向人社部门核实。

 

429

县卫计局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补助和抚恤金给付

行政给付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向人社部门核实。

 

430

县卫计局

户口簿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431

县卫计局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及诊疗科目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进行核验或其他方式内部核实。

 

432

县卫计局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及服务人员执业许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内部核实。

 

433

县卫计局

与开设相应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场地证明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现场勘察。

 

434

县卫计局

与开设相应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技术开展情况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35

县卫计局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许可)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436

县卫计局

申请人亲笔签名申请报告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437

县卫计局

结婚证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438

县卫计局

施术机构执业许可证明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439

县卫计局

施术人员资质证明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440

县卫计局

县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书和鉴定结论书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441

县卫计局

其他材料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442

县卫计局

省、市州、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确认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443

县卫计局

申请人亲笔签名的申请报告

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确认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444

县卫计局

身份证

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确认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445

县卫计局

结婚证

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确认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446

县卫计局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及诊疗科目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447

县卫计局

《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医师执业注册(医师执业首次注册、助理医师升执业医师注册)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复印件,申请人已提供原件。

 

448

县卫计局

身份证复印件

医师执业注册(医师执业首次注册、助理医师升执业医师注册)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449

县卫计局

《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医师执业注册(医师多执业机构备案)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复印件,申请人已提供原件。

 

450

县卫计局

《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医师执业注册(医师多执业机构备案)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复印件,申请人已提供原件。

 

451

县卫计局

身份证复印件

医师执业注册(医师多执业机构备案)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452

县卫计局

《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医师执业注册(医师注销注册)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453

县卫计局

身份证复印件

医师执业注册(医师注销注册)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454

县卫计局

《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医师执业注册(医师执业变更注册)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复印件,申请人已提供原件。

 

455

县卫计局

《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医师执业注册(医师执业变更注册)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复印件,申请人已提供原件。

 

456

县卫计局

身份证复印件

医师执业注册(医师执业变更注册)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457

县卫计局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医疗机构名称裁定

行政裁决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核实。

 

458

县卫计局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申请人为企业的)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核验或向工商部门核实。

 

459

县卫计局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为企业的)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核验或向工商部门核实。

 

460

县卫计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申请人为企业的)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核验或向工商部门核实。

 

461

县卫计局

政府批准成立的文件(申请人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计局核验或向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核实。

 

462

县卫计局

核准登记证明(申请人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核验或向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核实。

 

463

县卫计局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申请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向有关部门核实。

 

464

县卫计局

拟任法定代表人未正在服刑证明(原件)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申请人书面承诺或由县卫计局向公安部门核实。

 

465

县卫计局

个体私营者提供离退休证明或不在职证明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计局向人社部门核实。

 

466

县卫计局

房屋业主同意设置医疗机构意见书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467

县卫计局

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同意设置医疗机构意见书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468

县卫计局

租房合同或者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购房合同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469

县卫计局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地址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核验或向工商部门核实。

 

470

县卫计局

房屋业主同意设置医疗机构意见书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地址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471

县卫计局

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同意设置医疗机构意见书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地址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472

县卫计局

租房合同或者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购房合同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地址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473

县卫计局

环境验收合格报告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地址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向环保部门征求意见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74

县卫计局

消防验收合格报告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地址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向消防部门征求意见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75

县卫计局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或人事主管部门的任职文件(原件、复印件)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核验或向有关部门征询。

限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变更的医疗机构

476

县卫计局

股份制医院需要提供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核验或向工商部门征询。

限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的医疗机构

477

县卫计局

由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医疗机构资产评估报告等资信证明(原件、复印件)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注册资金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核验或申请人书面承诺。

 

478

县卫计局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核实。

 

479

县卫计局

环境验收合格报告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向环保部门征求意见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80

县卫计局

消防验收合格报告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向消防部门征求意见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81

县卫计局

公共场所新、改、扩建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意见

饮用水供水单位、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核实。

 

