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109/2025-3842268 | 主 题 词: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发文日期: | 2025-06-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统一登记号: | 责任部门: | 县司法局 | 时 效 性: | 长期公开 |
第一条 为加强局财务管理,规范单位经费支出行为,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中央、省、市、县相关规定以及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发票审批。局机关所有发票一律实行五人会审制度;分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本人经手的发票由局主要领导审批;党组书记、局长履行对局机关发票审批的监管权。
第三条 报账流程。局机关所有发票必须由经手人签字,经局财务会计、办公室、党组书记(局长)审核,报分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报账,单笔经费支出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发票须经分管业务工作的局领导审核签字后再交局财务室报账。
第四条 大额经费支出报账。单笔经费支出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项目,须经局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再按本暂行规定第三条流程报账。
第五条 差旅费报账。严格执行出差及下乡“先申报,后出差”制度,局中层及以下干部、职工出差或下乡须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由党组书记(局长)审核同意,局班子成员出差及下乡须报局党组书记审核批准,局党组书记出差及下乡由局长审核,并填写好《临武县司法局下乡出差审批表》,差旅费报账时须附相对应局领导签字同意的《临武县司法局下乡出差审批表》,并按本暂行规定第三条流程报账。
第六条 招待费报账。局机关公务接待用餐严格执行“先申报,后接待”制度,接待用餐前由对口接待股室到局办公室申报并经党组书记、局长审批同意。餐费发票报账时须附来客单位接待公函、经党组书记(局长)签批的《郴州市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和《郴州市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否则,一律不予核报。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和更新,实行预算管理,年初由各部门根据实际需求情况向局办公室进行申报,并在年初固定资产配置预算中编制相应预算,由局办公室根据财政经费安排统一进行采购。严格按年初配置预算进行固定资产采购,年初无预算的不执行采购;因特殊情况,确需采购的,由申购部门提交需求报告,写明申报理由,提供申报依据,经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局分管财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定后,由局办公室报财政局审批,根据财政部门批复安排采购。
第八条 公车管理。公车使用,使用公车下乡及出差严格执行“先申报,后用车”制度,由使用人填写好《临武县司法局公务用车派遣审批单》、《临武县司法局出差审批表》,按下乡、出差申报审批好方可出行;公车加油,实行专人专车专卡制,单位设二张油卡(主卡、副卡),由局办公室专人管理,且只能给指定的公务专车加油;车辆维修前由司机报办公室审核,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同意后进入维修程序。
第九条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