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省市驻临各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根据《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郴州市本级取消的证明盖章类材料清单(第二批)〉和〈郴州市需要村(社区)开具的证明盖章类材料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郴政发〔2018〕14号)精神和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实施意见》的要求,切实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提升政府服务效能,县人民政府决定再取消县直有关单位在行使行政权力和提供公共服务中要求申请人提供的666项证明和盖章类材料,保留需要村(社区)开具的证明盖章类材料13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改革举措
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增强大局意识,强化服务理念,以改革的思维推动政务服务水平新提升。对已公布取消的证明盖章类材料,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再要求或变相要求行政相对人和服务对象提供;要按照取消后的管理方式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政策措施的协调、衔接工作,避免出现服务和管理“真空”,影响群众办事。对纳入《临武县需要村(社区)开具的证明盖章类材料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保留清单》)的事项,村(社区)要积极规范文本样式,简化办理程序,主动公开办事信息。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再要求群众提供村(社区)出具《保留清单》之外的证明盖章类材料;确有法律法规依据且必须保留的,须提交县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纳入第二批保留清单管理。对上级部门或临武县以外地区要求群众提供而未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村(社区)可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据实出具。
二、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研究建立工作联络、业务对接、核查反馈等机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征询,认真协助调查。要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减少不必要环节,加快基础数据库、电子证照库等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实现跨部门、跨行业的信息数据互通共享、校验核对,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和群众跑政府的次数,不断优化我县办事创业和营商环境。
三、持续深化改革行动
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改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继续以“一次办结”改革的理念推动“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持续深化;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全面取消本地本部门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
过去公布的证明和盖章类相关材料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 临武县本级取消的证明盖章类材料清单(第二批)
2. 临武县需要村(社区)开具的证明盖章类材料清单(第一批)
临武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8日
临武县本级取消的证明盖章类材料清单(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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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要求出具证明盖章类材料的单位 |
证明盖章类材料名称 |
证明盖章类材料涉及的事项(子项)名称 |
证明盖章类材料涉及的事项类型 |
取消后的管理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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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县政府办(民宗局) |
宗教教职人员的户籍证明复印件 |
宗教教职人员(认定、任职、离职)审核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宗教教职人员的户籍相关信息已在备案表中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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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县政府办(民宗局) |
宗教教职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宗教教职人员(认定、任职、离职)审核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宗教教职人员的居民身份证相关信息已在备案表中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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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县政府办(民宗局) |
其它相关材料 |
宗教教职人员(认定、任职、离职)审核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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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县发改局 |
项目审批、核准的批复文件(纸质,复印件一份)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发改局内部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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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县发改局 |
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合同比例的情况(复印件)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在申请报告中予以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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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县发改局 |
项目审批、核准的批复文件(在有效期内)(复印件)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发改局内部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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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县发改局 |
保密部门出具的保密函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发改局向有关部门征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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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县发改局 |
安全、军事管理部门出具的涉及国家安全的证明文件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发改局向有关部门征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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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县发改局 |
有关部门出具的抢险救灾的证明材料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发改局向有关部门征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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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县发改局 |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发改局通过网络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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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县发改局 |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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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县发改局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复印件) |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发改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向国土部门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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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县发改局 |
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发改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向国土部门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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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县发改局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发改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向规划部门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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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县发改局 |
地震主管部门地震评估(水库库容超3000万立方米) |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跨县河流上建设的中小型水库)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发改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向地震部门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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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县发改局 |
移民主管部门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查 |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跨县河流上建设的中小型水库)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发改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向移民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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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县发改局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矿产压覆和地质灾害审查意见 |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跨县河流上建设的中小型水库)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发改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向国土部门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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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县发改局 |
水利主管部门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 |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跨县河流上建设的中小型水库)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发改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向水利部门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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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县发改局 |
水利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审批 |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跨县河流上建设的中小型水库)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发改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向水利部门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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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县发改局 |
水利主管部门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跨县河流上建设的中小型水库)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发改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向水利部门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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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县发改局 |
文物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跨县河流上建设的中小型水库)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发改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向文物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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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县发改局 |
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跨县河流上建设的中小型水库)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发改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向林业部门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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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县发改局 |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审批 |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跨县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发改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向水利部门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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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县发改局 |
防洪影响评价意见 |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涉水交通项目)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发改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向水利部门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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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县发改局 |
通航论证意见 |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涉航交通项目)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发改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向交通部门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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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县发改局 |
已纳入省年度风电开发建设方案证明 |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跨县的风电站项目)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发改局内部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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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县发改局 |
燃气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 |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县城区城镇燃气管道项目)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发改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向燃气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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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县发改局 |
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目录》列管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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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县发改局 |
相关资质证(复印件) |
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目录》列管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申请制定或调整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须提供景区相关资质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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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县发改局 |
与定价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
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目录》列管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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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县发改局 |
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目录》列管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房地产及物业服务价格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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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县发改局 |
相关资质证(复印件) |
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目录》列管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房地产及物业服务价格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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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县发改局 |
与定价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
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目录》列管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房地产及物业服务价格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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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县发改局 |
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目录》列管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城市供水价格、农业灌溉价格、水利工程排水价格及回用水、自备水源单位地下水价格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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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县发改局 |
相关资质证(复印件) |
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目录》列管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城市供水价格、农业灌溉价格、水利工程排水价格及回用水、自备水源单位地下水价格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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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县发改局 |
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目录》列管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电力、燃气、供排水、环境保护、医疗服务、养老服务、殡葬服务、有线电视、景区、公共文化设施、重要专业服务等价格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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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县发改局 |
相关资质证(复印件) |
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目录》列管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电力、燃气、供排水、环境保护、医疗服务、养老服务、殡葬服务、有线电视、景区、公共文化设施、重要专业服务等价格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景区门票价格申报须提供景区相关资质材料,电网上网电价申报须提供有关部门对发电项目的核准批复文件复印件和并网协议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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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县发改局 |
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 |
代建单位招标文件、代建合同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发改局内部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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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县发改局 |
代理机构资质证明 |
代建单位招标文件、代建合同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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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县发改局 |
其他相关材料 |
代建单位招标文件、代建合同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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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县发改局 |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前期物业收费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发改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向工商部门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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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县发改局 |
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前期物业收费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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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县发改局 |
相关资质证(复印件) |
前期物业收费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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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县发改局 |
质量等级标准 |
前期物业收费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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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县发改局 |
生产经营、市场供求状况(原件/复印件) |
前期物业收费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申请报告中已包含本项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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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县发改局 |
对经济、社会影响的分析(原件/复印件) |
前期物业收费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申请报告中已包含本项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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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县发改局 |
