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jjhkjswj/2018-235864 主 题 词: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2017-11-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统一登记号: 责任部门: 经济和科技商务局 时 效 性: 长期公开
 

零售商促销活动备案

一、法律法规依据: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2006 年第 18 号)第二十条 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办理条件:

涉及的内容:零售商为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而开展的营销活动。

三、材料名称:

1.领取并填写《零售企业促销活动备案表》;2.促销活动总体方案(包括开展促销活动原因、促销活动具体内容、对消费者明示的促销内容等);3.促销活动安全预案;4.促销活动有关宣传资料;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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