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36785488/2025-3890414 | 主 题 词: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发文日期: | 2025-04-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统一登记号: | 责任部门: | 临武县政府 | 时 效 性: | 长期公开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省市驻临各单位:
《临武县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6日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机制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制
2.2 应急工作指挥机制成员单位职责
3. 监测预警
3.1 市场监测预警
3.2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应急状态分级与响应
4.2 处置措施
4.3信息发布
4.4 响应调整与终止
5. 恢复和重建
5.1 总结评估
5.2 应急经费和清算
5.3 应急补偿、补助和抚恤
5.4 应急能力恢复
6. 应急保障
6.1 粮食应急储备
6.2 粮食应急保障渠道
6.3 加强区域应急保障能力建设
6.4 信息保障
6.5 宣传、培训和演练
7. 附则
7.1 奖惩与责任
7.2 以上、以下的含义
7.3 预案解释与更新
7.4 预案实施
附件:引发粮食应急状态的分类说明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全县粮食应急处置工作,提升粮食安全领域风险防范能力和应急保障能力,有效监测和控制县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平稳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3年12月29日颁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南省粮食应急预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郴政办发〔2024〕1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出现的粮食应急状态,原粮及成品粮采购、存储、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及特殊情况引起的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区域范围内出现粮食脱销断档、供应中断、价格大幅上涨、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底线思维、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反应及时、高效处置的原则。
2. 应急指挥机制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制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为总负责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为负责人,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国家统计局临武调查队、县委网信办、农发行宜章县支行、县舜强储备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成员。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办公室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工作指挥机制成员单位职责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做好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粮食市场和粮食储备调控;负责监控市场粮食价格,在紧急情况下,报县人民政府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牵头制定粮食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保持市场价格稳定;负责监测市场粮情,会同县直相关部门(单位)完善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负责应急粮源的组织、加工、调运和供应等工作,实施最高、最低库存量管理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确保调运粮食应急车队的道路交通畅通;协同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打击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县财政局负责对县本级粮食应急工作的经费支持。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道路通行管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决粮食应急短缺状态的粮食生产。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协调应急粮食的进口。
县应急管理局参与全县粮食应急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粮食进入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粮食加工品进入食品经营单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安全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负责依法打击粮食经营活动中的商标侵权、违法广告、违法价格、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经营等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
国家统计局临武调查队负责统计监测全县粮食生产情况。
县委网信办负责粮食应急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工作。
农发行宜章县支行负责落实采购、储存、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县舜强储备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负责县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应急粮食的储运和配送等。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加工、供应、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实施监测和分析,审核设立辖区内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粮食供应紧急状态时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配合县粮食应急工作机制负责做好应急粮食的销售或分发等工作。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市场监测预警
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全县粮食供需及市场价格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及价格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送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提供依据。
县直相关部门(单位)加强对县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按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尤其要加强对重特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状态时随时报告,并提前做好应对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
3.2 信息报告