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登记表 |
前期物业收费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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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县公安局 |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印章刻制备案和准刻证明办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公安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内部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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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县公安局 |
需要刻公章单位或私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
印章刻制备案和准刻证明办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公安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内部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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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县公安局 |
需要刻公章单位或私营企业的证明 |
印章刻制备案和准刻证明办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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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县公安局 |
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需提供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证明材料 |
印章刻制备案和准刻证明办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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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县公安局 |
申请报告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只须提交《新建、改建银行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报建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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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县公安局 |
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公安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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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县公安局 |
驾驶人的身份证件 |
机动车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通行审批(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公安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内部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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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县公安局 |
押运人员的身份证件 |
机动车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通行审批(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公安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内部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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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县公安局 |
机动车行驶证 |
机动车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通行审批(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公安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其他方式内部核实。 |
限县范围内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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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县公安局 |
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
机动车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通行审批(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公安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其他方式内部核实。 |
限县范围内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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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证明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市辖区)(补发)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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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通过网络核验或其他方式内部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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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县食药工质局 |
无违法经营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情况证明,或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的情况证明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注销)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食药工质局内部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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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县食药工质局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食药工质局内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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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县食药工质局 |
离职证明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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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县食药工质局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遗失声明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补发)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改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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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县食药工质局 |
离职证明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关键人员变更)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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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县食药工质局 |
有效身份证件 |
县工商局登记企业登记档案查询(市场主体机读资料的查询) |
公共服务事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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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县食药工质局 |
营业执照 |
计量纠纷的调解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食药工质局内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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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县食药工质局 |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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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县食药工质局 |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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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县食药工质局 |
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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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县食药工质局 |
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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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县食药工质局 |
学历或者职称证明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食药工质局通过网络核验。 |
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学历且不能提供职称证明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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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县食药工质局 |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仅限一次办结系统已采集信息的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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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县食药工质局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食药工质局内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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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县食药工质局 |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食药工质局内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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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县食药工质局 |
企业负责人学历复印件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食药工质局通过网络核验方式核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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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县食药工质局 |
企业负责人职称证明复印件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食药工质局向职称发放部门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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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县食药工质局 |
质量管理人学历证书复印件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食药工质局通过网络核验方式核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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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县食药工质局 |
质量管理人职称证书复印件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食药工质局向职称发放部门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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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县食药工质局 |
质量管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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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县食药工质局 |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仅限一次办结系统已采集信息的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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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县食药工质局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食药工质局内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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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县食药工质局 |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仅限一次办结系统已采集信息的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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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县食药工质局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补发)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食药工质局内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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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县食药工质局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补发)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食药工质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其他方式内部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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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县食药工质局 |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补发)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仅限一次办结系统已采集信息的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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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县食药工质局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销)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食药工质局内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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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县食药工质局 |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销)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仅限一次办结系统已采集信息的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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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县食药工质局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医疗器械相关事宜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食药工质局内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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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县食药工质局 |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医疗器械相关事宜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90 |
县食药工质局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医疗器械相关事宜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91 |
县食药工质局 |
法定代表人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 |
医疗器械相关事宜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食药工质局通过网络核验。 |
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学历且不能提供职称证明的除外 |
|
92 |
县食药工质局 |
企业负责人的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 |
医疗器械相关事宜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食药工质局通过网络核验。 |
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学历且不能提供职称证明的除外 |
|
93 |
县食药工质局 |
其他证明材料 |
医疗器械相关事宜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94 |
县食药工质局 |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医疗器械相关事宜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仅限一次办结系统已采集信息的经办人 |
|
95 |
县食药工质局 |
所变更事项相关文件、材料及其他证明材料 |
医疗器械相关事宜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96 |
县食药工质局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医疗器械相关事宜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食药工质局内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97 |
县食药工质局 |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医疗器械相关事宜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98 |
县食药工质局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医疗器械相关事宜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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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县食药工质局 |
法定代表人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 |
医疗器械相关事宜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食药工质局通过网络核验。 |
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学历且不能提供职称证明的除外 |
|
100 |
县食药工质局 |
企业代表人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 |
医疗器械相关事宜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食药工质局通过网络核验。 |
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学历且不能提供职称证明的除外 |
|
101 |
县食药工质局 |
其他证明材料 |
医疗器械相关事宜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102 |
县食药工质局 |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医疗器械相关事宜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仅限一次办结系统已采集信息的经办人 |
|
103 |
县食药工质局 |
所变更事项相关文件、材料及其他证明材料 |
医疗器械相关事宜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104 |
县食药工质局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医疗器械相关事宜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补发)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食药工质局内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105 |
县食药工质局 |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医疗器械相关事宜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补发)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106 |
县食药工质局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医疗器械相关事宜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补发)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107 |
县食药工质局 |
法定代表人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 |
医疗器械相关事宜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补发)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食药工质局向职称发放部门核实或通过网络核验。 |
|
|
108 |
县食药工质局 |
企业负责人的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 |
医疗器械相关事宜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补发)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食药工质局向职称发放部门核实或通过网络核验。 |
|
|
109 |
县食药工质局 |
其他证明材料 |
医疗器械相关事宜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补发)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110 |
县食药工质局 |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医疗器械相关事宜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补发)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仅限一次办结系统已采集信息的经办人 |
|
111 |
县食药工质局 |
所变更事项相关文件、材料及其他证明材料 |
医疗器械相关事宜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补发)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112 |
县食药工质局 |
法人资格证明 |
广告发布登记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食药工质局向法人登记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113 |
县食药工质局 |
工商营业执照遗失登报申明或作废声明 |
营业执照、集团登记证遗失补领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或作废声明,改为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 |
|
|
114 |
县食药工质局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食药工质局内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115 |
县食药工质局 |
相关佐证资料 |
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116 |
县食药工质局 |
相关证据材料 |
郴州市市长质量奖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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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县司法局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初审) |
审核转报类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司法局向有关单位核实或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
|
|
118 |
县司法局 |
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初审) |
审核转报类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司法局向有关单位核实或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
|
|
119 |
县司法局 |
退休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初审) |
审核转报类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司法局向有关单位核实。 |
|
|
120 |
县司法局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律师执业证换证补发的初审 |
