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70/2021-3234986 | 主 题 词: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发文日期: | 2021-01-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统一登记号: | 责任部门: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时 效 性: | 长期公开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接待费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公开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三条 公务接待费由财政核定,列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四条 实行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公务接待前,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由单位负责人审签。接待费申请报财务室,由财务室根据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接待费支出。
第五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公务活动结束后,由接待经办人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经局财务会审小组人员签批后方可报账。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按相关规定一张接待公函只安排接待一次。
第六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严格控制接待陪同人员,对于超陪同人数或超接待标准和超预算不予报销。
第七条 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招待范围。
第八条 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控制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九条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属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条 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和列支项目。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一条 接待费支出严格按照公务卡管理规定执行,一律用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费按照规定实行预算和决算公开,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