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64/2015-1720469 主 题 词: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2015-07-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统一登记号: 责任部门: 县安监局 时 效 性: 长期公开
 

行政许可及便民服务事项

项目一

项目名称:高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

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4、《湖南省矿山企业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审查办法》

审批对象:高危企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审批条件:通过安全资格考核合格的高危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

许可程序: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与告知

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1、《安全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

2、安全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3、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2寸彩色照片2张。

集中申报的还需提供安全生产培训申请表、安全资格证书审批表和申请安全资格证人员名单(名单需附电子文档)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即办

由省市安监局颁证

项目二

项目名称: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操作资格认定

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审批对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

审批条件:通过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

审批程序: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与告知

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1、特种作业操作证发放(复审)申请表;

2、《特种作业操作证登记表》或《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登记表》一式二份;

3、体检表;

4、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证明;

5、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1寸彩色照片2张。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即办

由市安监局颁证

项目三

项目名称: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审批对象:项目建设单位

审批条件:

1、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有经过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立项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3、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或安全设施设计符合非煤矿山安全规程、标准要求且经过有关专业技术机构评审;

4、有符合要求的安全预评价报告;

5、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符合资源开发规划并取得采矿许可权。

审批程序: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与告知

许可数量:有数量限制

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

2、立项批准文件;

3、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4、经过有关专业技术机构评审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或安全设施设计;

5、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许可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市安监局组织专家审查

项目四

项目名称: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审批对象:项目建设单位

审批条件:

1、建设项目有经过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的要求,立项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3、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或安全设施设计符合安全规程、标准要求且经过有关专业技术机构评审;

4、有符合要求的安全预评价报告。

审批程序: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与告知

许可数量:有数量限制

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一式三份);

2、立项批准文件;

3、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4、经过有关专业技术机构评审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或安全设施设计;

5、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市安监局组织专家审查

项目五

项目名称: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

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审批对象:项目建设单位

审批条件: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测及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符合规定要求;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情况达到规定要求;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或专家评估经过专业技术机构评审;

4、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及岗位操作规程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审批程序: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与告知

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表;

3、经过专业技术机构评审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或评估报告;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测合格报告;

5、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报告;

6、试运行情况报告;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市安监局组织专家审查

项目六

项目名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审批对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审批条件:

1、依法设立且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

2、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生产和储存场所、设施及安全生产条件;

3、建立、健全了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完备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适应安全工作的需要;

5、有符合要求且评审通过的安全评价报告和专家现场核查报告;

6、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7、有可行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了工伤保险费;

9、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验收报告或批准文件;

10、生产监控化学品、管制化学品有许可和批准证明文件;

11、有企业所在地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12、周边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审批程序: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与告知

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企业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印件);

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5、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且评审通过的安全评价报告和专家现场核查报告;

6、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7、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8、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通知(复印件);

10、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及污染物达标排放证明或检测报告;

11、2002年3月15日后建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有工程(项目)规划许可证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体竣工验收的批准文件;

12、工程(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和区域位置图。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县安监局接受报市安监局受理

项目七

项目名称: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其改建、扩建审批

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审批对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或改建、扩建单位

审批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对危化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的要求,项目拟设立在当地政府的规划区域内并经过当地政府规划部门批准;

2、项目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储存方式、设施;

3、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4、有经过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有符合要求且经过评审合格的安全评价报告和现场核查报告;

6、有可行的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指标符合规定要求;

8、包装、储存、运输及其他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

9、有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或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10、制定了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审批程序: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与告知

许可数量:有数量限制

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报告、申请表(一式三份);

2、法人证明资料,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任命和聘任文件,主要技术骨干的任职资格证书,当年在职人员统计表;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4、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5、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评价报告书及其专家评审意见;

6、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7、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措施;

8、生产、储存场所建筑物公安消防机构的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9、生产、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10、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证明材料;

11、生产岗位操作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明材料;

12、产品的物理、化学、医学性质资料;

13、新产品、新工艺的技术鉴定报告;

14、监控化学品、管制化学品的许可和批准证明文件(提供原件复印);

15、项目建设所在地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16、拟建地周边安全生产条件的资料(附区域位置图);

17、单位住所证明。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市安监局审批

项目八

项目名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审批对象:非煤矿山企业及所属独立生产系统(包括地质勘查企业、采掘施工企业、尾矿库)