审核转报类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司法局向有关单位核实或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
|
|
121 |
县司法局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初审(司法鉴定人登记初审) |
审核转报类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司法局向有关单位核实或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
|
|
122 |
县司法局 |
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证明 |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初审(司法鉴定人登记初审) |
审核转报类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司法局向有关单位核实或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
|
|
123 |
县司法局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办理无犯罪记录公证 |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申请人委托公证处向有关部门查询。 |
|
|
124 |
县司法局 |
房产档案或房产抵押档案 |
办理财产继承公证 |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申请人委托公证处向有关部门查询。 |
|
|
125 |
县司法局 |
房产档案或房产抵押档案 |
办理财产转让公证 |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申请人委托公证处向有关部门查询。 |
|
|
126 |
县司法局 |
房产档案或房产抵押档案 |
不动产买卖委托公证 |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申请人委托公证处向有关部门查询。 |
|
|
127 |
县司法局 |
亲属关系证明 |
办理继承权公证 |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申请人提供基本信息,公证处查证。 |
|
|
128 |
县司法局 |
婚姻状况证明 |
办理继承权公证 |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申请人委托公证处向有关部门查询。 |
|
|
129 |
县司法局 |
婚姻状况证明 |
办理出生公证 |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申请人委托公证处向有关部门查询。 |
|
|
130 |
县司法局 |
婚姻状况证明 |
办理赠与公证 |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申请人委托公证处向有关部门查询。 |
|
|
131 |
县司法局 |
婚姻状况证明 |
未婚公证 |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申请人委托公证处向有关部门查询。 |
|
|
132 |
县司法局 |
婚姻状况证明 |
离婚(未再婚)公证 |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申请人委托公证处向有关部门查询。 |
|
|
133 |
县司法局 |
婚姻状况证明 |
已婚(初婚)公证 |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申请人委托公证处向有关部门查询。 |
|
|
134 |
县司法局 |
婚姻状况证明 |
已婚(再婚)公证 |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申请人委托公证处向有关部门查询。 |
|
|
135 |
县司法局 |
婚姻状况证明 |
亲属关系公证 |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申请人委托公证处向有关部门查询。 |
|
|
136 |
县司法局 |
婚姻状况证明 |
委托公证 |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申请人委托公证处向有关部门查询。 |
|
|
137 |
县司法局 |
婚姻状况证明 |
其他涉及到婚姻状况的公证 |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申请人委托公证处向有关部门查询。 |
|
|
138 |
县司法局 |
精神状况证明 |
办理遗嘱公证 |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公证人自行判断。 |
公证员无法判断时需提供。 |
|
139 |
县司法局 |
精神状况证明 |
办理遗赠公证 |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公证人自行判断。 |
公证员无法判断时需提供。 |
|
140 |
县司法局 |
曾用名证明 |
办理曾用名公证 |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申请人委托公证处向有关部门查询。 |
|
|
141 |
县人社局 |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
单位参保登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事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142 |
县人社局 |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提供)、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相关文件(参公单位提供) |
单位参保登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事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站向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实情况,或者通过网络核验 |
|
|
143 |
县人社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
单位参保登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事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144 |
县人社局 |
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
公共服务事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145 |
县人社局 |
缴费人员申请暂停续保的参保缴费证明 |
用人单位人员参保登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146 |
县人社局 |
单位申报承诺书 |
社会保险费基数认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147 |
县人社局 |
缴费基数年度申报所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
社会保险费基数认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148 |
县人社局 |
缴费基数年度申报所需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
社会保险费基数认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149 |
县人社局 |
缴费基数年度申报所需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
社会保险费基数认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150 |
县人社局 |
缴费基数年度申报所需的企业营业执照 |
社会保险费基数认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151 |
县人社局 |
缴费基数年度申报所需的事业单位登记证书 |
社会保险费基数认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处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152 |
县人社局 |
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 |
创业贷款 |
其他行政权力 |
申请人的户口本可以看出当事人的关系和需要的相关信息 |
|
|
153 |
县人社局 |
反担保人近三月工资流水 |
创业贷款 |
其他行政权力 |
银行可以通过自己内部系统审核,在反担保人的工资收入证明中增加反担保人的银行账号就可以体现一定的信息。 |
|
|
154 |
县人社局 |
学生证 |
就业补助资金给付(高校毕业生求职补助) |
行政给付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就业服务局向学校核实。 |
限郴州市范围内高校的学生。 |
|
155 |
县人社局 |
毕业证书复印件 |
就业补助资金给付(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
行政给付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就业服务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156 |
县人社局 |
就业失业登记证 |
就业补助资金给付(灵活就业人员中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
行政给付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就业服务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其他方式内部核实。 |
|
|
157 |
县人社局 |
当年缴纳社会保险费账单 |
就业补助资金给付(灵活就业人员中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
行政给付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就业服务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其他方式内部核实。 |
|
|
158 |
县人社局 |
灵活就业证明材料 |
就业补助资金给付(灵活就业人员中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
行政给付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请人在申请表上直接注明灵活就业方式。 |
|
|
159 |
县人社局 |
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 |
就业补助资金给付(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
行政给付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就业服务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其他方式内部核实。 |
|
|
160 |
县人社局 |
税务登记证副本 |
就业补助资金给付(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
行政给付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161 |
县人社局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临武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认定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就业服务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162 |
县人社局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临武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认定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已在营业执照上体现。 |
|
|
163 |
县人社局 |
单位推荐材料 |
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
公共服务事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164 |
县人社局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就业补助资金给付(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
行政给付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人社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165 |
县人社局 |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
失业保险参保记录管理(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事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166 |
县人社局 |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
失业保险参保记录管理(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事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167 |
县人社局 |
社会保险登记证 |
失业保险参保记录管理(单位信息变更登记) |
公共服务事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168 |
县人社局 |
变更后的基本存款账户及缴费账户开户许可证 |
失业保险参保记录管理(单位信息变更登记) |
公共服务事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169 |
县人社局 |
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更改姓名证明 |
失业保险参保记录管理(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登记) |
公共服务事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170 |
县人社局 |
学历证明 |
失业保险参保记录管理(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登记) |
公共服务事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就业服务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171 |
县人社局 |
学位证明 |
失业保险参保记录管理(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登记) |
公共服务事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就业服务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172 |
县人社局 |
参加工作时间证明 |
失业保险参保记录管理(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登记) |
公共服务事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就业服务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其他方式内部核实。 |
2005年1月以前参加工作的失业人员和部队退伍军人需提供。 |
|
173 |
县人社局 |
|||||
|
174 |
县人社局 |
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 |
提供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失业保险参保证明) |
公共服务事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就业服务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其他方式内部核实。 |
跨县、跨市、跨省需提供证明。 |
|
175 |
县人社局 |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证明 |
提供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失业保险参保证明) |
公共服务事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就业服务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其他方式内部核实。 |
跨县、跨市、跨省需提供证明。 |
|
176 |
县人社局 |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
临武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认定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177 |
县人社局 |
税务登记证 |
临武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认定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178 |
县人社局 |
原国有企业和县以上城镇大集体企业职工身份证明 |
就业补助资金给付(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岗位补贴) |
行政给付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179 |
县人社局 |
未参加养老保险证明 |
就业补助资金给付(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
行政给付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就业服务局内部核实情况。 |
|
|
180 |
县人社局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就业补助资金给付(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
行政给付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就业服务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181 |
县人社局 |
学历证明复印件 |
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
公共服务事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人社局向教育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182 |
县人社局 |
职业培训证书 |
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
公共服务事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人社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其他方式内部核实。 |
|
|
183 |
县人社局 |
从事本职业工作年限证明 |
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
公共服务事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
|
|
184 |
县人社局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失业保险参保记录管理(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事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就业服务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185 |
县人社局 |
法人登记证书 |
失业保险参保记录管理(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事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就业服务局向法人登记证发放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186 |
县人社局 |
|||||
|
187 |
县人社局 |
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
失业保险参保记录管理(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事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188 |
县人社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
失业保险参保记录管理(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事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就业服务局向相关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189 |
县人社局 |
其他证明材料 |
失业保险参保记录管理(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事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190 |
县人社局 |
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 |
失业保险参保记录管理(变更登记) |
公共服务事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就业服务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191 |
县人社局 |
单位出具的更改本次参保时间的其他合理证明材料 |
失业保险参保记录管理(变更登记) |
公共服务事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192 |
县人社局 |
劳动用工备案花名册 |
失业保险参保记录管理(人员异动) |
公共服务事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就业服务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其他方式内部核实。 |
|
|
193 |
县人社局 |
身份证及复印件,或社保卡 |
参保登记、审核 |
公共服务事项 |
不强制要求申请人提供,由申请人填写承诺书承诺信息真实有效 |
|
|
194 |
县人社局 |
补缴对应相关工资记录等资料 |
单位人员缴费申报 |
公共服务事项 |
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由参保单位负责核实 |
|
|
195 |
县人社局 |
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额领取银行变更申请表,变更后的养老金额领取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
省内变更发放银行 |
行政确认 |
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由申请人填写承诺书承诺信息真实有效 |
|
|
196 |
县教育局 |
小学及初中学生学籍表 |
组织开展县中小学生运动会等活动 |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教育局内部核实 |
|
|
197 |
县教育局 |
学历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
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教育局通过网络核验 |
仅限2002年6月之后毕业的人员。 |
|
198 |
县教育局 |
学历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
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教育局通过网络核验 |
仅限2002年6月之后毕业的人员。 |
|
199 |
县环保局 |
环评中介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 |
行政许可 |
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由县环保局负责核实 |
|
|
200 |
县国土资源局 |
营业执照 |
供地和临时用地许可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国土资源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201 |
县国土资源局 |
营业执照 |
土地使用权转让、改变用途、续期许可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国土资源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202 |
县国土资源局 |
营业执照 |
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利用审批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国土资源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203 |
县国土资源局 |
营业执照 |
对地质灾害治理、施工监理资质和项目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国土资源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204 |
县国土资源局 |
职称证明 |
对地质灾害治理、施工监理资质和项目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国土资源局向职称发放部门核实。 |
|
|
205 |
县国土资源局 |
审批机关同意采矿权转让的批复 |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及采矿权转让审批(采矿权转让采矿权人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国土资源局内部核实情况。 |
|
|
206 |
县国土资源局 |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转让矿山企业是否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和有无权属纠纷等证明 |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及采矿权转让审批(采矿权转让审批)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国土资源局内部核实情况。 |
|
|
207 |
县国土资源局 |
采矿权使用费、价款、资源补偿费等缴纳情况(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证明) |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及采矿权转让审批(采矿权转让审批)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国土资源局内部核实情况。 |
|
|
208 |
县国土资源局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及采矿权转让审批(采矿权新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国土资源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209 |
县国土资源局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及采矿权转让审批(采矿权延续登记)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国土资源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210 |
县国土资源局 |
企业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及采矿权转让审批(采矿权延续登记)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211 |
县国土资源局 |
登记管理机关规定提交的资料 |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及采矿权转让审批(采矿权延续登记)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212 |
县国土资源局 |
整合主体矿山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及采矿权转让审批(采矿权变更登记(资源整合矿山采矿权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国土资源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213 |
县国土资源局 |
县国土资源部门意见 |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及采矿权转让审批(采矿权变更登记(资源整合矿山采矿权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国土资源局内部核实情况。 |
|
|
214 |
县国土资源局 |
登记管理机关规定提交的资料 |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及采矿权转让审批(采矿权变更登记(变更开采方式)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215 |
县国土资源局 |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及采矿权转让审批(采矿权变更登记(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国土资源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216 |
县国土资源局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及采矿权转让审批(采矿权变更登记(变更调整矿区范围审批)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国土资源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217 |
县国土资源局 |
县局或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拟调整扩大矿区范围内无重大地质环境问题的证明 |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及采矿权转让审批(采矿权变更登记(变更调整矿区范围审批)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国土资源局内部核实情况。 |
|
|
218 |
县国土资源局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及采矿权转让审批(采矿权变更登记(变更矿区范围)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国土资源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219 |
县国土资源局 |
法定代表人任命、聘用文件 |
对地质灾害治理、施工监理资质和项目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该材料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已提供,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220 |