482

县卫计局

房产证及(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饮用水供水单位、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核验或向工商部门核实。

 

483

县卫计局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饮用水供水单位、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核实。

 

484

县卫计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饮用水供水单位、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485

县卫计局

变更单位名称证明材料

饮用水供水单位、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核验或向工商部门核实。

 

486

县卫计局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相关的证明材料

饮用水供水单位、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核验或向工商部门核实。

 

487

县卫计局

公司关于相关变更事项的决议文件

饮用水供水单位、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变更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核验或向工商部门核实。

 

488

县卫计局

申请报告(原件)

放射诊疗技术及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和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放射诊疗技术及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申请人提供《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即可。

 

489

县卫计局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放射诊疗技术及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和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放射诊疗技术及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490

县卫计局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放射诊疗技术及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和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放射诊疗技术及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核实。

 

491

县卫计局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放射诊疗技术及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和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放射诊疗技术及医用辐射机构变更)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492

县卫计局

申请报告

放射诊疗技术及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和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放射诊疗技术及医用辐射机构注销)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申请人提供《放射诊疗许可注销申请表》即可。

 

493

县卫计局

医院卫生技术人员花名册

医疗机构校验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医院卫生技术人员发生变更的除外

494

县卫计局

前一年财务报表

医疗机构校验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495

县卫计局

医院工作报表

医疗机构校验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496

县卫计局

无力缴费的患者需要提供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者县民政部门证明(原件)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行政给付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向有关部门核实。

 

497

县卫计局

县级民政部门提供患者审核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名单或相关资料(原件)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行政给付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县卫计局向有关部门核实。

 

498

县卫计局

无法查明身份患者需要提供公安机关证明(原件)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行政给付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向有关部门核实。

 

499

县卫计局

身份证

艾滋病咨询和初筛检测(艾滋病咨询)

公共服务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500

县安监局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新办)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安监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501

县安监局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变更)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安监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502

县安监局

变更情况说明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变更)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变更申请书中已包含应说明的内容。

 

503

县安监局

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证明材料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变更)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安监局加强后续监管。

 

504

县安监局

缴纳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变更)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安监局通过网络核验并加强后续监管。

 

505

县安监局

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延期)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仅限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要求的企业。

506

县安监局

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延期)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仅限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要求的企业。

507

县安监局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延期)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仅限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要求的企业。

508

县安监局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制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延期)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仅限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要求的企业。

509

县安监局

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延期)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仅限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要求的企业。

510

县安监局

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延期)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仅限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要求的企业。

511

县安监局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延期)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安监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512

县安监局

缴纳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延期)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安监局通过网络核验并加强后续监管。

 

513

县安监局

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证明材料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延期)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安监局加强后续监管。

 

514

县安监局

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证明材料

权限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新办)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安监局加强后续监管。

 

515

县安监局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权限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延期)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仅限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要求的企业。

516

县安监局

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权限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延期)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仅限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要求的企业。

517

县安监局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经营场所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权限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延期)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仅限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要求的企业。

518

县安监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权限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延期)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仅限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要求的企业。

519

县安监局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及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权限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延期)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仅限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要求的企业。

520

县安监局

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证明材料

权限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延期)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安监局加强后续监管。

 

521

县安监局

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证明材料

权限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安监局加强后续监管。

 

522

县安监局

变更情况说明

权限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变更申请书中已包含应说明的内容。

 

523

县安监局

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证明材料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新办)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安监局加强后续监管。

 

524

县安监局

四邻安全距离审查意见书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延期)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安监局加强后续监管。

 

525

县安监局

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延期)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安监局加强后续监管。

 

526

县安监局

变更情况说明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变更)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变更申请书中已包含应说明的内容。

 

527

县安监局

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证明材料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变更)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安监局加强后续监管。

 

528

县安监局

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权限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延期)

受上级委托的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仅限符合《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要求的企业。

529

县安监局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权限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延期)

