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36785488/2018-1733032 | 主 题 词: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发文日期: | 2018-04-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统一登记号: | 责任部门: | 县电子政务管理办 | 时 效 性: | 长期公开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省市驻临各单位:
《临武县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4日
临武县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工 作 方 案
为积极稳妥、科学规范、扎实有序推进我县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湘发〔2017〕3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56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0号)、《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7〕37号)以及《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7〕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依据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按照“依法依规、因地制宜、先易后难、注重时效”的原则,加强组织、周密安排,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做到农垦国有土地“权属应确尽确、证书应发尽发”。确保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我县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任务。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土地确权政策的要求,开展我县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权属合法、程序规范。对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调处,确定权属。依法确权登记的原有成果继续有效,严禁通过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
(二)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省国土资源厅1:2000不动产统一登记基础数据和我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及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结合我县农垦国有农场管理现状,运用适宜的工作方法和技术手段,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不动产权籍调查、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工作,确保我县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三)先易后难。首先完成权属清晰、无争议的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同时依法积极调处农垦国有农场权属争议。对于存在权属争议且一时难以解决的农垦国有土地,划定争议范围,先完成无争议部分确权登记,争议地待争议解决后予以确权登记。
(四)注重时效。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依据省统一组织制作与下发的调查工作底图,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充分利用各农垦国有农场、农村基层组织和其它土地权属单位的现有工作基础,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登记发证主体,开展农垦国有土地权籍调查。根据国家农垦改革相关要求,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主体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的农垦国有农场。我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垦国有农场共2家(临武县茶场、临武县果木场)。各农垦国有农场应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要求,充分利用已有调查成果资料,查清农垦国有农场依法使用的每宗国有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在全面查清权属状况、完成权属指界等基础上,采用合适的测量方法开展不动产测绘。权籍调查完成后,按照不动产登记要求和单元编码模式,将农垦农场范围内的房屋、土地单元以及公路、水库等基础设施一并进行调查和测量,并将形成的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和权籍图等在内的调查成果,由农垦国有农场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二)加快办理农垦国有土地登记手续。县农业局和各农垦国有农场要在县国土资源局的指导下,组织完成各类土地权籍调查,尽快向县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符合登记要求的成果资料并提出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权籍调查成果通过审核的农垦国有农场合法使用的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按照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办理登记手续。各农垦国有农场代管的集体土地,不纳入本次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范围。
(三)加强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建立由县政府牵头,县法制办、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司法局参与的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互利互让”的原则,依法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化解矛盾纠纷。对争议已解决的农垦国有土地,农垦国有农场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文件可单方面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对已生效的农垦国有农场土地权属争议调解或处理结果,不得因有关方面人员变动或农场隶属关系变更而改变;对权属争议一时难以调处的农垦国有土地,可将争议部分划出,不得扩大争议范围,将没有争议的土地先办理登记发证手续,争议土地待争议解决后再予以登记发证。
(四)规范管理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相关成果。县农业局和各农垦国有农场要及时整理完善农垦国有土地权籍调查、权属争议调处和登记发证相关成果,开展农垦国有土地管理信息库建设,实现信息化管理。同时,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登记信息共享服务,促进登记成果有效利用。
四、工作内容
各农垦国有农场在领取外业调查工作底图后要在县国土资源局地籍、不动产登记中心权籍部门的指导下迅速组织相关技术单位开展权籍调查,形成包括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和权籍图等在内的调查成果,利用调查成果和相关资料完成登记发证申请和数据库建设工作,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申请依法办理登记发证手续。
(一)前期准备
1. 强化宣传培训。具体由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实施,广泛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活动,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对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为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2. 资料收集与分析。根据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需要,县农业局在县国土资源局的指导下,部署收集各农垦国有农场范围、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登记发证成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成果、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和1:2000不动产登记基础数据。各农垦国有农场组织技术单位全面整理历年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确权登记发证的成果资料,摸清已确权人登记发证的宗地档案资料缺失、登记不规范及需补充房屋登记的情况。利用已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及农垦国有农场管理相关资料,摸清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存在的问题,掌握工作重点、难点。
(二)权籍调查
1. 领取工作底图。调查工作底图下发后,由各农垦国有农场负责申请领取调查工作底图。
2. 权籍调查。权籍调查工作由县农业局在县国土资源局地籍、不动产登记中心权籍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农垦国有农场完成。各农垦国有农场及时确定权籍调查技术单位,收集权属来源资料,利用外业调查工作底图,组织调查技术人员、相关指界人开展权籍调查,全面查清农垦国有农场依法使用的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要划清农垦国有农场范围内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的界限,分宗调查;未利用地和农用地可划为一宗地,但要调查清楚未利用地的范围和面积。对于已有合法的权属调查成果,已经标绘或明确了农垦国有农场土地权属界线的,经核实权属界线无变化的,不再进行权属调查指界。
