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jjhkjswj/2018-235868 | 主 题 词: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发文日期: | 2017-11-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统一登记号: | 责任部门: | 经济和科技商务局 | 时 效 性: | 长期公开 |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二、办理条件:
1、新建、改建、扩建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民用建筑(含工业生产厂房)建设工程。
2、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应当由有相应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通过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的评审;
3、其他建设工程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场地岩土地震波速及地脉动测试,确认场地地震地质情况和场地类别;
4、填写《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相关栏目,并加盖单位公章。包括:工程项目名称、业主、地址、法人代表、主管部门,工程项目类型、规模、场址、占地面积、建筑总面积、主体建筑最大高度、设计使用年限、基建投资金额,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三、材料名称:
1、1:500拟建工程项目选址规划总平面图
2、建设场地《岩土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3、拟建工程项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4、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必须有省安评委审定通过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评价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其他建设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场地波速及地脉动测试,确认场地地震地质情况和场地类别报告
5填写《拟建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有关内容
6、申请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