受上级委托的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仅限符合《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要求的企业。

530

县安监局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权限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延期)

受上级委托的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仅限符合《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要求的企业。

531

县安监局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权限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延期)

受上级委托的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仅限符合《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要求的企业。

532

县安监局

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权限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延期)

受上级委托的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仅限符合《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要求的企业。

533

县安监局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权限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延期)

受上级委托的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仅限符合《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要求的企业。

534

县安监局

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权限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延期)

受上级委托的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仅限符合《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要求的企业。

535

县安监局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权限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延期)

受上级委托的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仅限符合《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要求的企业。

536

县安监局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权限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延期)

受上级委托的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仅限符合《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要求的企业。

537

县安监局

从业人员培训情况表

权限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延期)

受上级委托的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仅限符合《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要求的企业。

538

县安监局

符合要求的安全评价报告

权限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延期)

受上级委托的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仅限符合《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要求的企业

539

县安监局

缴纳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

权限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

受上级委托的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安监局通过网络核验并加强后续监管。

 

540

县安监局

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证明材料

权限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

受上级委托的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安监局加强后续监管。

 

541

县房产管理局

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合法证件

房屋交易服务

公共服务事项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542

县房产管理局

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

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543

县房产管理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证书作废声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三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

审核转报类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县级初审

544

县房产管理局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三级及以下)

审核转报类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县级初审

545

县房产管理局

企业董事长的任职文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三级及以下)

审核转报类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县级初审

546

县房产管理局

企业总经理的任职文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三级及以下)

审核转报类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县级初审

547

县房产管理局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三级及以下)

审核转报类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县级初审

548

县房产管理局

企业董事长的身份证复印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三级及以下)

审核转报类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县级初审

549

县房产管理局

企业总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三级及以下)

审核转报类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县级初审

550

县房产管理局

申请三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所需的企业营业执照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三级及以下)

审核转报类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县级初审

551

县房产管理局

申请三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所需的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三级及以下)

审核转报类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县级初审

552

县房产管理局

申请三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三级及以下)

审核转报类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县级初审

553

县房产管理局

申请三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三级及以下)

审核转报类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县级初审

554

县房产管理局

申请三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所需的已开发经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三级及以下)

审核转报类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县级初审

555

县房产管理局

已开发经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三级及以下)

审核转报类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县级初审

556

县房产管理局

已开发经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三级及以下)

审核转报类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县级初审

557

县房产管理局

已开发经营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三级及以下)

审核转报类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县级初审

558

县房产管理局

已开发经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三级及以下)

审核转报类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县级初审

559

县房产管理局

已开发经营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三级及以下)

审核转报类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县级初审

560

县房产管理局

预警预报信用信息系统打印的信用评价报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三级及以下)

审核转报类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县级初审

561

县房产管理局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

审核转报类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县级初审

562

县房产管理局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

审核转报类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县级初审

563

县房产管理局

企业董事长的任职文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

审核转报类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县级初审

564

县房产管理局

企业总经理的任职文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

审核转报类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县级初审

565

县房产管理局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

审核转报类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县级初审

566

县房产管理局

企业董事长的身份证复印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

审核转报类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县级初审

567

县房产管理局

企业总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

审核转报类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县级初审

568

县房产管理局

预警预报信用信息系统打印的信用评价报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

审核转报类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县级初审

569

县房产管理局

物业管理区域备案证明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570

县房产管理局

业主委员会成员个人资料

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571

县房产管理局

物业管理区域备案证明

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批准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572

县房产管理局

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

物业管理区域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573

县房产管理局

评标报告

物业管理区域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574

县房产管理局

中标通知书

物业管理区域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575

县房产管理局

维修单位营业执照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576

县房产管理局

建筑面积复核报告

物业管理用房配置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577

县房产管理局

经规划批准的物业用房建筑施工图

物业管理用房配置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578

县房产管理局

房产测绘报告书

物业管理用房配置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579

县房产管理局

营业执照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580

县农机局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申请表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农机局提供。

