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36785488/2025-3843355 | 主 题 词: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发文日期: | 2025-01-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统一登记号: | 责任部门: | 临武县政府 | 时 效 性: | 长期公开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省市驻临各单位:
现将《临武县知识产权战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武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
临武县知识产权战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知识产权战略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促进知识产权强县建设和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作用,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湖南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意见》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省市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战略资金是指由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县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及相关工作,全面建设知识产权强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知识产权战略资金(以下简称战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分类支持、注重绩效的原则,原则上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核或专家评审、会议复审、结果公示、集中支付和绩效评价等程序进行使用管理。
第四条 战略资金资助的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必须权属关系清楚,无法律纠纷。
第二章 资助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战略资金的资助对象为临武县(含临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内为全县知识产权发展与质量提升作出贡献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六条 战略资金资助范围:
(一)知识产权补助。包括商标品牌建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交易、发明专利授权、政府专利奖励、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获批、知识产权维权保护、知识产权管理服务等的资助。
(二)知识产权项目。包括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培育、高价值知识产权组合培育、知识产权强链护链、专利实施资助、知识产权就地转化、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分析等。
(三)国家、省、市专利工作配套奖励。
(四)县委、县政府确定的知识产权重点工作。
(五)其他知识产权工作经费。
第七条 商标、专利资助标准:
(一)商标及地理标志品牌建设资助标准
1、对每件新注册成功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新认定为驰名商标或新获批“湖南名品”、“中国(知/驰/著)名品牌”等由政府部门或“中国品牌产品培育委员会/中国品牌调查统计中心”颁发证书的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
2、支持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建设项目,对县域内积极开展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建设,获批国家或省级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建设的项目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和2.5万元的资金奖励。
3、对新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按每件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4、通过马德里体系提出的国际商标申请,在完成国际阶段审查并在WIPO国际商标公告上公布的,按每件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二)专利资助标准:
1、国内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资助专利权人1500元,每件一次性资助第一发明人500元;国内新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分别资助专利权人800元、500元。(注:该政策拟执行至2025年年底,遇新政策按调整政策执行)
2、发明专利年费资助:对缴纳年费存在客观困难的专利人,其发明专利维持5年以上(含5年)且被认定为高价值专利的,每年年费按50%标准给予资助。
3、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国外专利申请,在完成国际阶段审查并进入国家(地区)公布的,每件资助3000元;获得国外授权的专利,按欧洲、美国、日本3000元/件,其他国家(地区)2000元/件给予一次性资助。(注:该政策拟执行至2025年底,遇新政策按调整政策执行)
4、对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及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获奖者,分别给予8万元、4万元、2万元及6万元、3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湖南专利奖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获奖者,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标准:
(一)企业通过专利权、驰名商标权、证明(地理标志)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且质押合同履行完毕的,予以贴息补助,贴息金额为贷款总额的0.15%,每年度每个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5万元。同一个企业同一笔融资期限1年以上的,最多连续贴息补助2年。
(二)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直接质押融资或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间接质押融资的,单笔融资额度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每笔给予600元补助,单笔融资额度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每笔给予1000元补助,单笔融资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每笔给予2000元补助。(该补助可以直接奖励给商业银行有关个人)
以上知识产权质押必须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
第九条 鼓励专利权人对专利密集型产品进行备案及认定,备案成功的每件补助5000元,认定成功的每件再补助1万元。
第十条 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知识产权会展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等维权行为。
(一)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鼓励专利权人主动维权,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案件或侵权预警项目,经备案确认为应当支持的域外维权案件(终审胜诉的),对申请人的资金援助请求,由县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依申请按以下标准酌情给予援助:
1、一般的知识产权案件,援助金额5000元;同一申请人每个年度内累计最高援助1万元。
2、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援助金额2万元。
3、对人民调解、调解对接案件的行业性机构调解机构或维权专家,参考调解时间或案情复杂程度,每件给予2000元补助。
(二)知识产权会展保护。鼓励展会承办方进行展会现场知识产权(专利)保护活动,对在我县开展展会知识产权(专利)保护活动并取得实效的主要承办方,每次资助1万元。
(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鼓励企事业单位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对获得海关总署批准并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给予5000元/项的资助。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管理贯标、专利信息运用、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服务等。
(一)鼓励企业贯彻《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 29490-2023),鼓励科研组织贯彻《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0-2016),建立科学、系统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高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并经审核符合上述规范要求的企业、科研组织,资助金额为初次认证向认证机构缴纳的实际认证费用的25%;近三年有3件发明专利申请且有1件发明专利授权并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经审核符合上述规范要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
