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95/2017-229085 | 主 题 词: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发文日期: | 2015-08-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统一登记号: | 责任部门: | 县经信局 | 时 效 性: | 长期公开 |
目 录
一、经信局执法股室职能简介………………………3-5
1、能源监察和电力行政执法大队主要职能
2、墙体材料、散装水泥办公室主要职能
二、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6-7
三、行政许可事项……………………………………8-12
1、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许可
2、建设工地使用袋装水泥行政许可
3、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4、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
四、行政处罚事项……………………………………13-17
1、能源监察和电力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事项
2、违规使用粘土实心砖行政处罚事项
3、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袋装水泥行政处罚事项
五、行政强制事项……………………………………18-19
1、限期补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加收滞纳金
2、限期补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加收滞纳金
临武县能源监察和电力行政执法大队主要职能
县能源监察和电力行政执法大队是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下属负责全县能源监察和电力行政执法的机构。主要职能职责有:
一、负责《能源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可再生能源法》、《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执法监察工作;
二、负责全县能源审计、能源利用率评价、能源产品检测、认证、监督等工作;
三、参与能源发展项目审核,对全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节能评估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对重点节能单位节能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和监测监督;
四、依法对各种违法违章供电用电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五、依法对各种违法违章用能耗能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六、对扰乱电力市场秩序、能源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对未取得电力、能源相应许可证而从事相关业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对危害电力、能源设施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
九、依法查处违反电力和能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实施行政处罚,参与电力、能源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工作;
十一、执行《能源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可再生能源法》、《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电力、能源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执法内容。
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主要职能
县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是县经信局专职从事墙体材料改革执法的机构。主要职能有:
一、宣传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的政策法规。
二、编制全县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征收、管理和使用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监督和检查使用情况。
四、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中的问题。
五、处理违反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法规政策的行为。
六、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墙改机构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能
县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是经信局专职从事散装水泥管理执法的机构。主要职能有: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散装水泥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县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
四、负责全县散装水泥使用情况的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五、负责全县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协调工作,为散装水泥的生产、运输、使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六、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散装机构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电力行政执法行政许可事项
一、许可事项:进入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许可
二、许可对象:单位或个人
三、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四条
(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六条
四、收费情况:不收费
五、办理期限:由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决定,特殊原因难以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须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及时通知申请人,说明延期时间。
六、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受理责任人:电力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2、受理权项:按照许可的工作事项,查验单位或个人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事由,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审查责任人:电力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2、审查权项: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3、审查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决定责任人:经信局局长
2、决定权项: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作业许可规定,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3、决定时限:1个工作日
(四)下达文本
1、文本制作责任人:能源监察和电力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
2、文本要求:按照规范化文本要求,依据公文程序行文。
3、时限要求:1个工作日
建设工地使用袋装水泥行政许可
一、许可事项:建设工地使用袋装水泥行政许可
二、许可依据:《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十四、十五条
三、办事条件:申请人必须提供申请报告、营业执照、施工(生产)许可证、建筑工程预算书、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许可对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办理程序: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县散装水泥办公室派工作人员(必须2人以上)到现场勘查,签署勘查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审批,符合条件的,办理使用袋装水泥行政许可。
六、收费情况:不收费
七、办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一、许可事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二、许可对象: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
三、收费依据:
(一)《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二十三条
(二)《湖南省发展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三)《临武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四、收费情况:收费
五、收费标准:
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便于计算建筑面积的,按预计用砖量缴纳,标准为每块标砖0.05元。
六、办理期限:即时
七、征收专项基金程序:
(一)建设单位到县墙改办提交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许可申请;
(二)建设单位填写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承诺书,并提供建筑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三)县墙改办开具专项基金缴费收据。
八、返退专项基金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临武县墙改办提交返退专项基金申请;
(二)建设单位填写好返退审批表;
(三)建设单位提供墙改办验收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验收报告;
(四)县墙改办初审,并拿出初审意见;
(五)县经信局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
一、许可事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
二、许可对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
三、收费依据:
(一)《湖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二)《临武县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八条。
四、收费情况:收费