 

581

县农机局

整机照片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由县农机局拍照

 

582

县农机局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申请表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农机局提供。

 

583

县农机局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免检产品除外)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农机局提供。

 

584

县农机局

变更登记申请表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农机局提供。

 

585

县农机局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农机局提供。

 

586

县农机局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农机局提供。

 

587

县农机局

注销登记申请表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农机局提供。

 

588

县农机局

抵押登记申请表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抵押登记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农机局提供。

 

589

县农机局

补换发牌证登记申请表

补换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农机局提供。

 

590

县农机局

联合收割机扩区作业申请表

联合收割机扩区作业证办理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农机局提供。

 

591

县经科商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

行政确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经科商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592

县经科商局

评价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已根据国发〔201746号取消。

593

县经科商局

组织机构代码证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594

县经科商局

身份证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经科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595

县经科商局

组织机构代码证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提出意见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596

县经科商局

身份证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提出意见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597

县经科商局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

审核转报类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经科商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598

县经科商局

申报单位所在地上一级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的推荐函

省级科普基地申报推荐

审核转报类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科技部门出具。

 

599

县经科商局

园区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推荐函

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申报推荐

审核转报类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经科商局直接向上级申请。

 

600

县经科商局

其他有关附件材料

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申报推荐

审核转报类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601

县经科商局

实验区所在地上一级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的推荐函

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申报推荐

审核转报类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科技部门出具。

 

602

县经科商局

申报单位所在地上一级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的推荐函

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推荐

审核转报类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科技部门出具。

 

603

县经科商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规模发卡企业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经科商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604

县经科商局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

审核转报类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经科商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605

县经科商局

专家咨询意见

信息安全工程和信息工程的审查或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经科商局根据工作需要征询专家意见。

 

606

县经科商局

规划部门规划许可文件

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经科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或向规划部门核实。

 

607

县经科商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经科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608

县经科商局

税务登记证

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609

县经科商局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湖南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初审

审核转报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610

县经科商局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湖南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初审

审核转报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611

县经科商局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技术创新项目验收申请材料初审

审核转报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612

县经科商局

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规模发卡企业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申请人书面承诺上一年度的财务状况,并由县经科商局加强后续监管。

 

613

县消防大队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消防验收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614

县消防大队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公共聚集场所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615

县消防大队

自动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公共聚集场所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616

县消防大队

工商营业执照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消防验收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消防大队通过网络核验或者向工商部门核实

 

617

县城管执法局

公安交通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行驶路线相关材料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向有关部门核实。

 

618

县城管执法局

注册资金材料

市政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城市自来水供应、城市管道燃气供应、城市污水处理、城市垃圾处理等)(城市垃圾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该材料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已提供,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619

县城管执法局

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专业规划的证明

燃气经营、延续许可和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内部核实情况。

 

620

县城管执法局

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燃气经营、延续许可和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燃气经营、延续许可)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621

县城管执法局

财务负责人的技术职务(职称)证书

燃气经营、延续许可和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燃气经营、延续许可)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向技术职务(职称)证书发放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622

县城管执法局

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燃气经营、延续许可和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燃气经营、延续许可)

行政许可

该材料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已提供,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623

县城管执法局

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624

县城管执法局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仅限一次办结系统已采集信息的经办人

625

县城管执法局

发改委立项文件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向发改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626

县城管执法局

设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627

县城管执法局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628

县交通质安站

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交通质安站直接向县医保中心核实情况

 

629

县档案局

身份证

档案利用服务

公共服务事项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涉密档案需提供介绍信或身份证明。

630

县档案局

身份证

档案业务咨询服务

公共服务事项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631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作废声明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632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道路运输客车车辆道路运输证作废声明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运输客车车辆《道路运输证》遗失补办)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633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本部门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634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仅限一次办结系统已采集信息的经办人