审批条件:

(一)非煤矿山企业

1、取得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2、建立、健全了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完备的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适应安全工作的需要;

4、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

6、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7、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8、为从业人员缴纳了工伤保险费;

9、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有符合要求且经过评审合格的安全评价报告和现场核查报告;

11、重大危险源建档、检测、评估、监控措施符合实际;

12、有可行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3、设立了矿山救护队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切实可行。

(二)非煤矿山企业所属独立生产系统

1、取得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2、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

3、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4、有符合要求且经过评审合格的安全评价报告和现场核查报告;

5、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测检验合格报告;

6、为从业人员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7、建立、健全了适应安全生产需要的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作业安全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等。

审批程序: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与告知

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一)非煤矿山企业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6、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的安全资格证的证明材料;

7、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证明材料;

8、为从业人员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9、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10、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12、符合要求且经过评审合格的安全评价报告和现场核查报告;

1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测检验合格报告。

(二)非煤矿山企业所属独立生产系统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的证明材料;

4、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证明材料;

5、符合要求且经过评审合格的安全评价报告和现场核查报告;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测检验合格报告;

7、为从业人员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8、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作业安全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9、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矿山开采设计、图纸及设计单位资质证明。主要图纸包括:露天矿山、矿山及采矿场。

(三)地质勘查企业

除按非煤矿山企业(一)提供资料外,还应补充以下资料;

1、交通、通讯联络工具和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护用品清单;

2、使用民爆物品、有毒化学品和放射源的应提供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保存措施;

3、勘探使用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措施;

4、高标观测仪架设安全措施;

5、坑道墈探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6、城市测量(绘)避让行人和电力设施的安全措施;

7、巷探工程施工设计(含安全卫生专篇)。

(四)采掘施工企业

除按非煤矿山企业(一)提供资料外,还应提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制定与施工现场有关的防尘、防毒、防火、防爆、防雷、防洪、放风、防坍塌等安全措施。

(五)尾矿库

除按非煤矿山企业(一)提供资料外,还应提供:

1、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尾矿库设计;

2、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符合要求且经过评审合格的安全评价报告和现场核查报告;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县安监局接受,报市安监局受理。

项目九

项目名称: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审批对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审批条件:

1、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2、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3、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4、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5、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6、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7、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8、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有符合要求且经过评审合格的安全评价报告和现场核查报告;

10、有应急救援预案、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程序: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与告知

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独立法人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下达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3、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4、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6、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证明材料;

7、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8、依法为从业人员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9、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特种安全设备、设施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检测检验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符合要求且经过评审合格的安全评价报告和现场核查报告;

11、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出具的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的意见;

12、新设立企业选址符合城乡规划,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的批准文件;

13、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4、县、市安监部门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厂周边安全距离的审查意见;

15、厂区位置、周边安全距离示意图,厂区设计图纸。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县安监局接受,报市安监局受理。

项目十

项目名称: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

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3、《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审批对象: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

审批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3、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仓管保管员、守护员具备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经营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5、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施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6、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能力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7、有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符合要求且经过评审合格的安全评价报告和现场核查报告;

8、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9、企业按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并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程序: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与告知

申请人需提供材料:

1、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

4、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符合要求且经过评审合格的安全评价报告和现场核查报告;

5、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复印件;

6、事故预警及应急救援预案;

7、销售和储存场所建筑物设施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8、销售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9、储存仓库与周边实测安全距离审查意见;

10、防雷检测合格证明;

11、特种车辆检验合格证明;

12、缴纳工伤保险、风险抵押金等证明材料;

13、烟花爆竹进出口经营企业还应当提交烟花爆竹进出口经营资质证明;

14、申请烟花爆竹产品批发销售出省的生产企业还应当提交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项目十一

项目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审批对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审批条件:

1、独立法人单位;

2、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与周边建筑、设施距离符合规定要求;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5、有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符合要求且经过评审合格的安全评价报告和现场核查报告;

6、有可行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建筑物消防验收合格。

审批程序:受理→审核→决定→送达与告知

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4、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符合要求且经过评审合格的安全评价报告和现场核查报告;

5、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6、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经公安消防机构的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

8、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9、电气安全检测检验报告;

10、防雷设施安全检测检验报告。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县安监局接受,报市安监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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