县国土资源局 |
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
对地质灾害治理、施工监理资质和项目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国土资源局向相关部门核实情况,或者通过网络核验。 |
|
|
221 |
县国土资源局 |
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 |
对地质灾害治理、施工监理资质和项目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国土资源局向相关部门核实情况,或者通过网络核验。 |
|
|
222 |
县国土资源局 |
抵押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
采矿权抵押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国土资源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223 |
县国土资源局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采矿权抵押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国土资源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224 |
县国土资源局 |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采矿权抵押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仅限一次办结系统已采集信息的经办人 |
|
225 |
县国土资源局 |
采矿权登记机关依法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
采矿权抵押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226 |
县国土资源局 |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产业政策的文件、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
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国土资源局向规划部门核实情况。 |
|
|
227 |
县国土资源局 |
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
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利用审批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国土资源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228 |
县国土资源局 |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利用审批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仅限一次办结系统已采集信息的经办人 |
|
229 |
县国土资源局 |
身份核实证明 |
不动产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
一、二代身份证信息非自然升位出现不一致的除外 |
|
230 |
县国土资源局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不动产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231 |
县国土资源局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
不动产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内部核实情况。 |
|
|
232 |
县国土资源局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不动产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内部核实情况。 |
|
|
233 |
县国土资源局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不动产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234 |
县国土资源局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不动产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235 |
县国土资源局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不动产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236 |
县国土资源局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不动产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237 |
县国土资源局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不动产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238 |
县国土资源局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不动产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239 |
县国土资源局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不动产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240 |
县国土资源局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
不动产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内部核实情况。 |
|
|
241 |
县国土资源局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不动产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242 |
县国土资源局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不动产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出让土地))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243 |
县国土资源局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不动产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划拨土地))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244 |
县国土资源局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不动产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245 |
县国土资源局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不动产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246 |
县国土资源局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不动产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247 |
县国土资源局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不动产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248 |
县国土资源局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不动产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249 |
县国土资源局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不动产登记(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250 |
县国土资源局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不动产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251 |
县国土资源局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不动产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252 |
县国土资源局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不动产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253 |
县国土资源局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不动产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254 |
县国土资源局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不动产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255 |
县国土资源局 |
抵押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不动产登记(抵押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抵押人为企业 |
|
256 |
县国土资源局 |
抵押权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不动产登记(抵押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抵押权人为企业 |
|
257 |
县国土资源局 |
债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不动产登记(抵押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债务人为企业 |
|
258 |
县国土资源局 |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不动产登记(抵押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债务人为企业 |
|
259 |
县国土资源局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不动产登记(抵押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260 |
县国土资源局 |
抵押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不动产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抵押人为企业 |
|
261 |
县国土资源局 |
抵押权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不动产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抵押权人为企业 |
|
262 |
县国土资源局 |
债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不动产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债务人为企业 |
|
263 |
县国土资源局 |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不动产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债务人为企业 |
|
264 |
县国土资源局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不动产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265 |
县国土资源局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不动产登记(抵押权转移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266 |
县国土资源局 |
抵押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不动产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抵押人为企业 |
|
267 |
县国土资源局 |
抵押权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不动产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抵押权人为企业 |
|
268 |
县国土资源局 |
债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不动产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债务人为企业 |
|
269 |
县国土资源局 |
债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不动产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债务人为自然人 |
|
270 |
县国土资源局 |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不动产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债务人为企业 |
|
271 |
县国土资源局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不动产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272 |
县国土资源局 |
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设立)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273 |
县国土资源局 |
权利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设立)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权利人为企业 |
|
274 |
县国土资源局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设立)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275 |
县国土资源局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不动产登记(预告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276 |
县国土资源局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不动产登记(预告转移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277 |
县国土资源局 |
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不动产登记(预告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278 |
县国土资源局 |
权利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不动产登记(预告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权利人为企业 |
|
279 |
县国土资源局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不动产登记(预告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280 |
县国土资源局 |
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材料和送达凭证 |
不动产登记(依职权更正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281 |
县国土资源局 |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 |
不动产登记(依职权更正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282 |
县国土资源局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不动产登记(依职权更正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283 |
县国土资源局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不动产登记(依申请更正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284 |
县国土资源局 |
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不动产登记(异议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申请人为企业 |
|
285 |
县国土资源局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不动产登记(异议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286 |
县国土资源局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不动产登记(注销异议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287 |
县国土资源局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不动产登记(注销查封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288 |
县国土资源局 |
需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
不动产登记(地役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内部核实情况。 |
仅限现有系统能够核验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
|
289 |
县国土资源局 |
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
不动产登记(地役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内部核实情况。 |
仅限现有系统能够核验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
|
290 |
县国土资源局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不动产登记(地役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291 |
县国土资源局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不动产登记(地役权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292 |
县国土资源局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不动产登记(地役权转移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293 |
县国土资源局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不动产登记(地役权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294 |
县国土资源局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不动产登记(证书换发(换证))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295 |
县国土资源局 |
原不动产权利证书登记档案查询结果 |
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补发(遗失补证))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内部核实情况。 |
|
|
296 |
县国土资源局 |
遗失声明 |
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补发(遗失补证))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申请人书面承诺,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 |
|
|
297 |
县国土资源局 |
作废公告 |
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补发(遗失补证))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298 |
县国土资源局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补发(遗失补证))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299 |
县住建规划局 |
建设工程预算书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300 |
县住建规划局 |
资金保函或证明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301 |
县住建规划局 |
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审批表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通过网络核验或向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核实。 |
|
|
302 |
县住建规划局 |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303 |
县住建规划局 |
工伤保险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告知承诺和加强核发后的事后监管 |
|
|
304 |
县住建规划局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告知承诺和加强核发后的事后监管 |
|
|
305 |
县住建规划局 |
节能施工专项方案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306 |
县住建规划局 |
监理节能专项方案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307 |
县住建规划局 |
施工单位企业营业执照 |
施工合同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308 |
县住建规划局 |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
施工合同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309 |
县住建规划局 |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
施工合同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310 |
县住建规划局 |
监理单位营业执照 |
监理合同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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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县住建规划局 |
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
监理合同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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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
县住建规划局 |
其他有关文件 |
民用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登记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313 |
县住建规划局 |
《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
民用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登记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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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
县住建规划局 |
《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
民用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登记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315 |
县住建规划局 |
法人代表证明材料 |
民用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登记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316 |
县住建规划局 |
代理商是否具备产品生产企业授权经销文件 |
民用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登记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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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
县住建规划局 |
生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或备案证明 |
民用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登记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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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
县住建规划局 |
设计单位资质 |
施工图审查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有关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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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
县住建规划局 |
勘察单位资质 |
施工图审查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有关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320 |
县住建规划局 |
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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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
县住建规划局 |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仅限一次办结系统已采集信息的经办人 |
|
322 |
县住建规划局 |
已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环保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限2018年6月后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
323 |
县住建规划局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国土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限2018年6月后认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
|
324 |
县住建规划局 |
相关文件批复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325 |
县住建规划局 |
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326 |
县住建规划局 |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仅限一次办结系统已采集信息的经办人 |
|
327 |
县住建规划局 |
房地产开发资质(房地产项目)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含划拨方式、出让方式))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房产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限2018年6月后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 |
|
328 |
县住建规划局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含划拨方式、出让方式))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329 |
县住建规划局 |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含划拨方式、出让方式)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仅限一次办结系统已采集信息的经办人 |
|
330 |
县住建规划局 |
国土审批单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含划拨方式、出让方式))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国土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限2018年6月后发放的国土审批单 |
|
331 |
县住建规划局 |
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含划拨方式、出让方式))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项目批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限2018年6月后发放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
332 |
县住建规划局 |
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含划拨方式、出让方式))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环保部门核实情况。 |
限2018年6月后环保部门发放的批复意见 |
|
333 |