635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本部门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者通过网络核验。

 

636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637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638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经营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

交通运输客运行业燃油补贴等各类政策性补贴、补助及奖励资金的测算和发放

行政给付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运管所内部核实情况,或者通过网络核验。

 

639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其他按程序需审验的内容

道路运输客运车辆年度审验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640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道路运输客车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发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运管所向车辆登记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仅限湖南省核发的车辆登记证书

641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道路运输客车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发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运管所向交警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仅限湖南省核发的行驶证

642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道路运输客车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发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仅限一次办结系统已采集信息的经办人

643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交警部门出具三年无重大事故证明

道路运输客车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发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运管所向交警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核验。

 

644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运管所通过网络核验或者向公安部门核实。

限湖南省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

645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客运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运管所向交警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核验。

 

646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车辆违章记录证明

道路运输客运车辆年度审验

其他行政权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运管所通过网络核验或者向公安部门核实情况。

 

647

县气象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及活动审批(单位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648

县气象局

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及活动审批(单位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气象局向有关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649

县气象局

施放气球资质证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及活动审批(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气象局内部核实。

 

650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关系证明

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缴存人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公共服务事项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通过现有证照证明。

 

651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公证书

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缴存人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公共服务事项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通过现有证照证明。

现有证照不能证明时需提供

652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单位成立批文

住房公积金归集服务(单位开设公积金账户

公共服务事项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653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家庭收入证明

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公共服务事项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654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完全丧失劳动力证明

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

公共服务事项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人社部门核实情况。

 

655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单位盖章的(贷款申请清册

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购房申请贷款(含异地贷款))

公共服务事项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656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工资证明

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购房申请贷款(含异地贷款))

公共服务事项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657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抵押价值评估书

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购房申请贷款(含异地贷款))

公共服务事项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通过契税发票进行价值认定。

限办理时间在两年内(含两年)的不动产权

658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单位盖章的(贷款申请清册

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建房申请贷款)

公共服务事项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659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工资证明

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建房申请贷款)

公共服务事项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660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抵押价值评估书

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建房申请贷款)

公共服务事项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通过契税发票进行价值认定。

限办理时间在两年内(含两年)的不动产权

661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单位盖章的(贷款申请清册

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翻建自住住房申请贷款)

公共服务事项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662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工资证明

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翻建自住住房申请贷款)

公共服务事项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663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抵押价值评估书

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翻建自住住房申请贷款)

公共服务事项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通过契税发票进行价值认定。

限办理时间在两年内(含两年)的不动产权

664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单位盖章的(贷款申请清册

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大修自住住房申请贷款)

公共服务事项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665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工资证明

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大修自住住房申请贷款)

公共服务事项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666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抵押价值评估书

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大修自住住房申请贷款)

公共服务事项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通过契税发票进行价值认定。

限办理时间在两年内(含两年)的不动产权


附件2

临武县需要村(社区)开具的证明盖章类材料清单(第一批)

序号

证明盖章类

材料名称

要求出具证明盖章类材料的单位

证明材料用途

实施依据

备注

1

收养登记相关情况证明

民政部门

在办理国内公民收养登记中证明收养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共同收养子女的夫妻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送养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

1.《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5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第五条第一款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5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第四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3.《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5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第六条第四款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2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受灾救助对象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

民政部门

申请自然灾害救助,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2.《民政部关于印发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15118号)三、救灾资金的发放与管理  各地民政部门应制定受灾人员冬春救助补助指导标准或实施标准,确定救助对象和救灾款物,优先做好倒房重建户和受灾的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家庭等受灾人员的救助。
(二)确定救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能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

社区矫正证明

司法部门

在核实居住地时,用于证明社区服刑人员在本地连续居住时间;在社会调查评估时,证明家庭关系、入狱前社区表现、社会关系、危害社会、影响周边邻里生活等;在社区服务时,证明社区服刑人员按时参加社区服务,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会调查评估工作。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司法通〔201212号)第三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第二十条 司法所应当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
对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司法所应当定期与其治疗医院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其身体状况及疾病治疗、复查结果等情况,并根据需要向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看守所反馈情况。
2.《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 (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有义务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4

