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64/2015-1718006 | 主 题 词: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发文日期: | 2015-07-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统一登记号: | 责任部门: | 县安监局 | 时 效 性: | 长期公开 |
(一)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组织县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综合监督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研究拟定安全生产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及工矿商贸行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生产标准的情况。
(三)依法行使县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按规定上报伤亡事故情况;依法组织、协调全县重大、特大事故及职能范围内的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或协助上级的事故调查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督促、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申报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七)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督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县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八)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业健康工作;受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委托,监督管理中省在临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程及技术标准的情况,监督检查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依法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与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验收的事项,依职权进行审批、验收,或报省、市安全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批、验收。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对取得批准后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定权限撤销原批准或上报省、市安全监督管理局,依法撤销原批准。
(十)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安全评价及安全设施与主体工作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简称:“三同时”)情况;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十一)组织拟订全县安全生产的发展规划与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十二)归口管理国家、省、市、县级安全技术改造、安全技术措施、公共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等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并监督检查其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十三)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组织、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区域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办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