县住建规划局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道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334 |
县住建规划局 |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道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仅限一次办结系统已采集信息的经办人 |
|
335 |
县住建规划局 |
县发改局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道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发改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限2018年6月后发放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
336 |
县住建规划局 |
房地产开发资质(房地产项目)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房产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限2018年6月后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 |
|
337 |
县住建规划局 |
法人资格证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338 |
县住建规划局 |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仅限一次办结系统已采集信息的经办人 |
|
339 |
县住建规划局 |
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项目批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限2018年6月后发放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
340 |
县住建规划局 |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环保部门核实情况。 |
限2018年6月后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
341 |
县住建规划局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国土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限2018年6月后认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
|
342 |
县住建规划局 |
相关批复文件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343 |
县住建规划局 |
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道路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核实情况。 |
|
|
344 |
县住建规划局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道路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345 |
县住建规划局 |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道路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仅限一次办结系统已采集信息的经办人 |
|
346 |
县住建规划局 |
发改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道路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发改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限2018年6月后发放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
347 |
县住建规划局 |
国土部门的土地权属资料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道路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国土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限2018年6月后国土部门审批的土地权属资料 |
|
348 |
县住建规划局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管线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349 |
县住建规划局 |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管线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仅限一次办结系统已采集信息的经办人 |
|
350 |
县住建规划局 |
国土部门的土地权属资料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管线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国土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限2018年6月后国土部门审批的土地权属资料 |
|
351 |
县住建规划局 |
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管线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项目批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限2018年6月后发放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
352 |
县住建规划局 |
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353 |
县住建规划局 |
土地权属资料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国土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限2018年6月后国土部门审批的土地权属资料 |
|
354 |
县住建规划局 |
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延期)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355 |
县住建规划局 |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延期)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仅限一次办结系统已采集信息的经办人 |
|
356 |
县住建规划局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项目现场定位放线、验线(建设项目现场定位放线)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核实情况。 |
|
|
357 |
县住建规划局 |
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批复 |
建设项目现场定位放线、验线(建设项目现场定位放线)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核实情况。 |
|
|
358 |
县住建规划局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项目现场定位放线、验线(建设项目现场定位验线)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核实情况。 |
|
|
359 |
县住建规划局 |
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批复 |
建设项目现场定位放线、验线(建设项目现场定位验线)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核实情况。 |
|
|
360 |
县住建规划局 |
房地产开发资质(房地产项目) |
修建性详细规划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房产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限2018年6月后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 |
|
361 |
县住建规划局 |
法人资格证 |
修建性详细规划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362 |
县住建规划局 |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修建性详细规划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仅限一次办结系统已采集信息的经办人 |
|
363 |
县住建规划局 |
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修建性详细规划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国土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限2018年6月后国土部门审批的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
364 |
县住建规划局 |
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修建性详细规划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项目批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限2018年6月后发放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
365 |
县住建规划局 |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修建性详细规划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市政工程(道路桥梁)规划设计方案审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366 |
县住建规划局 |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修建性详细规划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市政工程(道路桥梁)规划设计方案审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仅限一次办结系统已采集信息的经办人 |
|
367 |
县住建规划局 |
相关部门意见涉及公路、河道、铁路、绿地、林地等相关用地的,须征求相关管理部门及土地权属单位意见 |
修建性详细规划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市政工程(道路桥梁)规划设计方案审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相关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368 |
县住建规划局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修建性详细规划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市政工程(道路桥梁)规划设计方案审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369 |
县住建规划局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修建性详细规划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城市给水、排水、燃气、防洪排涝、电力、照明、通信、电视、油气管线等市政管线))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370 |
县住建规划局 |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修建性详细规划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城市给水、排水、燃气、防洪排涝、电力、照明、通信、电视、油气管线等市政管线))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仅限一次办结系统已采集信息的经办人 |
|
371 |
县住建规划局 |
相关部门意见,需征求发改、国土、环保、安监、水利、交通、城管、交警等相关部门及沿线地方政府意见的,应取得其书面意见 |
修建性详细规划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城市给水、排水、燃气、防洪排涝、电力、照明、通信、电视、油气管线等市政管线)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环保部门核实情况。 |
|
|
372 |
县住建规划局 |
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修建性详细规划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城市给水、排水、燃气、防洪排涝、电力、照明、通信、电视、油气管线等市政管线)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项目批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限2018年6月后发放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
373 |
县住建规划局 |
其他材料 |
修建性详细规划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城市给水、排水、燃气、防洪排涝、电力、照明、通信、电视、油气管线等市政管线)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374 |
县住建规划局 |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仅限一次办结系统已采集信息的经办人 |
|
375 |
县住建规划局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376 |
县住建规划局 |
法律法规及国家、省规定的其他资料 |
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377 |
县住建规划局 |
营业执照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核发)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378 |
县住建规划局 |
营业执照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延期)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住建规划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379 |
县住建规划局 |
登报声明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遗失补办)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
|
|
380 |
县林业局 |
身份证明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381 |
县林业局 |
身份证明 |
木材运输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382 |
县林业局 |
林地权属证明 |
征用占用林地审批——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核审批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林业局通过内部或网络进行核验。 |
|
|
383 |
县林业局 |
缴纳野生森林资源保护费凭证 |
移植古树名木审批(城市除外)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林业局加强后续监管。 |
|
|
384 |
县林业局 |
身份证明 |
森林资源流转审批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385 |
县林业局 |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林业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386 |
县林业局 |
法人证书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林业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387 |
县林业局 |
资金证明材料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388 |
县农业局 |
鉴定证书 |
出具农业环境效益证明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农业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389 |
县农业局 |
农业环境效益证明表 |
出具农业环境效益证明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农业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390 |
县农业局 |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
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农业环境保护方案的审核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农业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391 |
县文体广新局 |
营业性演出活动所需的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 |
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对应审改办发〔2017〕4号、湘审改办发(2017)6号第10项。 |
|
392 |
县文体广新局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遗失声明 |
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 |
对应审改办发〔2017〕4号、湘审改办发(2017)6号第14项。 |
|
393 |
县文体广新局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遗失声明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改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
对应审改办发〔2017〕4号、湘审改办发(2017)6号第18项。 |
|
394 |
县文体广新局 |
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执照 |
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文体广新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395 |
县文体广新局 |
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 |
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396 |
县文体广新局 |
《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文体广新局通过内部或网络进行核验。 |
|
|
397 |
县文体广新局 |
营业执照 |
娱乐场所设立、改建、扩建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审批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文体广新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398 |
县文体广新局 |
营业执照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文体广新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399 |
县文体广新局 |
营业执照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含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文体广新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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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
县文体广新局 |
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场所租赁意向书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含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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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
县文体广新局 |
承印企业《营业执照》 |
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含有民族宗教内容的、印数超过3000册的、跨地区印刷的除外)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文体广新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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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
县文体广新局 |
营业执照 |
印刷经营企业设立审批(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包装装潢企业和其它印刷品印刷企业的设立、变更、兼营、兼并或者合并、分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文体广新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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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
县文体广新局 |
注册资金证明 |
印刷经营企业设立审批(注册资本500万以元下的包装装潢企业和其它印刷品印刷企业的设立、变更、兼营、兼并或者合并、分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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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
县文体广新局 |
购买印刷设备发票和合同 |
印刷经营企业设立审批(注册资本500万以元下的包装装潢企业和其它印刷品印刷企业的设立、变更、兼营、兼并或者合并、分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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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
县文体广新局 |
申请人出入境记录 |
华侨回国定居审核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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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 |
县文体广新局 |
定居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的意见 |
华侨回国定居审核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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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 |
县文体广新局 |
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审批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文体广新局向工商部门等原发证机关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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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 |
县文体广新局 |
营业执照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文体广新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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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 |
县文体广新局 |
验资证明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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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
县文体广新局 |
营业执照 |
音像制品零售业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文体广新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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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
县文体广新局 |
营业执照 |
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文体广新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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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
县文体广新局 |
营业执照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文体广新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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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
县文体广新局 |
卫生许可证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 |
行政许可 |
不要求申请人提供,加强日常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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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
县文体广新局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印刷经营企业的年度核验(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包装装潢企业和其它印刷品印刷企业) |
其它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文体广新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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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
县文体广新局 |
营业执照 |
营业性演出场所备案 |
其它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文体广新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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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
县文体广新局 |
营业执照 |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
其它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文体广新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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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
县水务局 |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取水许可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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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
县水务局 |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等作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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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
县卫计局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
医师执业注册及执业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进行核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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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 |
县卫计局 |
学历证明 |
医师执业注册及执业证书核发(变更)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进行核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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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
县卫计局 |