病残儿情况证明

卫生计生部门

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1.《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118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公布)第十二条 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2.《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湘人口发〔201133号)第十七条 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双方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社区)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并由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社区)主要负责人在《湖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予以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5

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卫生计生部门

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1.《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三)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文件;
(四)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2.《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人口厅发〔201823号)第三章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信息  第八条第一款  每年215日前,村级评议。村(居)委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的和上年度的扶助对象,都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核实后签署评议意见。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或核实签署意见。

6

死亡证明

公安部门、卫生计生部门、民政部门

1.户籍销户;

2.办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1.《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三、死亡人员户口注销  "死亡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几种:经医疗卫生单位确认死亡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村(居)委会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派出所有关调查材料;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凭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

2.《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三、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3.《湖南省卫计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湖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解释的通知》(湘卫家庭发〔20172号)(四)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1.子女死亡现无子女,需提供公安部门、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子女宣告死亡的,须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子女死亡裁定书。

 

7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工商部门

在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时,证明住宅改经营性住房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证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属于自有房产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

1.《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第二条第三款 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236号)中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是《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二是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69号)第六条第一款 允许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69号)第十条 放宽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权属证明的限制。
(一)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二)属于自有房产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县(市、区)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或者居(村)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场所证明内容须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主体。(三)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8

政治考核证明

征兵办公室

对体检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

《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第二十条  【走访调查】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将联合考核和体检合格的人员名单,及时通报所属基层单位。
基层单位应当会同辖区公安派出所,组织村(居)委会、学校、村(社区)警务室或者片区民警等有关人员组成若干走访调查组,对联合考核和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走访调查,由走访调查组成员在走访对象《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走访调查情况栏签署意见。辖区公安派出所根据走访调查情况以及掌握的其他有关情况,作进一步考核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走访调查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村(居)民委员会调查走访人员签署意见。

9

遗赠人的家庭成员情况证明、扶养人的经济及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公证处

申请办理遗赠抚养协议公证。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第八条 申办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申请表;
2)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3)扶养人为组织的,应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4)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遗赠人的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5)遗赠财产清单和所有权证明;
6)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扶养人的经济情况和家庭和成员情况证明;
7)扶养人有配偶的,应提交其配偶同意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书面意见;
8)遗赠扶养协议;
9)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10

村民委员会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书面意见

规划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5124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第三十条 在村庄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持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户籍原件、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政府提供的通用设计图等材料,报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需占用农用地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镇、乡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一年,到期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仍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11

就业失业人员信息证明

人社部门

申请就业援助: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第四十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第六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并做好相应统计工作。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 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第六十三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2.《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0311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令)第十五条 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下列材料:(一)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二)本人的身份证;(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四)是失业妇女的,提交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失业证;(五)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其配偶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六)受委托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任何人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调查核实或提供证明。

12

同意房屋所有权转移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房屋登记办法》(2008215日建设部令第168号公布)第八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13

对中小学生申请受助的意见、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希望工程实施机构

申请希望工程学生资助。

《希望工程学生资助管理规则》第十条 申请条件及程序(二)受资助学生产生程序 1、受资助小学生、初中生和高中生的产生程序(3)小学生、初中生和高中生的资助实行本人申请制(小学低年级学生可在家长或老师的帮助下申请),符合受助条件的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中国青基会制定的申请表,小学生、初中生填写《希望工程1+1”学生资助申请表》,高中生填写《希望之星学生资助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申请表中须有学校及村委会意见,申请人信息须准确无误;2、受资助大学生的产生程序(3)通过生源地申请的待资助大学生产生程序如下:符合受助条件的学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及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国青基会制定的《希望工程圆梦行动大学新生资助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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