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61/2024-3686272 主 题 词: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2024-01-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统一登记号: 责任部门: 县环保局 时 效 性: 长期公开
 

郴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武分局 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局财务活动,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国家有关财政政策和财经制度,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管理的基本任务: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内、外部财务关系;合理编制预算,科学配置资金;加强会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对经济活动实施有效预测、控制和监督;开展财务分析,提高财务保障能力,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转,更好地为环境保护工作服务。

  第三条 本局财务管理规定的范围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决算、分析与监督。

  第四条  本局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预算编制

  (一)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财政部门的要求,在上一年度预算执行的基础上考虑本年度变化因素,按照保证正常运转、保障重点项目、兼顾一般的原则编制预算,保障正常经费供给的合理增长和必须完成的项目建设经费。

  (二)县财政局预算下达一个月内,局财务室应根据县财政预算政策和本局实际状况,编制好本局内部预算,报局党组会批准后严格执行。

  (三)单位的公用经费和业务专项经费、招待费,根据单位职责、工作任务以及实际在岗人数按年度编制预算。

  第六条  预算的执行

  (一)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预算资金拨付申请或用款计划。

  第七条 预算调整

  (一)预算方案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如遇不可预见的重大事件,突发事件或因国家政策、机构、人员发生变化,确需调整预算时,按规定报局党组会研究决定。

  (二)因工作任务有重大变更,需临时追加经费,由单位写出经费追加报告,并列明原因、项目、数额及相关说明,按相关程序审批。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所有收入归口局财务室管理,统一核算,单位不得私设账户,严禁坐支截留、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一)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都必须依法依规使用财政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按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标准收取,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非税汇缴专户。

  (二) 其他收入包括各单位收取的捐赠收入、赔偿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租赁收入等均由财会室开具财政或税务部门的票据,统一入帐管理。

  第九条  票据管理:票据一律由局财务室统一到财政部门领取和核销。单位所有收入凭收费通知单到财务室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脑打印票据。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单位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经费支出和拨出经费。经费开支的审批权限:根据有关规定,公务支出执行财务会审小组“五人会审制度”。

  (一)局经费支出的审批:所有公务支出票据由经手人注明公务用途、经分管领导审核后,财务汇总审核、单位负责人初审、纪检、办公室审核、报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

  (二)专项经费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严格执行项目预、决算制度,所有公务支出票据由经手人注明公务用途、经项目负责人审核、分管项目领导审核,财务汇总初审,纪检、办公室审核、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支出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各项经费开支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

  (二)严格执行票据审核审批时限:所有列支票据应在30日内报财务室审核。“三公”经费支出原则上刷公务卡方能报账。

  (三)票据真实、手续完备。各项支出凭证必须清晰、真实、合法、有效,所有的公务接待、出差、购物、修理等均应事先办好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支出管理的规定

  根据支出凭证及时准确登记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档案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严防毁损、散失、泄密或不当使用。

  (一)设备采购

  严格按政府下发的采购目录进行采购,对应办理而未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的开支,财务部门不予报账。

  (二)办公用品及文印打字费

  1、办公用品由局办公室统一采购及发放。

  2、文件资料材料打印、复印业务,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未经局办公室审核同意到外打印、复印的,局财务室不予以审核报账。

  (三)大宗物品采购和工程项目建设

  必须有政府评审、招标采购的批复;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纳入固定资产登记、管理;上级机关下拨的各类物品要及时入帐,责任管理。

  (四)公务接待费、差旅费

  公务招待费、差旅费按临办【2020】40号文件、临财办【2018】330号文件执行。

  (五) 会议费

  1、本局召开的各种会议,一律实行会议费预算审批制度,根据会议规模,须会前书面报告审批。

  2、会议费报销须附会议审批手续、通知文件、参会人员签到名册原件及结算清单。

  (六) 各项补助、奖励及工资福利费

  根据县政府有关奖金、津补贴规定,财务室根据考核方案造册发放津补贴、奖金。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支出

  (一)各单位购置新车须根据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按程序办理新车购置手续后,方可报账。

  (二)局属所有车辆维修必须凭办公室开具的《车辆维修报修单》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送修。

  第十四条  因公务活动借款,应在活动结束之日起一个星期内结算;前次借款未结算的,原则上不再给予借款。

  第十五条 单位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在外赊账、欠账、提供经济担保,严禁本局干部职工随意在外挂账、记账、赊账和替记账单位报账,否则一切后果由经手人自负。

  第十六条  因公负伤人员的医疗费,先通过医保、保险等方式解决,不足部分按有关规定经局党组研究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由局财务统一建账核算,指定专人造册登记管理并在发票上签字确认,各使用单位确定专人负责保管。

  (二)按现行制度规定,单价在15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资产,均列入固定资产核算管理。

  (三)应当登记的固定资产,没有造册登记的,分管财务的领导不得签字核准报账。

  第六章  财务决算、分析与监督

  第十八条  决算的编制

  (一)局财务室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制要求,组织编制年度部门决算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二)各部门在年度终了后,根据决算的具体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九条  财务分析

  财务室每季度对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经费收支情况、人员增减情况、各种资产使用与管理情况、财务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并提供报表,为局长当好参谋。

  第二十条  财务监督

  1、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进行审核和检查;

  2、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标准进行监督;

  3、对有关资产管理的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

  4、对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问题进行纠正。

  第七章 债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原则上不得对外举借债务,不得对任何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资金担保业务。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局党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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