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健全全县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县发改、科工、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发生一般粮食应急状态,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应在半小时内报告县人民政府;发生较大以上粮食应急状态,县人民政府应在1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应急状态分级与响应
粮食应急状态按其影响范围和程度划分为一般应急状态(Ⅳ级)、较大应急状态(Ⅲ级)、重大应急状态(Ⅱ级)、特别重大应急状态(Ⅰ级)四个级别。
4.1.1 一般应急状态(Ⅳ级):是指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主城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以一般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出现一般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县发改部门提出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统筹落实Ⅳ级应急响应处置措施,并由县人民政府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抄送相关市直部门。报告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
(2)动用县级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3)动用县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4)其他配套措施。
4.1.2 较大应急状态(Ⅲ级):是指一个市州两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或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主城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具体按照《郴州市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的标准确定。
出现较大粮食应急状态时,在郴州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的统一指挥和部署下,开展各项粮食应急工作。
4.1.3 重大应急状态(Ⅱ级):是指在两个以上市州或省会城市出现较大粮食应急状态,或超出市州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情况,具体按照《湖南省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的标准确定。
出现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时,在湖南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的统一指挥和部署下,开展各项粮食应急工作。
4.1.4 特别重大应急状态(Ⅰ级):一般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情况,具体按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的标准确定。
出现特别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时,在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和湖南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的统一指挥和部署下,开展各项粮食应急工作。
4.2 处置措施
4.2.1 发生一般粮食突发事件(Ⅳ级应急响应),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统筹落实Ⅳ级应急响应,根据具体情形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召开会商会议,指挥机制有关成员参加,作出粮食应急工作部署,迅速采取应对措施;
(2)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社会心理预期,防止恐慌心理的产生和蔓延;
(3)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
(4)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粮食应急工作;
(5)必要时首先动用全县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不足时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县级储备粮;
(6)动用县级储备粮时,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县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地点,及时拟定上报重点运输计划,会商有关部门(单位)合理安排运输,确保粮食及时调拨到位。县级储备粮实行送货制或取货制,调运费用由调入方负担;
(7)根据需要,依法征用未出现异常情况乡镇区域内的粮食经营者粮食;
(8)在县内粮食供不应求时,由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动用其他县市储备粮或市级储备粮;
(9)必要时,提请有权机构在出现异常情况的乡镇依法执行粮食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
(10)依法征用仓储设施、场地、交通工具以及保障粮食供应的物资;
(11)紧急情况下,在重点地区实施粮食限量定点销售、按计划供应、统一发放分配等应急措施。
4.2.2 发生较大粮食突发事件(Ⅲ级应急响应),按照《郴州市粮食应急预案》的要求执行。
4.2.3 发生重大粮食突发事件(Ⅱ级应急响应),按照《湖南省粮食应急预案》的要求执行。
4.2.4 出现特别重大粮食应急状态(Ⅰ级应急响应),在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的统一指挥和部署下,按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的要求执行。
4.3 信息发布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按照《临武县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做好粮食应急状态下的新闻发布工作。
4.4 响应调整与终止
粮食市场供应恢复正常,应急状态消除后,由原提请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终止本级粮食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调整工作措施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5. 恢复和重建
5.1 总结评估
粮食应急状态解除后,县发改部门应及时对粮食应急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分析原因,研究改进措施,提高粮食应急能力。
5.2 应急经费和清算
县发改部门提供应急动用各级储备粮数量,并对价差、贷款利息费用开支等进行初审,提出资金需求,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对县发改部门提出的资金需求进行复核、审计,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进行清算。
对应急动用的各级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各级农发行会同同级粮食和储备部门清算并收回。
5.3 应急补偿、补助和抚恤
县人民政府对应急处置期间动用的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资金和劳务依法给予补偿;因参与应急处置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补助和抚恤。
5.4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适当调入等措施,补充各级粮食储备及商业库存,恢复粮食应急能力。
6. 应急保障
6.1 粮食应急储备
县人民政府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储备库存,优化各级储备粮的布局和品种结构,按要求建立成品粮储备,加强对储备粮食库存的监督检查,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6.2 粮食应急保障渠道
