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36785488/2021-3332669 | 主 题 词: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发文日期: | 2021-07-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统一登记号: | 责任部门: | 临武县政府 | 时 效 性: | 长期公开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省市驻临各单位:
《临武县龙翔商贸广场项目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按程序公开征求意见,并发布了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的公告(临政公〔2021〕2号)。经研究,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5日
临武县龙翔商贸广场项目集体土地征收
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龙翔商贸广场项目工程建设,根据临武县城市规划要求和城市发展需要,县人民政府决定对龙翔商贸广场项目规划红线控制范围内进行集体土地征收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现结合项目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2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湘政办发〔2014〕21号文件精神的通知》(郴政办发〔2014〕20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郴政办发〔2015〕31号)、《临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武县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19〕2号)、《临武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临武县征地补偿区域及标准的通知》(临政发〔2018〕11号)有关规定。
二、临武县龙翔商贸广场项目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基本情况
(一)项目征收拆迁范围:临武县龙翔商贸广场项目规划红线控制范围内土地征收33.2亩(其中集体土地征地31.1235亩)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单位:临武县自然资源局。
(三)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舜峰镇人民政府。
三、集体土地征收
(一)拟被征地位置、地类、面积。临武县舜峰镇西城村集体土地31.1235亩、其中农用地:24.855亩(其中水田18.8985亩、旱地0.9亩、农村道路2.5875、沟渠0.4095亩、田坎2.0595亩),建设用地1.482亩(其中农村宅基地1.482亩),未利用地4.7865亩(其中其他草地4.7865亩)。(见拟征地公告中数据)
(二)征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见湘政发〔2018〕5号、临政发〔201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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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准(元/亩) |
地类修正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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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
Ⅱ |
园地 |
林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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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00 |
43100 |
0.8 |
0.8 |
支付对象:被征地村、组。
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支付。
(三)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补偿标准:按郴政办发〔2015〕31号标准补偿。
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支付。
四、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一)房屋合法性认定。被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使用性质等原则上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被拆迁人对权属登记面积有异议的,可聘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以实测结果为准。对未经登记或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及相关证书登记内容存在争议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有关部门调查、认定的意见为准。
(二)房屋补偿标准。本项目集体土地上被拆迁住宅类房屋和非住宅类房屋的补偿标准按照《临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武县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只补偿不安置的情况
1、拆迁集体土地上非住宅类房屋,以及因鼓励农业产业发展等历史原因未取得合法批准手续,承包人所建的房屋、猪栏和生产生活等设施,仍正常使用且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腾地的给予适当补偿,不再给予安置。
2、实行征购补偿的,补偿后不予安置。征购补偿标准为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同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140%。
(1)拆迁城镇居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2)实行迁建安置的被拆迁人,自愿放弃安置的;
(3)实行迁建安置的被拆迁人,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后,安置期间内死亡的;
(4)拆迁集体土地上的学校、寺庙、祠堂和集体所有的公房,不需要异地重建的;
(5)拆迁企业在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
(四)不予补偿和安置的情形
拆迁下列建(构)筑物不予补偿和安置:
1、违法违章的建(构)筑物;
2、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3、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抢建、改建、扩建的;
4、虽经有关机关批准,但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迁的临时建(构)筑物;
5、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
6、建房批准文书中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
拆迁下列设施或装修(饰)不予补偿:
1、已废弃的生产、生活设施;
2、农、畜、牧业等生产用房的装修;
3、室内外非正常装修。
上述情况,由相关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修建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根据房屋结构标准支付自拆劳务费。钢混及砖混结构自行拆除的,按160元/㎡—220元/㎡的标准支付自拆劳务费;砖木及简易结构自行拆除的,按50元/㎡—120元/㎡的标准支付自拆劳务费。超过规定期限未自行拆除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一律不给予劳务费补偿。
(五)征地拆迁涉及企业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企业集体建设用地面积,按拆迁时办理同等面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发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偿。企业停产、停业损失,根据企业上季度的经营状况、利润、税收和建设周期等情况,按有关规定协商给予合理补偿,补偿期限一般不超过9个月。在《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不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六)集体土地上的企业拆迁,涉及到生产设备搬迁的,根据生产设备搬迁的实际需要,酌情给予补助。
五、安置
(一)安置对象。安置对象是指具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户口在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依法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有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重大事项的表决权、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权益分配权等),并依法履行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尽的义务(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一事一议”等)的在籍常住人员,包括在籍子女、合法婚姻的婚入人员。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乡镇和村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进行认定,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安置条件。被征地拆迁农村村民的安置以户为单位进行。安置户根据以下情形确定:
1、主拆户:征地范围内,《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发布之日前,合法取得的住宅类房屋被拆迁,且符合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条件的被拆迁人;
2、分支户:征地拆迁范围内,在《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公告》发布之日前,与主拆户共同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
(1)已分户,且符合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条件的无房户。
(2)符合分户条件但未办理分户手续,且符合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条件的无房户。
符合安置条件的安置对象,只能享受一次安置。被拆迁人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部分房屋被拆迁后,剩余宅基地面积达到规定用地限额标准的,不予安置。
(三)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安置:是指对被拆迁人的合法正房进行货币化补偿后,不进行统一安置,也不安排宅基地,由被拆迁人自行安置。
货币补偿安置费:
(1)主拆户为403500元/户。
(2)分支户为261000元/户。
2、公寓楼安置(房屋置换安置):是指房屋拆迁区范围内被拆迁人选择公寓楼安置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建设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由被征收人按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价格购买安置房入住。
(1)公寓楼安置面积标准:
①主拆户,购买安置房的建筑面积指标为不超过300平方米/户(含公摊面积)。
②分支户,购买安置房的建筑面积指标为不超过200平方米/户(含公摊面积)。
(2)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安置价和建设(开发)成本价:
①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公寓楼安置价为《郴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拆迁农村砖混结构房屋主体部分一等和装饰、装修部分二类补偿标准价;建设成本价是指应当计入公寓楼建设成本的价格,计入公寓楼建设成本的具体项目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确定。
②国有出让土地上的公寓楼安置价为《郴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拆迁农村砖混结构房屋主体部分一等和装饰、装修部分二类补偿标准价,加上单位面积分摊出让土地成本(按基准地价计算)组成的价格;建设开发成本价是指应当计入公寓楼建设开发成本的价格,计入公寓楼建设开发成本的具体项目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和县发改局(物价)确定。
六、奖励和补助标准
(一)按期签约奖励。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拆迁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100元/㎡的按期签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0元/户。规定期限后签订协议的,一律不予奖励。
(二)按期搬迁腾房奖。被拆迁人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期限内(约定期不少于15天,下同)完成搬迁腾房的,按被拆迁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50元/㎡的按期腾房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0元/户。约定期限后完成搬迁腾房的,一律不予奖励。
(三)困难补助。被拆迁人因重大疾病、突发重大意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且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腾房的,由本人申请,经相关部门核实认可,可按3000元/户的标准给予困难补助。
七、其他事项
(一)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需提交的证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委托书(如需代签协议书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被拆迁人腾房验收时需提交下列证件资料或物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不动产登记证(原件)、房屋钥匙,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拆除已设定他项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产权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被拆迁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经催告后,由县房屋拆迁部门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被拆迁户必须保证其房屋产权清晰,无任何权属纠纷。如有纠纷,则由当事人通过协商或司法程序解决。
(六)在拆迁过程中,凡煽动群众闹事,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敲诈勒索,采用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以及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方案只适用于临武县龙翔商贸广场项目,由本项目房屋拆迁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省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项目指挥部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