五、收费标准:
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缴纳1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3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核定的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六、办理期限: 即时
七、办理程序:
(一)县散装办下达征收通知;
(二)建设单位提供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纸、施工中标通知书、项目批文等资料;
(三)县散装办按标准收缴专项资金,并开据发票。
八、返退专项资金程序:
(一)建设单位到县散装办领取专项资金返退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证、专项资金缴纳收据原件、工程散装水泥运输单等资料
(三)县散装水泥办初审,并拿出初步意见
(四)县经信局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能源监察和电力行政执法处罚事项
一、处罚事项: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
(二)擅自深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和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三)盗窃电能和盗窃电力设施及破坏电力设施的;
(四)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
(五)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产品、设备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二、责任单位:能源监察和电力行政执法大队
三、责 任 人:局主管领导、承办人
四、处罚对象:单位或个人
五、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五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向用户供电。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一条: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2、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3、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5、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6、采用其他办法窃电。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七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六、处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违反以下行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1、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2、擅自深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和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二条: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九条或者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电力供应和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初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整改或者关闭。
七、处罚标准:按照节能监察和电力法律法规处罚规定标准执行。
八、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按照《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执行监督检查,以《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郴州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落实责任追究。
本制度在临武县政府门户网长期公布。
违规使用粘土实心砖行政处罚事项
一、处罚事项:违规使用粘土实心砖
二、处罚对象:
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城市规划区内,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使用粘土实心砖。
三、处罚依据:《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
四、收费情况:收费
五、收费依据:《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二十八条
六、收费标准:
违反《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粘土实心砖的,由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粘土实心砖使用量,对工程建设单位处以每立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七、办理期限:即时
八、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由县墙改办工作人员受理,根据《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推广条例》,查验建设单位是否违反了《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使用了粘土实心砖。
(二)审查
墙改办工作人员下建设单位施工现场勘查是否使用了粘土实心砖,并要求建设单位提供购进新型墙体材料税务发票,提出审查意见。
(三)决定
县墙改办主管领导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不同意的意见附理由)。
(四)下文
县墙改办相关工作人员将处罚决定按照公文渠道的形式下发建设单位。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袋装水泥行政处罚事项
一、处罚事项:建设工地未经行政许可使用袋装水泥
二、处罚对象:未经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擅自使用袋装水泥的建筑单位。
三、处罚依据:《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
四、收费情况:收费
五、收费依据:《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三、
六、收费标准:
违反《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分别按照使用袋装水泥每吨六十元、三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七、办理期限:即时
八、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由县散装办工作人员受理,根据《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查验建设单位是否违反了《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袋装水泥。
(二)审查
散装办工作人员下建设单位施工现场勘查是否擅自使用了袋装水泥,要求其建设单位责令改正并提出审查意见。
(三)决定
县散装办主管领导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不同意的意见附理由)。
(四)下文
县散装办相关工作人员将处罚决定按照公文渠道的形式下发建设单位。
限期补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加收滞纳金
一、强制事项:责令限期补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加收滞纳金
二、强制对象: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三、强制依据:《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
四、收费情况:收费
五、收费依据:《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二十九条
六、收费标准:
违反《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专项基金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由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办理时限:即时
八、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由县墙改办工作人员受理,根据《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缴纳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二)审查
县墙改办工作人员下建设工地进行检查,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已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财政票据,证实是否已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三)决定
县墙改办主管领导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不同意的意见附理由)。
(四)下文
县墙改办相关工作人员制作处罚决定公文下发给建设单位。
限期补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加收滞纳金
一、强制事项:责令限期补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加收滞纳金
二、强制对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三、强制依据:《临武县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四、收费情况:收费
五、收费依据:《临武县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六、收费标准:
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办公室督促补缴应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七、办理时限:即时
八、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由县散装办工作人员受理,根据《临武县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二)审查
县散装办工作人员下建设工地进行检查,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已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财政票据,证实是否已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三)决定
县散装办主管领导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不同意的意见附理由)。
(四)下文
县散装办相关工作人员制作处罚决定公文下发给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