提交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所需的验资证明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对应审改办发〔2017〕4号第6项、湘审改办发〔2017〕6号文件第6项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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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
县卫计局 |
资产评价报告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
|
|
423 |
县卫计局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及服务人员执业许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核验或其他方式内部核实。 |
|
|
424 |
县卫计局 |
营业执照 |
饮用水供水单位、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餐饮服务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425 |
县卫计局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
饮用水供水单位、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餐饮服务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核验。 |
|
|
426 |
县卫计局 |
工伤认定决定书 |
传染病防治工作参与者致病、致残、致死补助及抚恤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向人社部门核实。 |
|
|
427 |
县卫计局 |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
传染病防治工作参与者致病、致残、致死补助及抚恤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向人社部门核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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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
县卫计局 |
工伤认定决定书 |
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补助和抚恤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向人社部门核实。 |
|
|
429 |
县卫计局 |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
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补助和抚恤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向人社部门核实。 |
|
|
430 |
县卫计局 |
户口簿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431 |
县卫计局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及诊疗科目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进行核验或其他方式内部核实。 |
|
|
432 |
县卫计局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及服务人员执业许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内部核实。 |
|
|
433 |
县卫计局 |
与开设相应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场地证明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现场勘察。 |
|
|
434 |
县卫计局 |
与开设相应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技术开展情况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
435 |
县卫计局 |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436 |
县卫计局 |
申请人亲笔签名申请报告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437 |
县卫计局 |
结婚证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438 |
县卫计局 |
施术机构执业许可证明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439 |
县卫计局 |
施术人员资质证明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440 |
县卫计局 |
县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书和鉴定结论书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441 |
县卫计局 |
其他材料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442 |
县卫计局 |
省、市州、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
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443 |
县卫计局 |
申请人亲笔签名的申请报告 |
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444 |
县卫计局 |
身份证 |
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445 |
县卫计局 |
结婚证 |
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446 |
县卫计局 |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及诊疗科目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447 |
县卫计局 |
《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
医师执业注册(医师执业首次注册、助理医师升执业医师注册)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复印件,申请人已提供原件。 |
|
|
448 |
县卫计局 |
身份证复印件 |
医师执业注册(医师执业首次注册、助理医师升执业医师注册)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449 |
县卫计局 |
《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
医师执业注册(医师多执业机构备案)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复印件,申请人已提供原件。 |
|
|
450 |
县卫计局 |
《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
医师执业注册(医师多执业机构备案)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复印件,申请人已提供原件。 |
|
|
451 |
县卫计局 |
身份证复印件 |
医师执业注册(医师多执业机构备案)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452 |
县卫计局 |
《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医师执业注册(医师注销注册)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453 |
县卫计局 |
身份证复印件 |
医师执业注册(医师注销注册)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454 |
县卫计局 |
《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
医师执业注册(医师执业变更注册)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复印件,申请人已提供原件。 |
|
|
455 |
县卫计局 |
《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
医师执业注册(医师执业变更注册)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复印件,申请人已提供原件。 |
|
|
456 |
县卫计局 |
身份证复印件 |
医师执业注册(医师执业变更注册)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457 |
县卫计局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
医疗机构名称裁定 |
行政裁决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核实。 |
|
|
458 |
县卫计局 |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申请人为企业的)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核验或向工商部门核实。 |
|
|
459 |
县卫计局 |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为企业的)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核验或向工商部门核实。 |
|
|
460 |
县卫计局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申请人为企业的)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核验或向工商部门核实。 |
|
|
461 |
县卫计局 |
政府批准成立的文件(申请人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计局核验或向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核实。 |
|
|
462 |
县卫计局 |
核准登记证明(申请人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核验或向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核实。 |
|
|
463 |
县卫计局 |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申请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向有关部门核实。 |
|
|
464 |
县卫计局 |
拟任法定代表人未正在服刑证明(原件)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申请人书面承诺或由县卫计局向公安部门核实。 |
|
|
465 |
县卫计局 |
个体私营者提供离退休证明或不在职证明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计局向人社部门核实。 |
|
|
466 |
县卫计局 |
房屋业主同意设置医疗机构意见书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467 |
县卫计局 |
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同意设置医疗机构意见书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468 |
县卫计局 |
租房合同或者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购房合同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469 |
县卫计局 |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地址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核验或向工商部门核实。 |
|
|
470 |
县卫计局 |
房屋业主同意设置医疗机构意见书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地址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471 |
县卫计局 |
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同意设置医疗机构意见书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地址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472 |
县卫计局 |
租房合同或者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购房合同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地址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473 |
县卫计局 |
环境验收合格报告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地址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向环保部门征求意见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
474 |
县卫计局 |
消防验收合格报告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地址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向消防部门征求意见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
475 |
县卫计局 |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或人事主管部门的任职文件(原件、复印件)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核验或向有关部门征询。 |
限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变更的医疗机构 |
|
476 |
县卫计局 |
股份制医院需要提供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核验或向工商部门征询。 |
限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的医疗机构 |
|
477 |
县卫计局 |
由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医疗机构资产评估报告等资信证明(原件、复印件)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注册资金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核验或申请人书面承诺。 |
|
|
478 |
县卫计局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核实。 |
|
|
479 |
县卫计局 |
环境验收合格报告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向环保部门征求意见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
480 |
县卫计局 |
消防验收合格报告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向消防部门征求意见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
481 |
县卫计局 |
公共场所新、改、扩建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意见 |
饮用水供水单位、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核实。 |
|
|
482 |
县卫计局 |
房产证及(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
饮用水供水单位、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核验或向工商部门核实。 |
|
|
483 |
县卫计局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饮用水供水单位、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核实。 |
|
|
484 |
县卫计局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饮用水供水单位、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485 |
县卫计局 |
变更单位名称证明材料 |
饮用水供水单位、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核验或向工商部门核实。 |
|
|
486 |
县卫计局 |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相关的证明材料 |
饮用水供水单位、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核验或向工商部门核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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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 |
县卫计局 |
公司关于相关变更事项的决议文件 |
饮用水供水单位、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变更 )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核验或向工商部门核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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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 |
县卫计局 |
申请报告(原件) |
放射诊疗技术及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和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放射诊疗技术及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申请人提供《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即可。 |
|
|
489 |
县卫计局 |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放射诊疗技术及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和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放射诊疗技术及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490 |
县卫计局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
放射诊疗技术及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和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放射诊疗技术及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核实。 |
|
|
491 |
县卫计局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
放射诊疗技术及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和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放射诊疗技术及医用辐射机构变更)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492 |
县卫计局 |
申请报告 |
放射诊疗技术及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和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放射诊疗技术及医用辐射机构注销)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申请人提供《放射诊疗许可注销申请表》即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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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 |
县卫计局 |
医院卫生技术人员花名册 |
医疗机构校验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医院卫生技术人员发生变更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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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 |
县卫计局 |
前一年财务报表 |
医疗机构校验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495 |
县卫计局 |
医院工作报表 |
医疗机构校验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496 |
县卫计局 |
无力缴费的患者需要提供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者县民政部门证明(原件) |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
行政给付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向有关部门核实。 |
|
|
497 |
县卫计局 |
县级民政部门提供患者审核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名单或相关资料(原件) |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
行政给付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县卫计局向有关部门核实。 |
|
|
498 |
县卫计局 |
无法查明身份患者需要提供公安机关证明(原件) |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
行政给付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卫计局向有关部门核实。 |
|
|
499 |
县卫计局 |
身份证 |
艾滋病咨询和初筛检测(艾滋病咨询) |
公共服务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500 |
县安监局 |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新办)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安监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501 |
县安监局 |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变更)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安监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502 |
县安监局 |
变更情况说明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变更)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变更申请书中已包含应说明的内容。 |
|
|
503 |
县安监局 |
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证明材料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变更)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安监局加强后续监管。 |
|
|
504 |
县安监局 |
缴纳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变更)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安监局通过网络核验并加强后续监管。 |
|
|
505 |
县安监局 |
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延期)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仅限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要求的企业。 |
|
506 |
县安监局 |
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延期)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仅限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要求的企业。 |
|
507 |
县安监局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延期)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仅限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要求的企业。 |
|
508 |
县安监局 |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制件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延期)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仅限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要求的企业。 |
|
509 |
县安监局 |
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延期)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仅限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要求的企业。 |
|
510 |
县安监局 |
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延期)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仅限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要求的企业。 |
|
511 |
县安监局 |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延期)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安监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512 |
县安监局 |
缴纳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延期)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安监局通过网络核验并加强后续监管。 |
|
|
513 |
县安监局 |
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证明材料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延期)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安监局加强后续监管。 |
|
|
514 |
县安监局 |
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证明材料 |
权限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新办)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安监局加强后续监管。 |
|
|
515 |
县安监局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权限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延期)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仅限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要求的企业。 |
|
516 |
县安监局 |
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
权限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延期)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仅限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要求的企业。 |
|
517 |
县安监局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经营场所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
权限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延期)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仅限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要求的企业。 |
|
518 |
县安监局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
权限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延期)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仅限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要求的企业。 |
|
519 |
县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及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
权限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延期)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仅限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要求的企业。 |
|
520 |
县安监局 |
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证明材料 |
权限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延期)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安监局加强后续监管。 |
|
|
521 |
县安监局 |
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证明材料 |
权限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安监局加强后续监管。 |
