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36785488/2021-3332672 主 题 词: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2021-04-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统一登记号: 责任部门: 临武县政府 时 效 性: 长期公开
 

临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武县县城区国有土地上自建房办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省市驻临各单位:

  《临武县县城区国有土地上自建房办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329


临武县城区国有土地上自建房办理不动产

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妥善处理县城区国有土地上自建房办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处理范围

县城区国有土地上自建房办理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20151231含)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县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自建房涉及不动产登记在用地、规划、建设、房地产交易、税费征缴等环节存在的问题。

二、税费征收

(一)税收征缴标准

1. 违规建设住房办证按工程造价砖混结构每平方米750框架结构每平方米900元的标准计征建筑安装税收及相关费用

2. 房屋基价砖混结构每平方米1250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750元的标准计征销售不动产税、契税及相关费用。

3. 门面税费基价按每平4000的标准计征,车库、杂房税费基价按每平方米1600的标准计征

(二)规费征收标准

1. 属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对房屋所占土地分摊面积执行《临武县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解决不动产登记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临政发〔20206号)规定,同路段、同用途、现行基准地价的35%收取土地出让金,计算公式为:补缴土地出让金(元)=基准地价(元/平方米)×容积率修正系数×缴纳比例(35%)×上市房屋分摊土地面积(平方米)

2. 实际用途与批准用途不一致的,按批准用途办理不动产登记,如使用人申请按实际用途进行登记的,经县房地产办证化解办批准,按同地段实际用途与批准用途现行基准地价的差价收取土地出让金,计算公式为:补缴土地出让金(元)=(实际用途基准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批准用途基准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改变用途房屋分摊土地面积。

3. 超占用地面积补办超占部分用地手续,补缴土地价款执行临政发〔20206号文件规定。具体标准如下:

1)划拨用地按同地段、同用途、现行基准地价的70%执行,计算公式为:补缴划拨土地价款(元)=基准地价(元/平方米)×缴纳比例(70%×房屋分摊土地面积(平方米)。

2)出让用地按同地段、同用途、现行基准地价修正后执行,计算公式为:补缴划拨土地价款(元)=基准地价(元/平方米)×容积率修正系数×房屋分摊土地面积(平方米)。

3)存在“批东占西”情形的,按临政发〔20206号文件执行。

4. 超建建筑面积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补交土地价款,计算公式为:超建建筑面积应补缴土地出让金=基准地价×容积率系数×用地面积÷原审批总建筑面积×超建建筑面积。

5. 部门收费1县住建局人防易地建设费2007726日县人防办成立之日起征收,现行收费标准每平方米20.48建筑面积)执行2)水土保持补偿费按国土红线征占地面积1/平方米执行。(3)县城基建工程建筑材料垃圾处理费按本方案税收征缴标准中工程造价的4计征。(4)城市道路占用费根据占用城市道路的实际面积和时间,按0.5/平方米·天计算。

6. 属国有出让土地上已完工或在建的(包括已转让的房屋)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私人独栋房屋应由办证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消防和房屋安全评估机构出具评估(鉴定)报告,由县住建局出具消防和房屋安全证明。其中已原县城区违规建设遗留问题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了办证申请资料但未办证的房屋一栋房屋建筑中已有房屋按临政发〔201527号文件精神办理了不动产登记,则该栋房屋的消防和房屋安全审查按2015年政策执行。

三、处理程序

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县自然资源住建、城管和综合执法、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将违规建筑勘测、处置职能书面委托县集中化解房地产办证信访突出问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房地产办证化解办)行使。一般处理程序为窗口受理现场踏勘和审核测绘落宗安全(消防)鉴定税费征缴下达办证通知下达办证通知7个工作日内发放不动产证。县城区国有土地上自建房遗留问题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要求审批

(一)由原县城区违规建设遗留问题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但未办证的房屋审批程序:由县房地产办证化解办办证组调查核实原有审批资料作为依据,自然资源住建、城管和综合执法、税务、财政等职能部门在《临武县国有土地上自建房办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审批表附件4(一式两份)上审核盖章。

(二)一栋房屋建筑中已有房屋按临政发〔201527号文件精神办理了不动产登记,同栋未办证房屋审批程序由县房地产办证化解办办证组调查调取同栋已办证房屋的审批资料作为依据,自然资源住建、城管和综合执法、税务、财政等职能部门在《临武县国有土地上自建房办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审批表附件4(一式两份)上审核盖章。

(三)2015年未审批且一栋房屋建筑中没有办证房屋的自建房审批程序:违规建房户主到房地产办证化解办受理窗口申请办理,县房地产办证化解办办证组现场勘测,核定相关数据,填写《临武县建房办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表》附件2并制定测绘图,张榜公示后,县房地产办证化解办对违规建筑下达处理通知书,县自然资源住建、城管和综合执法、税务、财政等职能部门在《临武县国有土地上自建房办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审批表附件4(一式两份)上审核盖章。

四、处罚要求

凡有下列情形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一)200811日(不含)前建成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的,无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200811日(含)至20151231日(含)建成的房屋,无国土手续有合法土地来源证明,无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的,按房屋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50元的罚款;有国土手续,无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的,按房屋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20元的罚款;有国土手续,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二缺一的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

(三)严重违反城总体规划的由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本次县城区国有土地上自建房办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政策执行时间截止为20211231日。职能部门原已征收了税费和处罚款的可抵扣本次应缴纳的税费和罚没款

附件:1. 自建房现场调查勘验笔录

2. 临武县自建房办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表

3. 临武县国有土地上自建房办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税费计算表

4. 临武县国有土地上自建房办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审批表


附件1

 

自建房现场调查勘验笔录

调查时间

   月   

勘验地点

 

户主姓名

 

联系电话

 

户口所在地

 

坐落

 

房屋建设时间

 

房屋总层数

 

所在楼层

 

房屋取得方式

 

房屋结构

 

房屋性质

 

证件办理或其

它需说明情况

 

调查人

签  名

 

被调查人

签    名

 


附件2

 

临武县自建房办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表

     

申报人

 

联系电话

 

是否为本村

村民

 

房屋地址

 

非住房(㎡)

 

住房(㎡)

 

用地性质

 

房屋取得

方    式

 

楼    层

 

国有土地

使用权证

 

建设施工方

 

房屋结构

 

建设时间

 

土地分摊

面积()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附件3

 

临武县国有土地上自建房办理不动产登记

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税费计算表

住户姓名:

 

 

 

单位

税费项目

征收标准

税费金额(元)

自然资源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违法处罚

100-150/

 

自然资源局

土地出让金

按计算公式

 

税务局

土地契税

4%

 

建安税

3.80%

 

住房契税

1-4%

 

非住房契税

4.00%

 

销售不动产(住房)

13-14%

 

销售不动产(非住房)

14.00%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0.48/

 

水利局

水土保持补偿费

1/

 

城市管理和综合

执法局

基建工程建筑材料垃圾处理费

4

 

城市道路占用费

0.5/平方米·天

 

1、综合违法处罚按临政发20206号文件执行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实施之日执行。

3、建安税及交易税,税费计算结果最终以系统计算为准。


附件4

 

临武县国有土地上自建房办理不动产登记

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审批表

                          编号:

住户姓名

 

联系电话

 

地    址

 

土地性质

 

土地分摊面积

 

住房面积

 

非住房面积

 

楼层房号

 

房屋结构

 

处理意见

 

 

 

 

                                临武县集中化解办公室(盖章)

                                          年    月    日

自然资源局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税务局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财政局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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