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发〔2019〕5号

关于对临武县“舜泽园”安置小区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来源:县电子政务管理办 | 作者: | 日期:2019-12-19 10:19 ]

根据临武县城市建设需要和城市规划的需要,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临武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临政发〔201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人民政府依法就临武县“舜泽园”安置小区建设项目实施房屋征收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临武县“舜泽园”安置小区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

二、本项目由临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临武县舜峰镇人民政府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征收实施期限:本征收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四、被征收人必须在规定的征收实施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腾空被征收房屋。

五、房屋征收实施期间,在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征收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武县人民政府

2019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