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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粮食收购资格审批
项目依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七至十条。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总局《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四、六至九、十二、十六条。《湖南省粮食局收购资格管理办法》第五至八、十、十二至十五条。《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第三至七条。
审批对象:临武县城区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审批方式:审批。
审批条件: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20万元以上经营资金筹措能力,并具有较好的资信;
(2)拥有或者能租借储存150吨以上并符合国家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
(3)具有与收购规模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设施和计量工具;
(4)具有或者聘用具备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的人员。
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2万元以上经营资金的筹措能力,并具有良好的资信;
(2)具有水分测定仪、扦样器、天平、衡器等基本的粮食质量检验、计量器具,掌握其使用常识,能正确使用;
(3)需要储存粮食的,还需要拥有或者能租借储存粮食的仓储设施,并具备粮食保管常识。
审批程序:尚未登记的新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先向县粮食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并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已办理工商登记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先向县粮食局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依法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并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
县粮食局审核粮食收购资格申请时,可根据需要派出2名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仓储设施、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进行实地核查。如有必要,也可以对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询问。
申请办理该项目需提供的资料:
(1)盖有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印鉴的《湖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资信证明文件;(4)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5)粮食质量检验、化验食品和计量工作的有效证明;(6)检验人员、保管人员的有效证件。
粮食收购者属于新设立的企业,除需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应当向县粮食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盖有本人印鉴的《湖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资信证明文件;
(4)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
(5)粮食质量检验、化验食品和计量工具的有效证明;
(6)检验人员、保管人员的有效证件。
申办地点:县粮食局调控储管股
联系电话:0735-6330957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监督投诉电话:0735-632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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