(二)专利信息运用。鼓励企事业单位进行专利数据库建设、专利分析评议和高价值专利培育等专利信息运用,对专利信息运用和专利信息平台建设的项目给予5000元/项的资助。
(三)在临武注册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依法设立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服务期满一年以上),代理临武辖区内的知识产权业务,分别给予:
1、在临武累计代理发明专利授权达到20件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2、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代理的发明专利,上一年度发明专利授权达到20件的,给予2.5万元奖励;上一年度发明专利授权达到30件的,给予5万元奖励。
3、证明(地理标志)商标、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获得授权的,每件资助5000元。
第十二条 引导企事业单位全面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一)对被新评定为国家、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创新基地的园区、企事业单位、学校,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
(二)被认定为市级培育的知识产权试点园区、企事业单位、学校、市场,试点期限为3年,达到要求的,每年给予1万元经费资助;
(三)认定为市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企事业单位、学校、市场,示范期限为3年,达到要求的,每年给予1.5万元经费资助。
(四)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国家专利密集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十三条 高价值知识产权组合培育项目。鼓励企业、国内高校(科研组织)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三方联合培育高价值知识产权组合项目。根据申报项目的技术领域和培育工作难度,对纳入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的项目按照每项3万元的标准给予资助;对纳入知识产权强链护链的产业项目按照每项10万元/年的标准给予资助;每项资助时间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 推动知识产权就地转化工作,鼓励园区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精准对接,积极承载知识产权转化项目;鼓励企业主动承接和转化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知识产权,对转化的知识产权产生了一定经济效益的项目,给予2万元的资金资助。
第十五条 结合我县产业发展实际,推动企业开展知识产权预警导航,进行知识产权风险评估,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发展。对开展知识产权预警分析、专利导航研究的企业分别给予1000元/项、2000元/项的资金资助。
第十六条 专利工作配套奖励是指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励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再分别给予1万元、6000元、4000元的配套奖励。同一事项被列入两级以上(含两级)奖励的,按照“标准从高、晋级补差、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十七条 县委、县政府确定的知识产权重点工作是指为落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需要支持的知识产权工作,以及上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由地方落实的项目或设立的相应重点工作项目,具体项目设置和扶持金额由县知识产权行政部门集体研究后,报县政府审批确定。
第十八条 其他知识产权工作经费包括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工作经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经费、宣传费、培训费、外出培训交流费、专家评审服务费、法律顾问服务费、知识产权平台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经费,根据实际情况纳入专项工作经费统筹安排。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资料
第十九条 申报条件和提交材料
(一)申报战略资金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本县(含临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及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能及时向财政、统计等部门提供财务报表、纳税证明和相关数据信息。
(二)原则上同一单位的同一事项只申请一种支持方式。同一事项已获得同级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再列入支持范围。已连续三年获得项目补助的企业,当年不再列入支持范围。
(三)申报资料:具体项目申报资料,由县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在年度知识产权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
第四章 战略资金项目的审批与拨付
第二十条 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公开申报。每年5月20日县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将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申报指南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申请人向县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申报。公开申报期限为25个工作日。期限内有资格的申请人未申报,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二)部门审核。县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应对项目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并对上报项目进行汇总,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把关并进行初步审查。
(三)专家评审。根据部门初审结果,县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部门初审所确定的专利实施资助、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分析、高价值知识产权组合培育项目进行评审。专家组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四)会议复审。根据部门审核或专家评审意见,县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召开局党组会议,对评审合格的项目进行复审。
(五)县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联审。通过安全联审,县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与县财政部门共同提出资金初步安排计划,报分管副县长审定。
第二十一条 经审定的战略资金计划,由县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在“龙源临武”APP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公示10个工作日。县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负责业务咨询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后,县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与县财政部门联合印发资金拨付文件。县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督促资金使用单位严格按计划开展项目实施,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改变计划和资金用途,挤占、截留或挪用项目资金。
第二十三条 战略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直接支付,按相关规定以转账方式拨付至部门、项目单位或个人指定账号。
第二十四条 战略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持在现有10.5万元/年基础上随财政收入增加可逐年略有增长。战略资金支付遇财政困难等特殊情况,县政府统一调整比例统筹支付。
第五章 战略资金的监督、绩效评价和应用
第二十五条 县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单位资金申报、分配、使用及验收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对县知识产权行政部门验收合格的项目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单位应缓拨或停拨项目资金,且在下年度予以调整、暂停或撤销。
第二十七条 县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及县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对重点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绩效评价,并向县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
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部门和县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战略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并视情况提请县政府对该战略资金予以暂停、调整、减少或撤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省、市专项资金的管理,上级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和县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