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jjhkjswj/2018-235867 | 主 题 词: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发文日期: | 2017-11-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统一登记号: | 责任部门: | 经济和科技商务局 | 时 效 性: | 长期公开 |
一、法律法规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十七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省外单位在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到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登记备案。
二、办理条件: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在县城规划区内省外单位来临武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时必须进行备案审查。
2、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地震安全性评价合同(复印件)。
三、材料名称:
1、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
2、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证书
3、拟建工程项目书
4、申请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