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jjhkjswj/2018-235870 | 主 题 词: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发文日期: | 2017-11-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统一登记号: | 责任部门: | 经济和科技商务局 | 时 效 性: | 长期公开 |
一、设定依据: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8号);《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办法》(津商务流通【2007】36号)
二、审批依据: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三、办理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备案登记证明;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承认书。
四、办理流程:
企业提出申请-县经科商局市场运行股受理--审核-备案--发放《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五、办结时限: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