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jjhkjswj/2018-235864 | 主 题 词: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发文日期: | 2017-11-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统一登记号: | 责任部门: | 经济和科技商务局 | 时 效 性: | 长期公开 |
一、法律法规依据: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2006 年第 18 号)第二十条 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办理条件:
涉及的内容:零售商为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而开展的营销活动。
三、材料名称:
1.领取并填写《零售企业促销活动备案表》;2.促销活动总体方案(包括开展促销活动原因、促销活动具体内容、对消费者明示的促销内容等);3.促销活动安全预案;4.促销活动有关宣传资料;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