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61/2025-3919430 | 主 题 词: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发文日期: | 2025-08-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统一登记号: | 责任部门: | 县环保局 | 时 效 性: | 长期公开 |
一、总则
为严格规范生态环境局公章的使用管理,保障公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有效防范因公章使用不当引发的行政风险、法律风险及不良社会影响,确保生态环境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郴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武分局所有涉及公章使用的部门、岗位及工作人员,涵盖各类公文、执法文书、审批材料、合同协议等文件的用印环节。
三、用印审批规定
公章用印前,必须事先获得分管领导的批准。对于涉及环境行政执法、行政审批、重大项目环评等重要文件的用印,需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确保符合生态环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批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微信、亲笔签字等。通过电话批准的,需做好通话记录并由批准人事后补签确认;通过微信等电子方式批准的,需留存完整的聊天记录截图。相关批准记录由用印部门负责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以备监督检查。
未经分管领导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严禁擅自使用公章,严禁在空白文件、函件、表格等上加盖公章。
四、用印登记规定
公章用印时,用印人必须在《公章使用情况登记表》上进行详细、准确的登记。
登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用印时间(精确到年月日)、用印文件及材料的具体名称或事由、用印人姓名及批准领导姓名等。
登记内容需真实、完整,不得漏项、涂改。用印人需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公章保管人员需对登记信息进行核对,确保信息无误后再行用印,以保证用印行为可追溯、责任可明确。
五、公章外借规定
公章原则上不得外借。因特殊工作需要(如现场执法急需加盖公章等)必须外借的,需提前在办公室进行登记报备,详细说明外借的必要性和紧急性。
外借时,需填写《公章使用情况登记表》,注明外借事由、外借时间、预计归还时间、借用部门、借用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公章外借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办公室不得办理外借手续。
借用人需严格妥善保管外借的公章,不得擅自转借他人,不得用于与外借事由无关的任何事项,尤其不得用于违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活动。公章归还时,办公室需检查公章是否完好无损,并在登记表上注明实际归还时间。
六、特殊情况规定
办公室无人值守时,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用印。若遇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等紧急情况,确需立即用印的,需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分管领导请示,经批准后,在至少两名在场见证人的情况下使用,并于紧急情况解除后24小时内补办相关审批和登记手续,详细说明紧急用印的原因和情况。
七、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规定使用公章的部门或个人,郴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武分局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岗位调整等处理;若因违规使用公章导致行政复议败诉、行政诉讼败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则
本规定由郴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武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定期对公章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公章使用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