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00001/2014-1735619 | 主 题 词: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发文日期: | 2014-12-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统一登记号: | 责任部门: | 时 效 性: | 长期公开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以下简称《七条规定》),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较大及以上事故,促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按照《湖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1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市、区)遏制重特大事故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安办〔2013〕17号)文件要求,结合郴州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市8个产煤县市区开展遏制煤矿较大及以上事故攻坚战(以下简称攻坚战),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力争在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的2年时间内,全市消灭煤矿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到2015年底全市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比前5年(2008-2012年)平均死亡人数下降50%以上,各县市区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指标内。
二、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14年1月-3月)
1.按照市统一部署,召开动员大会,学习传达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安排部署攻坚战活动。
2.各产煤县市区制定并上报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细化责任、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健全机制、严格考核。
3.层层组织开展宣讲培训。市政府组织对各产煤县市区分管领导、县煤炭局长、产煤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进行宣讲培训;市煤炭局组织对县市区煤炭局分管领导、产煤乡镇分管领导、煤管所长(安监站长)、煤矿实际控制人和矿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宣讲培训;宜章、永兴、嘉禾等县组织开展由县委书记、县长对煤矿实际控制人和矿领导班子成员及县相关部门干部进行宣讲培训(其他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进行)。宣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意见》和《七条规定》宣贯大纲,攻坚战实施方案,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片等。
(二)第二阶段:摸底排查阶段(2014年3月-6月)
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从资源情况、煤层开采条件、矿井安全生产系统状况、管理技术条件等方面,对照《意见》和《七条规定》以及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结合煤矿整顿关闭要求,进行摸底排查,提出下列煤矿名单:
1.完全达到《七条规定》要求可恢复正常生产的煤矿;
2.有资源、有资金、可实施脱胎换骨的升级改造煤矿;
3.具备机械化改造条件的煤矿;
4.没有资源、没有资金、整改无望的煤矿。
(三)第三阶段:整改阶段(2014年7月-2015年7月)
1.认真落实真查、真停、真盯、真改、真验。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凡不符合《七条规定》任何一个条款或达不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最低标准的煤矿一律停产整改。对实施整改的煤矿,要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时间,落实整改资金,严格按整改方案组织施工,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整改进度调度,公安部门要对火工品实行定量供给,县市区政府或相关部门指定一名副科级以上干部负责监督并落实真正停产,煤矿业主要作出承诺,防止假整改突出煤。对整改完成的煤矿,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组织验收,并报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程序恢复正常生产。对恢复正常生产的煤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要加强监管、监察,确保持续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2.积极稳妥推进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省市下达的关闭淘汰落后小煤矿任务,科学制定关闭退出规划,明确关闭退出目标,落实关闭退出责任,确保按期完成。关闭煤矿要达到“六条标准”要求。保留的煤矿通过资源整合、改扩建、机械化改造等途径,达到符合产业政策规定的最低规模的产能。鼓励优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小煤矿。按期完成煤矿企业集团化重组工作。
3.深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重新核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生产能力,严禁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规定落实区域和局布防突措施,开采保护层或实施区域预抽,消除突出危险性,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发现瓦斯超限仍然作业的,一律按照事故查处,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
4.普查治理水害。各产煤县市区要在煤矿落实探放水措施的基础上,全面启动矿区水害普查治理,成立相应机构,安排专业人员和落实经费,并选择水害严重的矿区,至少建设一个水害普查治理示范矿区,划定矿区内每一个煤矿禁采线和警戒线,建立治灾的长效机制并全面开展工作。
5.加快推进小煤矿机械化建设。具备机械化开采条件的煤矿启动机械化升级改造;加强机械化示范矿井建设,永兴、宜章、嘉禾等县至少建设一个采煤、掘进机械化示范矿井,带动县域内有条件的矿井实施机械化改造;煤矿机械化改造提升的能力,按照湘煤行〔2012〕162号文件规定,通过能力核定办法确认。
6.大力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全面完成省市下达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任务,进一步完善“六大系统”建设,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淘汰非正规开采工艺,不能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依法实施关闭。严格水平采区和采掘头面管理,矿井水平延伸和生产环节改造必须经有资质的单位编制设计方案并按管理权限批准,新开工的采掘头面必须报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7.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各产煤县市区要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监控信息化平台,与县域内所属煤矿联网,监督煤矿正常使用安全监控、人员定位、通信等系统;培育技术服务中心,组织开展技术服务。
8.严格劳动用工管理。生产煤矿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生产煤矿必须有相关专业和实践经历的管理团队,煤矿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配备必须符合《意见》要求。县域内煤矿招工,统一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考试、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统一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县域内建立并执行煤矿工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9.加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打击查处力度。重拳打击无证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生产行为,从严追究责任。
(四)第四阶段:考核阶段(2015年8月-12月)
1.各责任单位及分片督导组对职责范围内攻坚战开展情况进行认真全面总结,提交总结材料报表。
2.市攻坚战领导小组对各责任单位及分片督导组进行考核评比(考核细则另行制定),对完成攻坚战任务的攻坚战领导小组和分片督导组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攻坚战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副秘书长黄泽生、市煤炭局局长邝良桃、湖南煤监局郴州监察分局局长王世斌任副组长,湖南煤监局郴州监察分局、市国土资源、煤炭、安监、监察、公安、经信、发改、财政、工商、环保、人社、总工会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部署、组织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邝良桃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攻坚战的日常协调工作。
(二)强化督导检查。市政府成立3个分片督导组:第一组牵头单位为市煤炭局,组长邝良桃,成员4名(市煤炭局3名、市公安局1名),负责苏仙区、宜章县、临武县。第二组牵头单位为湖南煤监局郴州监察分局,组长王世斌,成员4名(郴州煤监分局3名、市安监局1名),负责北湖区、桂阳县、嘉禾县。第三组牵头单位为市国土资源局,组长邓安玉,成员4名(市国土资源局1名、市煤炭局1名、郴州煤监分局1名、市经信委电力执法支队1名),负责资兴市、永兴县。
分片督导组的主要任务是:
1.审查分片县市区的攻坚战实施方案,并对分片县市区进行督促检查。
2.就分片县市区的关闭奖补、机械化改造、灾害治理、技术服务等工作研究政策、采取措施、提供服务。
3.督促、监督、指导分片县市区煤矿企业落实《意见》和《七条规定》,对分片县市区一次死亡3-9人的较大事故实行挂牌督办。对年产9万吨及以下的煤矿,凡发生较大责任事故的,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并依法追究煤矿主要负责人特别是实际控制人和相关单位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4.向市委、市政府专题报告攻坚战任务的完成情况,对分片县市区党委政府及有关人员提出表彰奖励或通报批评的建议。
5.负责分片县市区攻坚战活动调度统计及信息上报工作,每半年向市攻坚战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落实属地责任。
各产煤县市区党委政府成立以党委书记或县市区长为组长的攻坚战领导小组,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构,并根据实施方案细化工作职责,制定工作方案(可结合实际增加任务),健全工作台帐,做好各项任务的记录和核销工作,确保攻坚战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