县发改部门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储运、供应网络。扶持一批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选择一批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军供网点及连锁超市、商场和其他粮食零售企业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选择一批经营信誉好、运力调度能力强的运输企业承担应急运输任务。同时,县发改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应急加工、运输和供应企业的管理,确保应急状态下,指定的应急加工、供应、配送和运输企业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
县人民政府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健全统一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同时,充分发挥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在粮食应急调控中的主渠道作用。以县为单位,要保留1-2家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并通过改革体制、创新机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加强和改善基础设施和技术力量,使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成为粮食应急调控的主体。
6.3 加强区域应急保障能力建设
依托综合性储备基地、大型粮食企业、重要粮食物流园区等,统筹整合加工、储运、配送、供应等资源,加强区域粮食应急保障中心建设,提高区域应急保障能力,突出保障重大战略区域,形成层级响应、逐级保障、小灾本区域自救、大灾多区域互助的粮食应急保障机制。
6.4 信息保障
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现代物流信息等技术,加强粮食应急信息化建设,积极融入地方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发挥综合应急调度作用,在应急状态下实现重大信息统一发布、关键指令实时下达、多级组织协调联动、发展趋势科学预判。
6.5 宣传、培训和演练
县发改部门要加强对本级应急预案的宣传和培训,模拟突发事件情景构建,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重点演练应急指挥、响应机制、协调联动、综合保障等工作,提高粮食应急保障能力。
7. 附则
7.1 奖惩与责任
对在粮食应急保障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粮食应急保障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征用保障粮食供应的物资、设备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7.2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3 预案解释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承担。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引发粮食应急状态的分类说明
自然灾害引发粮食应急状态,指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导致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遭损坏,公路、铁路等运输路线遭破坏。各级发改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商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以各种可能实现的粮食物流运输方式向灾区供应主食及各类即食食品,缓解灾区粮食应急需求。同时结合灾区地形、灾情等实际情况,灵活采用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各种交通运输方式,以及邮政、快递等社会化物流运输资源,就近调运成品粮保障后续应急需要。
事故灾难引发粮食应急状态,指由于生产、生活过程中发生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或环境污染等意外事件导致的事故灾难,如核泄漏、重金属污染等,引发环境破坏,种植土地和灌溉水源被污染,粮食种植、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受到影响,大批量或大范围市场流通粮食遭受重金属、真菌毒素、核辐射等影响出现质量危机时,威胁受灾地区群众饮食安全。各级发改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立即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新闻宣传部门,将重金属、真菌毒素等指标纳入粮食检验项目,加强粮食质量检测,严格把控粮食质量,及时控制和切断受灾地区问题粮源,开展替代性粮源供应;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包括危机原因分析、问题粮源控制情况、质量监测情况等,向社会传递正确舆论导向。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粮食应急状态,指由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短期粮食应急状态,出现因群众恐慌抢购导致粮食市场阶段性、局部性供应短缺、粮食价格大幅上涨等情况。应对措施重点在保供环节,各级发改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首先要稳定粮食市场供应和市场预期,调度和增加短缺地区成品粮供应,及时发布粮食市场保供信息,稳定市场预期;其次做好粮食价格、库存监测预警,及时掌握粮食应急加工企业、供应网点、储运企业等应急资源和应急能力,开启应急粮食运输快速通道。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长期粮食应急状态(一般超过15天),出现群众恐慌心理加剧,粮食市场供应持续紧张,粮食价格大幅上涨等情况。应对措施重点在扩大应急加工生产,加大调度运输企业配送能力,保持供应网点持续稳定供应上。各级发改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粮食应急加工能力、配送能力和网点库存情况跟踪监测,持续开启应急粮食运输快速通道,及时公布企业生产能力和市场保供情况,稳定粮食市场供应和预期,防止供应中断,适时启动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必要时可向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提出支援申请。
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粮食应急状态,指由于重大社会安全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涉外突发事件、金融安全事件、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民族宗教突发群体事件、学校安全事件以及其他社会影响严重的突发性社会安全事件原因导致短期粮食价格过快上涨,引发局部粮食供应不足、民众集中抢购粮食、粮食脱销断档等粮食应急状态,各级发改部门会同商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做好粮食调运、成品粮投放工作,积极稳定市场供应;开展粮食价格监测、库存预警监测。各级发改部门会同新闻宣传部门通过信息媒体、新闻发布会、网络等多种手段正向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公布市场保供情况,消除民众恐慌心理。各级发改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恶意抬高价格、散播不实言论等行为,必要时适时开启粮食应急加工生产,保障粮食供应数量。
特殊情况引发粮食应急状态,指由于耕地被大量占用、水资源严重短缺等特殊情况造成粮食减产,进而导致辖区内粮食供给局部失衡引起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各级发改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向本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相关情况,并针对当前阶段辖区粮食全口径库存开展应急保供能力评估,根据应急状态程度和保障能力强弱,适时组织粮食调拨,稳定供应,平抑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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