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109/2015-156538 | 主 题 词: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发文日期: | 2010-04-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统一登记号: | 责任部门: | 时 效 性: | 长期公开 |
一、什么是仲裁
所谓仲裁,是指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一定的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这种裁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二、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三、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四、仲裁的业务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五、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注意哪些事项:
1、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是双方自愿,并达成仲裁协议;
2、向哪个仲裁组织提请仲裁,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3、可以选择或者委托仲裁组织指定仲裁员;
4、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