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36785488/2018-1730565 主 题 词: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2018-04-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统一登记号: 责任部门: 县电子政务管理办 时 效 性: 长期公开
 

临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武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省市驻临各单位:

《临武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418


临武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湘政办函〔20176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81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郴政办函〔2017162号)和《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郴政办函〔2018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全县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县区域、流域、行业污染源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时点为201712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普查对象为临武县范围内有污染源的单位、个体经营户和入河(江、湖)市政排污口。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 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国家级、省级、市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或产业园区进行登记调查。

2. 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 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简称生活源锅炉),县城、乡镇的市政入河(江、湖)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的产生和排放情况。

4.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处理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焚烧厂、高温蒸煮厂、化学消毒厂、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 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 工业污染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地址、规模(设计、实际)、工艺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产品生产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量等。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各类污染物包括: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种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2. 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 生活污染源

1)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种类及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

2)城乡居民能源结构及其使用和消耗情况。

3)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江、湖)排污口情况,包括排放位置、排水量和排放水质(分雨季和旱季)。

4城镇和农村居民用水排水、生活垃圾产生和排放情况。

5)各类污染物包括: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和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

4.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包括设计处理能力和实际处理能力)、污水或废弃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五日生化需氧量、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 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的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产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省、市指导,县级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污染源普查坚持部门数据共享优先、抽样调查方法使用优先原则,优化普查方法,提升普查效率。根据国务院普查办下达的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结合国民经济统计、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统一社会信用登记、用水用电、行业普查和其他相关信息,核实、修正、补录和完善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

(一)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采样监测、物料衡算和产排污系数等方法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源产生量和排放量。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并提供监测时段工况等相关数据。

临武工业园区管委会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逐一登记调查。

(二)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江、湖)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江、湖)排污口排水(分雨季和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江、湖)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根据常住人口基数和生活垃圾产生量的关系,全面调查生活垃圾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弃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污染源单位主体,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机构及职责。人民政府成立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负责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决定全县污染源普查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县有关部门单位、乡镇按照职责分工,明确专人负责协调配合普查工作。各部门、乡镇主要职责如下:

县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拟定县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普查工作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县发改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经科商局:配合工业园提供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基本信息,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指导和成果的审核、分析、应用。

县交警大队(车管所):向普查机构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并牵头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县本级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利用地理国情普查成果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配合做好普查名录库建库和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住建规划局:负责做好县本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指导县其他相关部门提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相关信息。配合利用地理国情普查成果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

县交通运输局(运管所):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数据、船舶燃油消耗量数据;提供国(省、县)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协调铁路部门提供铁路内燃机车在用量、行驶里程等相关信息,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审核、分析、应用。

县水务局:提供有关入河(江、湖)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配合做好入河(江、湖)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

县农业局:牵头组织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对秸秆的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等种植业生产活动情况开展抽样调查;做好种植业等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审核、分析、应用。

县畜牧兽医水产局:负责对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和渔船等污染源普查工作,对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开展调查,做好相关成果的审核、分析、应用。

县农机局:负责对农业机械的污染源普查,做好相关成果的审核、分析、应用。

县食药工质局: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提供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提供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统计局:提供全县人口、经济发展等相关统计数据;提供全县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县委宣传部: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县普查办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县广播电视台:负责协助县委宣传部开展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

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城管执法局:提供县城区垃圾处理设施和垃圾处理厂(场)基本信息。

县供排水公司:供用水企业及居民用排水情况等相关信息。

郴电国际临武分公司:提供所需供用电企业及其他普查对象的用电量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临武工业园管委会:负责提供工业园的基本信息及园区内工业企业的基本信息。

各乡镇:积极参与开展各自辖区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包括普查相关政策的宣传、污染源基本信息的提供与核实。

若国家和省、市今后下发文件中部门分工等相关内容有变动的,由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商有关部门作相关调整。

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要安排专人负责配合普查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同时充分发挥村(居)委员会的积极作用。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要配备专人负责污染源普查工作,配合做好本单位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

(三)普查培训。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培训县级普查技术骨干和普查指导员。

(四)宣传动员。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互联网以及群众性活动等多种形式,多渠道、多角度、全方位地进行污染源普查宣传,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五、时间安排

