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00001/2010-1723442 | 主 题 词: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发文日期: | 2010-04-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统一登记号: | 责任部门: | 时 效 性: | 长期公开 |
一、行政执法机关
(一)单位名称:临武县煤炭局
(二)公开电话:0735-6338848(兼传真)
(三)单位地址:临武县城关镇显贵路7号
(四)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1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4条;
3、《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4条;
4、《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第7条;
5、《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4条;
6、《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7条。
二、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
(一)煤炭生产许可证
1、项目名称:煤炭生产许可证办理、年审、变更、延期等资料审查
2、立项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3、审批的方式:初审
4、审批条件:
(1)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
(2)有经过批准的采矿设计和安全专篇;
(3)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并完善可靠,经依法验收合格;
(4)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书;
(5)瓦检工、安全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持有煤矿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
(6)井上、井下及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
(7)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
(8)有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9)有依法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5、审批程序:由企业提出申请,提供资料,县级煤炭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上报市、省审批
6、年检年审:煤炭管理部门每年对煤炭生产许可证检查、审核一次
7、县级办理地点:县煤炭局,联系电话:6338848
8、办理时限:60天
(二)煤炭经营资格证
1、项目名称:煤炭经营资格证办理、年检、变更、延期等资料审查
2、立项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3、审批对象:煤炭经营企业
4、审批方式:初审
5、审批条件:
(1)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2)开办煤炭经营企业申请书、申请表;
(3)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5)固定经营场所证明。企业自有的提供房产证;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复印件;
(6)储煤场地证明。企业自有的,提供土地证;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方土地证。申请铁路运输发站的企业应提交铁路货位使用证明和平面位置图;
(7)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8)质检部门出具的计量、煤炭质量检测设施合格证明;
(9)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财务、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
(10)煤炭生产企业申请经营煤炭应提交合法有效的《煤炭生产许可证》。
6、审批程序:由企业提出申请,提供资料,县煤炭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上报市、省审批
7、年检年审:煤炭管理部门每年对煤炭经营资格证检查、审核一次
8、县级办理地点:县煤炭局,联系电话:6338848
9、办理时限:30天
(三)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1、项目名称: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办理、年审、变更
2、立项法规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湖南省煤矿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管理办法(试行)》
3、审批方式:初审
4、审批条件:
(1)拟任职煤矿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
(2)应具备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3)必须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工作经历;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深入井下生产现场正常工作的男性公民,矿长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5)经依法培训考核合格。
5、审批程序
(1)煤矿企业以书面形式将矿长拟任人选报送县煤炭部门审查备案,3天内,下达审查意见;
(2)申请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培训;
(3)参加省级培训机构培训,培训结束后参加考试考核;
(4)考核合格,培训机构颁发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省煤炭工业局审查相关资格,合格后颁发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
6、煤矿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2个月内,向发证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7、县级办理地点:县煤炭局,联系电话:6338848
8、办理时限:30天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处罚:11项
1、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开采出的煤炭和采掘设备、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67条。
(2)《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5条。
2、转让或出租煤炭生产许可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68条。
3、擅自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煤作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70条。
4、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作业、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75条。
5、煤炭企业未建立健全和执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9条。
6、煤矿有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瓦斯超限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城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0条。
7、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1条。
8、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1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21条。
9、未经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办乡镇煤矿;乡镇煤矿未按照规定向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图纸资料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整顿
法律依据:
(1)《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第26条
(2)《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32条。
10、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6条。
11、乡镇煤矿未绘制《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乡镇煤矿所报图纸不能反映井下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或由此发生与相邻煤矿贯通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整顿
法律依据:《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32条。
(二)其他行政为:5项
1、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煤矿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5条。
2、提请县、乡人民政府予以关闭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0条第二款。
3、提请县、乡人民政府予以关闭被令停产整顿后擅自从事生产的煤矿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1条。
4、提请县、乡人民政府予以关闭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煤矿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7条。
5、煤炭经营资格证初审
法律依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