|
|
522 |
县安监局 |
变更情况说明 |
权限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变更申请书中已包含应说明的内容。 |
|
|
523 |
县安监局 |
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证明材料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新办)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安监局加强后续监管。 |
|
|
524 |
县安监局 |
四邻安全距离审查意见书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延期)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安监局加强后续监管。 |
|
|
525 |
县安监局 |
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延期)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安监局加强后续监管。 |
|
|
526 |
县安监局 |
变更情况说明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变更)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变更申请书中已包含应说明的内容。 |
|
|
527 |
县安监局 |
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证明材料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变更)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安监局加强后续监管。 |
|
|
528 |
县安监局 |
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
权限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延期) |
受上级委托的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仅限符合《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要求的企业。 |
|
529 |
县安监局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权限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延期) |
受上级委托的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仅限符合《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要求的企业。 |
|
530 |
县安监局 |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
权限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延期) |
受上级委托的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仅限符合《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要求的企业。 |
|
531 |
县安监局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
权限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延期) |
受上级委托的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仅限符合《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要求的企业。 |
|
532 |
县安监局 |
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
权限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延期) |
受上级委托的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仅限符合《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要求的企业。 |
|
533 |
县安监局 |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
权限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延期) |
受上级委托的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仅限符合《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要求的企业。 |
|
534 |
县安监局 |
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
权限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延期) |
受上级委托的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仅限符合《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要求的企业。 |
|
535 |
县安监局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
权限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延期) |
受上级委托的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仅限符合《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要求的企业。 |
|
536 |
县安监局 |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
权限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延期) |
受上级委托的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仅限符合《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要求的企业。 |
|
537 |
县安监局 |
从业人员培训情况表 |
权限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延期) |
受上级委托的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仅限符合《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要求的企业。 |
|
538 |
县安监局 |
符合要求的安全评价报告 |
权限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延期) |
受上级委托的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仅限符合《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要求的企业 |
|
539 |
县安监局 |
缴纳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 |
权限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 |
受上级委托的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安监局通过网络核验并加强后续监管。 |
|
|
540 |
县安监局 |
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证明材料 |
权限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 |
受上级委托的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安监局加强后续监管。 |
|
|
541 |
县房产管理局 |
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合法证件 |
房屋交易服务 |
公共服务事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542 |
县房产管理局 |
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 |
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543 |
县房产管理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证书作废声明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三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 |
审核转报类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县级初审 |
|
544 |
县房产管理局 |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三级及以下) |
审核转报类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县级初审 |
|
545 |
县房产管理局 |
企业董事长的任职文件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三级及以下) |
审核转报类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县级初审 |
|
546 |
县房产管理局 |
企业总经理的任职文件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三级及以下) |
审核转报类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县级初审 |
|
547 |
县房产管理局 |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三级及以下) |
审核转报类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县级初审 |
|
548 |
县房产管理局 |
企业董事长的身份证复印件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三级及以下) |
审核转报类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县级初审 |
|
549 |
县房产管理局 |
企业总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三级及以下) |
审核转报类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县级初审 |
|
550 |
县房产管理局 |
申请三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所需的企业营业执照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三级及以下) |
审核转报类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县级初审 |
|
551 |
县房产管理局 |
申请三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所需的资质证书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三级及以下) |
审核转报类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县级初审 |
|
552 |
县房产管理局 |
申请三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明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三级及以下) |
审核转报类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县级初审 |
|
553 |
县房产管理局 |
申请三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三级及以下) |
审核转报类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县级初审 |
|
554 |
县房产管理局 |
申请三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所需的已开发经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三级及以下) |
审核转报类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县级初审 |
|
555 |
县房产管理局 |
已开发经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三级及以下) |
审核转报类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县级初审 |
|
556 |
县房产管理局 |
已开发经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三级及以下) |
审核转报类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县级初审 |
|
557 |
县房产管理局 |
已开发经营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三级及以下) |
审核转报类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县级初审 |
|
558 |
县房产管理局 |
已开发经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三级及以下) |
审核转报类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县级初审 |
|
559 |
县房产管理局 |
已开发经营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三级及以下) |
审核转报类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县级初审 |
|
560 |
县房产管理局 |
预警预报信用信息系统打印的信用评价报告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三级及以下) |
审核转报类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县级初审 |
|
561 |
县房产管理局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 |
审核转报类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县级初审 |
|
562 |
县房产管理局 |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 |
审核转报类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县级初审 |
|
563 |
县房产管理局 |
企业董事长的任职文件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 |
审核转报类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县级初审 |
|
564 |
县房产管理局 |
企业总经理的任职文件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 |
审核转报类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县级初审 |
|
565 |
县房产管理局 |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 |
审核转报类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县级初审 |
|
566 |
县房产管理局 |
企业董事长的身份证复印件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 |
审核转报类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县级初审 |
|
567 |
县房产管理局 |
企业总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 |
审核转报类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县级初审 |
|
568 |
县房产管理局 |
预警预报信用信息系统打印的信用评价报告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 |
审核转报类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县级初审 |
|
569 |
县房产管理局 |
物业管理区域备案证明 |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570 |
县房产管理局 |
业主委员会成员个人资料 |
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571 |
县房产管理局 |
物业管理区域备案证明 |
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批准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572 |
县房产管理局 |
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 |
物业管理区域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573 |
县房产管理局 |
评标报告 |
物业管理区域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574 |
县房产管理局 |
中标通知书 |
物业管理区域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575 |
县房产管理局 |
维修单位营业执照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576 |
县房产管理局 |
建筑面积复核报告 |
物业管理用房配置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577 |
县房产管理局 |
经规划批准的物业用房建筑施工图 |
物业管理用房配置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578 |
县房产管理局 |
房产测绘报告书 |
物业管理用房配置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579 |
县房产管理局 |
营业执照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房产管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580 |
县农机局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申请表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农机局提供。 |
|
|
581 |
县农机局 |
整机照片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由县农机局拍照 |
|
|
582 |
县农机局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申请表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农机局提供。 |
|
|
583 |
县农机局 |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免检产品除外)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农机局提供。 |
|
|
584 |
县农机局 |
变更登记申请表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农机局提供。 |
|
|
585 |
县农机局 |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农机局提供。 |
|
|
586 |
县农机局 |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农机局提供。 |
|
|
587 |
县农机局 |
注销登记申请表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农机局提供。 |
|
|
588 |
县农机局 |
抵押登记申请表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抵押登记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农机局提供。 |
|
|
589 |
县农机局 |
补换发牌证登记申请表 |
补换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农机局提供。 |
|
|
590 |
县农机局 |
联合收割机扩区作业申请表 |
联合收割机扩区作业证办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农机局提供。 |
|
|
591 |
县经科商局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 |
行政确认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经科商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592 |
县经科商局 |
评价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已根据国发〔2017〕46号取消。 |
|
593 |
县经科商局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594 |
县经科商局 |
身份证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经科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595 |
县经科商局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提出意见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596 |
县经科商局 |
身份证 |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提出意见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597 |
县经科商局 |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 |
审核转报类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经科商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598 |
县经科商局 |
申报单位所在地上一级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的推荐函 |
省级科普基地申报推荐 |
审核转报类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科技部门出具。 |
|
|
599 |
县经科商局 |
园区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推荐函 |
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申报推荐 |
审核转报类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经科商局直接向上级申请。 |
|
|
600 |
县经科商局 |
其他有关附件材料 |
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申报推荐 |
审核转报类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601 |
县经科商局 |
实验区所在地上一级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的推荐函 |
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申报推荐 |
审核转报类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科技部门出具。 |
|
|
602 |
县经科商局 |
申报单位所在地上一级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的推荐函 |
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推荐 |
审核转报类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科技部门出具。 |
|
|
603 |
县经科商局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规模发卡企业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经科商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604 |
县经科商局 |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 |
审核转报类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经科商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605 |
县经科商局 |
专家咨询意见 |
信息安全工程和信息工程的审查或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经科商局根据工作需要征询专家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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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 |
县经科商局 |
规划部门规划许可文件 |
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经科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或向规划部门核实。 |
|
|
607 |
县经科商局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经科商局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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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 |
县经科商局 |
税务登记证 |
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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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 |
县经科商局 |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
湖南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初审 |
审核转报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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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
县经科商局 |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湖南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初审 |
审核转报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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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
县经科商局 |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工业和信息化技术创新项目验收申请材料初审 |
审核转报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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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
县经科商局 |
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
规模发卡企业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申请人书面承诺上一年度的财务状况,并由县经科商局加强后续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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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
县消防大队 |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消防验收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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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
县消防大队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
公共聚集场所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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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
县消防大队 |
自动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
公共聚集场所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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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
县消防大队 |
工商营业执照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消防验收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消防大队通过网络核验或者向工商部门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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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 |
县城管执法局 |
公安交通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行驶路线相关材料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向有关部门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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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 |
县城管执法局 |
注册资金材料 |
