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61/2025-3898471 | 主 题 词: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发文日期: | 2025-04-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统一登记号: | 责任部门: | 县环保局 | 时 效 性: | 长期公开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依法严肃查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规范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判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
一、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2年内因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受过1次行政处罚,又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三、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涉及10 辆以上车辆的;
四、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或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符合上述情节严重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处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取消其检验资格。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