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36785488/2021-3332670 | 主 题 词: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发文日期: | 2021-06-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统一登记号: | 责任部门: | 临武县政府 | 时 效 性: | 长期公开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省市驻临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区城市道路挖掘和修复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区城市道路挖掘和修复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1〕48号)、《郴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郴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郴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郴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挖掘和修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郴城执发〔2021〕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县城市管理水平,强化占破道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考察郴州和“城市管理应该像绣花一样精细”等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持续巩固城市精细化管理成果,不断改善生产生活环境,提升市民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加快实施“统一收费、统一恢复”的城市道路占破道管理模式,通过明确工作责任,梳理工作流程,健全工作机制,做到依法审批、收费足额、监管有力、施工有序、修复统一、质量达标,全面提升我县道路挖掘和修复管理工作水平,确保道路完整通畅和市容环境整洁。
二、主要内容
(一)行政许可申报。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向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报,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需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协助单位: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二)现场勘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组织协同现场勘查,依据现场实际情况需要,施工单位应当配合提供相应的材料,如:与地下管线单位签订的保护协议、施工方式、破道恢复施工图、工程数量表等事项,现场确定破道工程内容、工程量以及破道位置、施工方案、施工时限等事项,相关各方确定认可后出具现场勘查意见。(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协助单位: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县市政公用设施管护所、各管线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三)办理行政许可。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批准同意挖掘城市道路的,根据现场勘查意见和《临武县城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工程实时单价表》计算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缴费金额,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进行缴费,领取行政许可证。《临武县城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工程实时单价表》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聘请有资质的造价事务所编制,每年度编制一次。(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协助单位: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县市政公用设施管护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四)道路挖掘修复费征收和管理。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48号)、《郴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征收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按破损面积实时造价的150%收费;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两年内对其开挖的,按道路修复成本的两倍收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征收的道路挖掘修复费专项用于县城区破道维护修复和管理,各单位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协助单位:县财政局、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县市政公用设施管护所)
(五)安全规范作业。施工单位在破道施工时要做到安全施工、规范施工、文明施工,挖掘车行道的要征得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严格依照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科学组织施工;要按规定设置施工围挡和警示标志,并在围挡相应位置公示建设单位、管理单位、许可证书、项目负责人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开挖时做到无扬尘飘洒,渣土及时清运,鼓励采用顶管等对道路破坏较小的施工方式,作业时应避开地下管线,确保安全,产生的泥浆不得排入市政管网。(责任单位: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六)回填夯实基槽。报建单位应将道路挖掘修复费列入工程预算,确保修复质量;施工单位在完成管道(线)埋设后,应对开挖基槽按要求回填压实(只留出道路结构层厚度的深度不填),及时清理现场渣土、建筑垃圾等,经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验收合格后撤场,后续恢复工作由道路挖掘修复施工单位统一实施。(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协助单位: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县市政公用设施管护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七)统一道路恢复。为确保道路挖掘修复质量,便于统一管理,按照相关规定确定道路挖掘修复施工单位,道路挖掘修复施工单位应具备市政工程施工资质、具有破道修复能力和经验。道路挖掘修复工程完工后,经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按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结算。(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协助单位: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县市政公用设施管护所、各施工单位)
(八)强化管理和执法监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要组织县市政公用设施管护所和市容秩序执法队加强监督检查,有效开展联动作业和现场施工过程监管,加大巡查力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容秩序执法队对未获得行政许可擅自开挖或不按许可内容擅自扩大挖掘面积超过时限、施工现场渣土撒漏、扬尘污染、无围挡等行为,加大监管和查处力度。(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协助单位: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县市政公用设施管护所、市容秩序执法队)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城市道路挖掘和修复工作与群众出行和城市形象直接相关,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城市建设发展全局,意义深远、责任重大。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上下一心、各方联动,自觉抓好城市道路挖掘和修复管理工作。
(二)落实责任。各相关单位要严格压实责任,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好主体责任,明确具体责任人员。责任单位要密切配合,不得推诿扯皮,对工作懈怠、不作为、慢作为影响破道修复管理工作的,将依规追究其责任
(三)长效管理。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要会同县发改、县财政等部门尽快出台《临武县城区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建立完善诚信制度,设置道路挖掘修复施工单位红黑榜,确保我县占破道管理有章可循,实现常态长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