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74/2024-3727369 | 主 题 词: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发文日期: | 2024-02-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统一登记号: | 责任部门: | 县交通局 | 时 效 性: | 长期公开 |
LWDR-2024-16001
临交字〔2024〕8号
临武县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临武县交通运输领域
“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相关股室、执法队:
现将《临武县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附件1)(以下简称《清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为保障《清单》的实施,一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清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参照《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湘交法制规〔2022〕13号)、《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部分)》(湘交法制规〔2023〕2号)、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湘交法制规〔2021〕15 号)、郴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郴州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郴交法发〔2021〕345 号)等文件,结合我县交通运输实际编制。是全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普遍适用的裁量基准,对《清单》中列举的违法行为、符合《清单》规定情形而不适用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报告。
二、“轻微不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首违不罚”是指本《清单》施行之日起,违法行为人的某一种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首次被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但通过执法信息系统或者其他方式,可以证实违法行为人以前实施过此种违法行为的除外。
四、《清单》施行前已经办理完毕的行政处罚案件,不适用本《清单》的规定;《清单》实施前已立案,但没有办理完毕的,符合《清单》规定的“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情形的,适用《清单》相关规定。
五、办案机构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口头警告或批评教育,并建立“轻微不罚”“首违不罚”台账(附件2)。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局法规股反馈,以便以后进一步修改完善。
六、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中规定的事项,《清单》中没有涵盖的,依据部相关规定要求,与《清单》同步施行。
附件:1、《临武县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
2、《临武县交通运输局落实“首违不罚”“轻微不罚”制度台账》
临武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2月7日
临交字8号附件2临武县交通运输局“首违”“轻微”免罚台账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