3. 内业编辑与公示。权籍调查完成后,各农垦国有农场要组织权籍调查技术单位,按照统一的不动产单元编码规则,形成包括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和权籍图等在内的调查成果,并根据有关标准规范制作调查成果公示资料,按规定组织完成调查成果公示。
(三)登记发证
在农垦国有农场权籍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由县农业局向县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符合要求的成果资料并提出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农垦国有农场使用的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2条办理登记手续,登记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并在登记簿、证书附记栏以及附图中对未利用地的面积和范围进行标注;对已登记发证的宗地但缺失档案资料、登记不规范以及需补充房屋登记的,或因农场改制名称发生变化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开展不动产变更登记,发放不动产证书。农垦国有农场长期使用、与相邻各方没有权属争议但权属来源资料缺失的国有土地,经相依各方指界确认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将登记事项在其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公告30天,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直接办理登记发证手续。
(四)数据库建设
县农业局和各农垦国有农场要及时组织技术承担单位整理完善农垦国有土地权属调查、权属争议调处和登记发证相关成果,建立集影像、图形、权属为一体的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建设农垦国有土地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化管理,同时,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登记信息共享服务,促进登记成果有效利用。
五、进度安排
(一)全面推进阶段
1. 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2018年3月底之前制定工作方案和经费预算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统一进度安排、落实经费保障等。
2. 狠抓任务落实,全面推进确权登记发证。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时间节点要求,细化工作安排、落实人员和经费预算,及时组织实施,全面开展农垦国有土地权籍调查、权属争议调处和登记发证工作。
(二)基本完成阶段
1. 积极推动权属争议调处。2018年3月底前,由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排查,划定农垦国有土地争议范围,全面掌握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情况。加大权属争议调处力度,努力化解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对争议已解决的农垦国有土地,要及时向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发证手续。
2. 基本完成确权登记发证任务。2018年6月底前,完成农垦国有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3. 系统整理工作成果,全面总结工作。2018年7月底前,系统总结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文字总结材料上报县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2018年7月底前,将我县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结报省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李琼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黄磊、县农业局局长黄兰芳任副组长,县政府办(法制办)、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民政局、县住建规划局、县水务局、县司法局、武水镇、楚江镇、花塘乡、汾市镇以及县茶场、县果木场负责人为成员的临武县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协调小组,具体负责全县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组织协调并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农业局,由县农业局局长黄兰芳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李江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纠纷调处组、质量检查组和监察监督组,分别负责全县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综合协调、纠纷调处、质量检查和监察监督等工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对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县茶场、县果木场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农场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
县政府办(法制办)、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县司法局负责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过程中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技术方案,组织技术培训、指导权籍调查、协助政府调处权属争议以及办理不动产登记发证等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工作,确定调查技术单位,负责工作经费的落实、工作底图的领取工作,组织农垦农场开展权籍调查工作,协调农垦国有农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组织做好农垦国有土地管理信息库建设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和物质保障工作。统筹安排、及时拨付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县民政局负责行政界线等资料、数据的提供。根据全县最新行政区划调整结果,及时提供2个农垦国有农场及其周边行政界线调整的批复、图件以及电子数据等资料。
县果木场、县茶场负责宣传发动、领取工作底图、组织开展权籍调查工作,配合做好权属纠纷调处以及向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按时完成我县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
(三)保障工作经费
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由中央、地方财政的农垦国有农场共同负担。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的基础上,县财政和农垦国有农场要统筹好工作经费,确保确权工作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四)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
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各农垦国有农场和相关权利人切身利益,涉及到大量、多类型国土资源基础数据使用,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委的要求,选定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具备一定数据使用基础的技术单位开展此项工作。县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质量检查组要制定质量监控制度,全程对我县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定时不定时进行跟踪检查、抽查。
(五)加大宣传培训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多种传媒途径,对我县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全面、广泛深入的宣传报道,宣传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意义、任务和工作内容。
各农垦农场要在各自辖区范围内设立以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主要内容的横幅及宣传标语,积极开展宣传工作,争取各相关权利人对我县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六)开展督促指导
建立全县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汇总统计分析和通报制度。县国土资源局每季度末要向市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协调小组上报本季度工作进展情况。县国土业源局、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将联合对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推进情况进行专项督导,重点督促检查工作进度慢、保障措施不力的农垦农场,督导后整改不力的将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