市政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城市自来水供应、城市管道燃气供应、城市污水处理、城市垃圾处理等)(城市垃圾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该材料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已提供,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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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 |
县城管执法局 |
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专业规划的证明 |
燃气经营、延续许可和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内部核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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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 |
县城管执法局 |
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燃气经营、延续许可和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燃气经营、延续许可)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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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
县城管执法局 |
财务负责人的技术职务(职称)证书 |
燃气经营、延续许可和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燃气经营、延续许可)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向技术职务(职称)证书发放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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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
县城管执法局 |
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
燃气经营、延续许可和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燃气经营、延续许可) |
行政许可 |
该材料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已提供,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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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
县城管执法局 |
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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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
县城管执法局 |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仅限一次办结系统已采集信息的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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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
县城管执法局 |
发改委立项文件 |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向发改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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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
县城管执法局 |
设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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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 |
县城管执法局 |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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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 |
县交通质安站 |
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交通质安站直接向县医保中心核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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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 |
县档案局 |
身份证 |
档案利用服务 |
公共服务事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涉密档案需提供介绍信或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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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 |
县档案局 |
身份证 |
档案业务咨询服务 |
公共服务事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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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作废声明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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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
道路运输客车车辆道路运输证作废声明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运输客车车辆《道路运输证》遗失补办)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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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本部门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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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仅限一次办结系统已采集信息的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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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 |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本部门向工商部门核实情况,或者通过网络核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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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 |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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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 |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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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 |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
经营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 |
交通运输客运行业燃油补贴等各类政策性补贴、补助及奖励资金的测算和发放 |
行政给付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运管所内部核实情况,或者通过网络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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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 |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
其他按程序需审验的内容 |
道路运输客运车辆年度审验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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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 |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
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道路运输客车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发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运管所向车辆登记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仅限湖南省核发的车辆登记证书 |
|
641 |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
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
道路运输客车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发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运管所向交警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仅限湖南省核发的行驶证 |
|
642 |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道路运输客车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发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仅限一次办结系统已采集信息的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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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
交警部门出具三年无重大事故证明 |
道路运输客车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发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运管所向交警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核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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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 |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
机动车驾驶证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运管所通过网络核验或者向公安部门核实。 |
限湖南省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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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 |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
客运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运管所向交警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核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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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 |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
车辆违章记录证明 |
道路运输客运车辆年度审验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运管所通过网络核验或者向公安部门核实情况。 |
|
|
647 |
县气象局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及活动审批(单位资质认定)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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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 |
县气象局 |
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及活动审批(单位资质认定)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气象局向有关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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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 |
县气象局 |
施放气球资质证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及活动审批(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县气象局内部核实。 |
|
|
650 |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
关系证明 |
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缴存人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
公共服务事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通过现有证照证明。 |
|
|
651 |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
公证书 |
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缴存人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
公共服务事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通过现有证照证明。 |
现有证照不能证明时需提供 |
|
652 |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
单位成立批文 |
住房公积金归集服务(单位开设公积金账户 |
公共服务事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实情况,或通过网络进行核验 |
|
|
653 |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
家庭收入证明 |
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公共服务事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654 |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
完全丧失劳动力证明 |
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 |
公共服务事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人社部门核实情况。 |
|
|
655 |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
单位盖章的(贷款申请清册 |
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购房申请贷款(含异地贷款)) |
公共服务事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656 |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
工资证明 |
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购房申请贷款(含异地贷款)) |
公共服务事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657 |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
抵押价值评估书 |
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购房申请贷款(含异地贷款)) |
公共服务事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通过契税发票进行价值认定。 |
限办理时间在两年内(含两年)的不动产权 |
|
658 |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
单位盖章的(贷款申请清册 |
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建房申请贷款) |
公共服务事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659 |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
工资证明 |
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建房申请贷款) |
公共服务事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660 |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
抵押价值评估书 |
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建房申请贷款) |
公共服务事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通过契税发票进行价值认定。 |
限办理时间在两年内(含两年)的不动产权 |
|
661 |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
单位盖章的(贷款申请清册 |
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翻建自住住房申请贷款) |
公共服务事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662 |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
工资证明 |
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翻建自住住房申请贷款) |
公共服务事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663 |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
抵押价值评估书 |
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翻建自住住房申请贷款) |
公共服务事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通过契税发票进行价值认定。 |
限办理时间在两年内(含两年)的不动产权 |
|
664 |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
单位盖章的(贷款申请清册 |
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大修自住住房申请贷款) |
公共服务事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665 |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
工资证明 |
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大修自住住房申请贷款) |
公共服务事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
666 |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
抵押价值评估书 |
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大修自住住房申请贷款) |
公共服务事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通过契税发票进行价值认定。 |
限办理时间在两年内(含两年)的不动产权 |
附件2
临武县需要村(社区)开具的证明盖章类材料清单(第一批)
|
序号 |
证明盖章类 材料名称 |
要求出具证明盖章类材料的单位 |
证明材料用途 |
实施依据 |
备注 |
|
1 |
收养登记相关情况证明 |
民政部门 |
在办理国内公民收养登记中证明收养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共同收养子女的夫妻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送养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 |
1.《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第五条第一款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第四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3.《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第六条第四款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
|
|
2 |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受灾救助对象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 |
民政部门 |
申请自然灾害救助,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 |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
|
|
3 |
社区矫正证明 |
司法部门 |
在核实居住地时,用于证明社区服刑人员在本地连续居住时间;在社会调查评估时,证明家庭关系、入狱前社区表现、社会关系、危害社会、影响周边邻里生活等;在社区服务时,证明社区服刑人员按时参加社区服务,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会调查评估工作。 |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司法通〔2012〕12号)第三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
|
|
4 |
病残儿情况证明 |
卫生计生部门 |
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
1.《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公布)第十二条 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
|
|
5 |
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
卫生计生部门 |
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1.《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或核实签署意见。 |
|
6 |
死亡证明 |
公安部门、卫生计生部门、民政部门 |
1.户籍销户; 2.办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1.《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三、死亡人员户口注销 "死亡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几种:经医疗卫生单位确认死亡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村(居)委会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派出所有关调查材料;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凭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 2.《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三、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
|
|
7 |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
工商部门 |
在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时,证明住宅改经营性住房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证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属于自有房产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 |
1.《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第二条第三款 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
|
|
8 |
政治考核证明 |
征兵办公室 |
对体检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 |
《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第二十条 【走访调查】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将联合考核和体检合格的人员名单,及时通报所属基层单位。 |
村(居)民委员会调查走访人员签署意见。 |
|
9 |
遗赠人的家庭成员情况证明、扶养人的经济及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
公证处 |
申请办理遗赠抚养协议公证。 |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第八条 申办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
|
|
10 |
村民委员会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书面意见 |
规划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
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5年12月4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第三十条 在村庄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
11 |
就业失业人员信息证明 |
人社部门 |
申请就业援助: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第四十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第六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并做好相应统计工作。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 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第六十三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
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调查核实或提供证明。 |
|
12 |
同意房屋所有权转移证明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2月15日建设部令第168号公布)第八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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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中小学生申请受助的意见、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
希望工程实施机构 |
申请希望工程学生资助。 |
《希望工程学生资助管理规则》第十条 申请条件及程序(二)受资助学生产生程序 1、受资助小学生、初中生和高中生的产生程序(3)小学生、初中生和高中生的资助实行本人申请制(小学低年级学生可在家长或老师的帮助下申请),符合受助条件的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中国青基会制定的申请表,小学生、初中生填写《“希望工程1+1”学生资助申请表》,高中生填写《“希望之星”学生资助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申请表中须有学校及村委会意见,申请人信息须准确无误;2、受资助大学生的产生程序(3)通过生源地申请的待资助大学生产生程序如下:③符合受助条件的学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及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国青基会制定的《“希望工程圆梦行动”大学新生资助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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