全县污染源普查包括前期准备、全面普查和总结发布三个阶段实施,具体时间节点以省普查进度为准。

(一)前期准备阶段

1. 动员启动(2017年底前已完成)。成立领导班子和相应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2. 清查建库(2018430日前)。根据省普查办下发的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信息,组织县普查机构和县相关成员单位清查核实其准确性、全面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修正、补录和完善,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县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

3. 开展培训(2018531日前)。组织参加省、市两级污染源普查培训班。对录入员、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组织培训。

(二)全面普查阶段

1. 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2018731日前)。组织开展全县各排污单位填报工作,进行数据录入工作,20187月底前,各地完成入户调查、核算、校对和初核。

2. 数据质量控制(2018930日前)。县普查机构要强化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建立质量控制分级负责责任制。录入员、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应全程记录数据填报、入户调查、核算、校对、初核和审核过程,同步录入数据档案库。县普查办负责数据审核,对本地区普查数据进行定期汇总分析,对普查数据质量负责,严格控制漏查率、重复率、差错率和返查率。县普查办根据入库数据分析结果,采取随机抽查、定期督查和专项核查的方式,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有关数据进行审核,开展数据质量现场核查,抽查部分污染源,核查数据档案和录入校核过程记录,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组织对终报数据的核查,审核和校验终报数据的合理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3. 上报数据库(20181231日前)。合并、汇总各地上报的数据库,结合抽查和审核结果,完善县级数据库质量,上报市普查办。

(三)总结发布阶段

1. 全县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建设(2019331日前)。建立全县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完善污染源信息系统。

2. 总结报告编写及成果开发培训(2019331日前)。举办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编写和专项专题普查成果汇编及开发利用培训班。

3. 成果汇编(2019331日前)。组织编写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汇编整理可动态更新的污染源清单和污染源数据空间地理信息图谱。整理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和污染源普查数据库档案(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4. 考核验收(2019630日前)。组织进行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开展自下而上的验收。

5. 总结表彰(2019930日前)。县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组织对全县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评选表彰,向市普查办推荐临武县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6. 公布普查结果(20191231日前)。汇总、分析普查数据,形成总体报告,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

六、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按分级保障原则,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经费主要用于:普查实施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名单清查确认、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录入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设备(包括手持移动终端等),普查资料的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县普查机构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

污染源普查经费按规定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控制支出。

七、相关要求

(一)保证质量。普查员要按照自查、互查等方式对普查数据进行全面复查,检查调查单位是否有重复和遗漏,填写是否完整、数据质量是否可靠、计量单位是否准确、逻辑关系是否合理等,发现差错,及时改正。复查工作完成后,各相关部门要对普查登记阶段的工作质量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要返工重新进行登记,直至达到规定的要求。

(二)落实责任。按照普查基本原则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普查工作将纳入全县20182019年度综合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严格考核。对在普查工作中严重违反本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的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应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依法依规处理;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数据管理。县普查机构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普查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和商业、技术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对外提供、发布普查数据需严格执行统计信息新闻发布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提供的内容、时间和范围,并事先报备上级普查机构审核。

普查数据不与其总量减排计划挂钩,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附件:临武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临武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长:朱阳辉  县委副书记、县长

常务副组长:郭应湘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邝耀明  临武工业园区原党工委书记

盘光平  县政府办副主任

        黄兴旺  县环保局局长

 员:罗明君  临武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陈文发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曹小鹤  县发改局局长

郭小文  县经科商局长

黄勇明  县财政局局长

成军才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严时友  县住建规划局局长

刘忠勇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黄兰芳  县农业局局长

唐济国  县水务局局长

李方雄  县食药工质局局长

李香文  县城管执法局局长

吴文新  县国税局局长

陈小泉  县地税局局长

袁章成  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局长

   县农机局局长

唐世文  县广播电视台台长

周贤卫  县统计局负责人

胡庆国  县交警大队大队长

王仁石  县供排水公司支部书记

邝勇进  郴电国际临武分公司总经理

各乡镇乡镇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黄兴旺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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