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00179/2020-3060368 | 主 题 词: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发文日期: | 2020-01-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统一登记号: | 责任部门: | 县统计局 | 时 效 性: | 长期公开 |
2019年临武县统计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临武县某事业单位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行政处罚案
行政执法机关:临武县统计局
当事人:临武县某事业单位
一、案件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条和《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等统计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临武县统计局于2019年12月3日对临武县某事业单位下达了《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临统法检通字〔2019〕02号)。
2019年12月19日上午,临武县统计局执法人员XXX、XXX、XXX依法对临武县某事业单位2018年《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统计年报数据质量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先是出示执法检查证,表明身份,简要介绍检查目的、检查内容和检查要求,听取了该单位有关人员对统计人员配备情况、统计年报表指标数据的计算方法、数据来源以及有无干预指导报数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询问。该单位相关人员对以上询问内容一一作了回答。执法人员将相关情况在《调查笔录》中予以记载。此外,执法人员重点核查该单位统计报表数据质量。具体核查了该单位2018年度“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和“工资总额”两项指标的数据质量。执法人员依据该单位提供的2018年12月《财务会计报表》、《2018年12月工资发放表》等财务报表以及其它相关原始凭证对主要指标数据进行了核实。检查发现,该单位2018年《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统计年报中“工资总额”上报数据为27336千元,核实数据为23217千元,多报4119千元,多报率为17.74%。
2019年12月23日,经临武县统计局法制部门对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议定,认为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全面确凿、办案程序正当、适用法律准确、处理意见适当。24日经临武县统计局负责人批准立案,25日拟对该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9年12月26日,临武县统计局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临统罚权告字〔2019〕01号)和《责令改正通知书》(临统责改字〔2019〕02号),告知临武县某事业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责令限期书面报送整改情况。该单位在收到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2020年1月4日临武县某事业单位如期向临武县统计局报送了《关于统计工作责令整改情况的报告》。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临武县某事业单位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决定结果
2020年1月5日,经临武县统计局负责人审批同意,对临武县某事业单位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统罚字〔2020〕01号),并于当日向该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单位XXX即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临武县统计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临武县某事业单位对临武县统计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该单位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事实、性质和情节。
1. 临武县某事业单位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复印件证明该单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能力。
2.《统计执法检查对象基本情况表》和统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单位统计人员的身份等基本情况。
3. 临武县统计局对该单位制作的《调查笔录》和《现场笔录》和2018年12月《财务会计报表》、2018年《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统计年报表等及其它原始账表复印件证明该单位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行为事实。
(二)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关于对临武县某事业单位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的问题。《临武县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一节第九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规定: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的属情节一般的情形,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价值量指标违法额在五千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额在五千万元以上五亿元以下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额在五亿元以上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该单位2018年《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统计年报表中“工资总额”统计指标数据多报4119千元,多报率17.74%。属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临武县统计局认为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临武县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一节第九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情形的裁量基准规定,经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我局对该单位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告知权利
临武县某事业单位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统计局或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依法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
六、典型意义
临武县某事业单位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行为的发生,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该单位统计法律意识欠缺,对统计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法律后果认识不足。统计法律法规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二是该单位统计人员责任意识不强,统计业务水平不高,对统计方法制度理解有偏差。三是该单位统计监督审核机制不完善,对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
政府统计部门要强化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统计调查单位依法统计意识,知悉统计数据造假的严重危害性和法律后果,提高调查单位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提供统计资料的自觉性和配合度。要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加大对统计调查单位尤其是新入统和人员变动频繁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力度,学习掌握统计方法制度,规范统计行为。要加大统计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查办统计违法案件,加大公开问责力度,对于各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的,都要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