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68/2025-3843077 | 主 题 词: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发文日期: | 2025-06-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统一登记号: | 责任部门: | 临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时 效 性: | 长期公开 |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管理工作,严肃财经纪律,特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严格执行财务“五人会审”制度,凡属财务支付业务,不论金额大小,必须先由经手人或证明人签署用途,并交部门负责人签字,经办公室(财务室)财务人员初核,初核通过的票据先报分管局领导复核签字,其中单笔开支在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再报局主要领导审核;单笔1000元以上的或同一开支事由分数张发票,金额累计超过2000元的开支,先由局主要领导审核,再交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会审程序不得颠倒顺序,未履行完会审手续的票据一律不得到财务人员处报账。
第三条 凡经济业务支付,原则上一律凭税务发票报账。做到收有凭,付有据。财务人员在审核票据时,如收费票据不符合财经制度或付款原始凭证未履行完财务会审程序的,财务人员有权拒收票据或拒绝支付相关款项,否则追究财务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四条 严格执行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执法队员、工作人员因公出差、被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等,必须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处出,凭开会、学习通知等证明材料按省市县有关财经纪律要求,据实报销会议、学习费、差旅费。
第五条 出纳人员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当日现金收入必须当日存入银行,不得跨日过夜。
第六条 公务加班工作用餐由股室、执法队申报,履行用餐审批手续,由股室、执法队负责人填写用餐申请单,先经局办公室(财务室)初审,局分管后勤的领导审核,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副科以上领导因公务活动安排工作用餐必须报局长同意,由办公室(财务室)安排,否则不予报账(具体按县公务用餐管理规定和招待费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条 公务用车加油卡充值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由办公室(财务室)办理,办公室统一管理落实登记制度;股室、执法队因公租用外单位车辆(含单位职工私车),需先到办公室填报派车单,经局分管后勤的领导审签同意后再出车。分管领导因公借车,必须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按县财政下发的下乡补贴文件核准给予补贴。具体执行办法为,经按程序报批同意的下乡,下乡交通费补助不超过40元/天·人(乘坐公务用车下乡的,交通费不予补助),伙食补助按实际自行用餐数补助,标准为早餐20元/人,中、晚餐40元/人。原则上,下乡、出差一天,到下乡、出差地自行用工作餐一餐,特殊情况或紧急任务,经批准允许申请两餐或三餐。
第八条 财务人员要努力学习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守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