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县电子政务办 | 作者: | 日期:2019-08-07 17:43 ]
为控制吸烟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加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室内吸烟
(一)商场(超市)、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楼);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足浴店(按摩中心);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网吧)、歌舞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音像、图片、通讯、金融、证券、保险等行业的营业场所;
(七)医院(病房、诊室、候诊室)、车站候车室、公共交通工具;
(八)学校、托幼机构的教室、实验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
(九)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礼堂、会议厅(室)、办公室;
(十)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单位的禁止吸烟场所,并在禁止吸烟区域外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吸烟区(室)。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二、禁烟管理办法
(一)卫健部门负责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7 大类28种公共场所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禁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教育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学校的禁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餐饮业经营场所的禁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文化旅游广电体育部门负责对旅游景区(点)、体育馆、网吧和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的禁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房产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电梯的禁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认真查处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违法行为。
(七)交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安排有关机构和人员,对公共交通工具及有关的公共场所的禁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八)金融部门负责对金融、证券、保险等行业的营业场所禁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九)爱卫办应当加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义务的单位,可以对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或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十)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
三、禁烟管理工作要求
(一)制定和执行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
(二)大力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四)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的吸烟者进行劝阻,其中汽车站、公共汽车、景区(点)等窗口单位应配备专职禁烟劝导员,佩戴红袖章对吸烟人员进行劝导;
(五)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区内不得设置烟灰缸等器具或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物品。四、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公务活动承办单位不得提供烟草制品,公务活动参加人员不得吸烟、敬烟、劝烟。五、要把各级党政机关建成无烟机关。党政机关内部禁止销售或提供烟草制品,禁止烟草广告,公共办公场所禁止吸烟,传达室、会议室、楼道、食堂、洗手间等场所要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各级党政机关要动员本单位职工控烟,鼓励吸烟职工戒烟。卫健、宣传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动员各方力量,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禁烟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禁烟控烟的良好氛围。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武县人民政府
201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