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36785488/2020-3199791 主 题 词: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2020-09-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统一登记号: 责任部门: 临武县政府 时 效 性: 长期公开
 

临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武县县属国有企业新进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省市驻临各单位:

《临武县县属国有企业新进人员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93



临武县县属国有企业新进人员管理

   

 

第一条  为规范县属国有企业用工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内所有县属国有企业新进人员管理工作。

第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新进人员,应通过组织部门任命、人才引进、政策性安置、公开招聘、劳务派遣等方式进行管理。

第四条  由组织部门任命或政策性安置(如部队转业人员、随军家属)的新进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管理。

第五条  企业从事保洁、保安、后勤等辅助性工种人员由企业通过劳务派遣方式管理。

第六条  人才引进是指企业引进急需的管理人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特殊岗位人才等高素质人才。由企业提出人才引进计划并组织考核,经企业考核,企业主管部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企业报县人社局备案,按政策要求和规定程序办理劳动用工手续。

第七条  除上述第四、第五、第六条规定外的新进人员,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八条  公开招聘是指企业向社会公开招聘计划,按照一定程序,择优录用合格人员担任企业内部岗位职责的过程。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人岗相适的原则,采取考试、实际操作、考核等方式,或多种方式相结合进行。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排他性录用条件,不得降低条件定向招录本企业员工亲属。

第九条  企业公开招聘的员工,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纪律,品行端正;

(二)能够履行企业员工的义务,胜任企业岗位;

(三)原则上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岗位所需的相应职业资格,年龄在18—35周岁(特殊专业和特殊技能人才,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身体健康,适应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法律、法规等对企业岗位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企业招聘员工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坚持总量控制、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计划申报审批制度。招聘计划由企业申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县人社部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公开招聘。招聘计划应包括招聘理由、拟招聘岗位、招聘人数、开考比例、所需资格条件、聘期、薪酬待遇等内容。

第十一条  企业根据核准的招聘计划制定招聘方案,报请企业主管部门7个工作日内批准。公开招聘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聘的岗位名称、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

(二)招聘对象、范围和人数;

(三)招聘的方法、程序、开考比例;

(四)招聘人员的待遇;

(五)招聘的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  企业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公告(须在临武县政府门户网公布);

(三)报名,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笔试、面试、实际操作等);

(五)体检;

(六)政审;

(七)签订劳动合同,到县人社局备案后,办理相关入职手续。

第十三条  对应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企业新进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首次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转正后按企业薪酬方案执行。

第十四条  新进人员合同期满后,用人企业确因事业发展需要继续聘用的,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续聘;因业务不再需要的,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  企业进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录用人员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企业新进人员的管理工作由本企业负责组织实施,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工作的监管,县人社部门负责指导备案。

第十八条  办法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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