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wshjhsyj/2023-3622331 | 主 题 词: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发文日期: | 2023-08-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统一登记号: | 责任部门: | 卫生健康局 | 时 效 性: | 长期公开 |
临武县卫生健康局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第一条 为确保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审核目录清单。
第二条 本办法审核目录清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局机关承办股室(单位)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重大执法决定处理建议后,在提交局领导签发或局领导集体审议前,由法监股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用性进行审核。非重大执法决定由承办股室(单位)自行审核。
第三条 重大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 重大执法决定包括下列事项目录清单: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重大社会风险的;
(三)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
(一)是否超越县卫生健康局法定权限;
(二)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六条 承办股室(单位)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相关证据、依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法监股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前款第一项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情况,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组织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执行法定程序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
(一)承办股室(单位)填写《临武县卫生健康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并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送交材料。
(二)法监股在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情况复杂的,经分管法制审核工作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三)承办股室(单位)应将法制审核意见与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一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批或者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承办股室(单位)送审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补充,不予补充或者补充不完整的,法监股予以退回。
第八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对有关事实进行核实,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遇到专业性强或者疑难、复杂的问题,法监股可以组织局机关聘请的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第九条 法监股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拟作出的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出具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拟作出的执法决定需要补充或者重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补正执法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或者行政裁量不合理的,出具暂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认为拟作出的执法决定存在违法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据适用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等情形的,出具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答复等相关材料,承办科室或者执法机构应当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及其部委的文件,县政府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