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78/2024-3831360 | 主 题 词: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发文日期: | 2024-11-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统一登记号: | 责任部门: | 县民政局 | 时 效 性: | 长期公开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老年人助餐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的通知》《湖南省社区居家养老助餐服务若干规定》省民政厅等13个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郴州市老年人助餐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助餐补贴资金,是指由中央、省、市彩票公益金以及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全市老年人助餐服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坚持规范、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专项资金可用于临武县户籍年满60周岁且有助餐需求的老年人享受助餐补贴,以及助餐服务机构运营补助等。
第五条、老年人助餐补贴原则上一天只补贴二餐,每餐补贴标准为60岁-69岁,补贴2元;70岁-79岁,补贴3元;80岁以上,补贴4元;其中低保、分散特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抚、残疾等特殊困难群体中的老年人每餐补贴不低于3元,补贴不可叠加使用,就高不就低。
第三章 助餐补贴申报
第六条、助餐服务机构需使用刷卡或人脸识别设备,识别老年人身份。老年人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居住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让老年人享受就近便利的助餐服务。
第七条、助餐补贴由助餐服务机构向所在县民政局提出申请,县民政局采集助餐系统用餐人数、人次,每个季度审核助餐服务机构补贴申请,经审核无误后在县门户网站予以公示(不少于7日)。公示结束后,及时将助餐补贴资金拨付至服务机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各助餐服务机构应当主动公示老年人助餐服务情况,并公布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受理并处理有关举报和投诉。
第九条、助餐服务机构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视情况责令整改,或按照协议约定终止合作,取消助餐服务机构资格,服务未满一年的,应回收政府补助资金。
1. 擅自关停;
2. 餐饮质量较差,老年人投诉较多;
3. 正常营业期间连续2个月没有老年人就餐;
4. 对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成整改不到位等情况。
第十条、民政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建立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机制,实行“黑名单”制度管理,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社会反映恶劣的助餐服务机构,列入监管“黑名单”,责令退出运营管理。
第十一条、助餐服务机构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骗取补贴资金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县民政局联合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立即按照协议约定终止合作,并由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临武县民政局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