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whtygdxwcbj/2020-3061766 | 主 题 词: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发文日期: | 2020-01-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统一登记号: | 责任部门: | 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 | 时 效 性: | 长期公开 |
第一条 根据《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武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郴办字〔2019〕10号)、《中共临武县委办公室临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武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办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临武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以下简称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对外可使用县文物局名称。
第三条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政策措施。拟订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融合发展。推进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二)指导、管理全县文学艺术事业发展,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三)负责全县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推进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科技创新发展,推进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四)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五)负责规划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产业,组织实施相关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产业发展。
(六)负责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领域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统筹协调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市场的综合执法工作。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安全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市场发展,对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市场。
(八)指导全县文化旅游对外交流、合作与宣传。拟订全县国内、国际文化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全县文化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拟订全县开拓文化旅游市场的措施并指导实施。培育、完善和开拓国内文化旅游市场。组织开展全县文化旅游与港澳台及国外交流合作的有关工作,组织大型对外文化旅游体育交流活动。
(九)指导、监督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业务工作,承担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和节目传播的监测、监管,负责广播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内容和质量的审查。管理全县广播电视频率、频道。指导监管全县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十)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承担组织考核评估工作,指导管理全县重大群众体育活动,依法监管高危体育项目。组织实施“奥运争光计划”,负责全县竞技体育项目布置、布局、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全县竞技体育训练和竞赛工作,组织参加和承办国际、全国、全省、全市、全县性体育竞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县性体育竞赛奖励政策和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队伍制度建设。
(十一)协调、指导全县文物和博物馆安全防范工作,指导全县文物安全责任落实。负责全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监督工作,组织审核全县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协同有关部门对全县世界自然和文化双重遗产、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申报、审核、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考古挖掘、文物博物保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承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工作和县级文物的保护工作。负责文物保护利用和博物馆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相关资质资格认定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宣传工作,组织开展重大文物保护科学创新工程,促进文物保护科学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十二)制定全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文物管理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和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管、管理文化旅游广电体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工作,承担有关专业人员资格认定和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工作。指导县级有关行业社团的工作。指导全县有关学校开展文化、旅游、体育教育的有关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责调整
1. 将原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县旅游外事侨务局)的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管理职责划入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 将县文物管理所职责划入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 印刷业管理。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负责印刷业日常监管。县公安局负责印刷业治安管理,查处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经营活动。县委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进行审核登记。
2. 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负责审核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负责指配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报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对擅自设置、使用高山无线发射台站、干扰广播电视频率、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行为予以处罚。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对具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需申请使用微波、卫星非广播电视频率等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单位办理频率使用手续。对获得《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需设置高山无线发射台站的单位办理电台执照。
3. 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公安局负责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管理,依法查处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
4. 娱乐场所管理。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负责实施娱乐经营行政许可,对娱乐场所有关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县公安局负责对娱乐场所实施治安管理和消防监督管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查处娱乐场所非法招用未成年人违法行为。
5. 营业性演出管理。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负责指导营业性演出团体的许可、演出节目审核、演出场所的备案及演出经营活动管理。县公安局负责指导营业性演出活动安全管理。
6.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的监管。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负责监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负责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的审查,对违反规定播放禁止播出的广告内容的行为,以及违规插播广告,违规替换、遮盖广告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广告经营机构违规发布广告的行为。
7. 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监管。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负责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境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审核境外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使用;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非法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县公安局负责检验审核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技术标准,进行技术安全检查,并视需要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对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企业的生产、销售环节进行监管,负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和质量监管。
第四条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股)。负责机关文电、机要、档案、信息、会务、后勤、值班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门户网站管理、后勤保障、安全保卫、卫生健康等工作。统筹协调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政策的重要调研。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发布、保密、信访、政务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管、政府采购、绩效考评、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办理等工作。协调对外文化旅游交流与合作。负责拟订编制机关年度财务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核、管理、统筹安排各项事业经费及专项资金。负责全县文化文物统计工作。负责统一受理并组织办理本部门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组织开展本部门权责清单建设工作,承担本部门“放管服”改革具体工作。
(二)人事教育股。组织实施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领域体制改革、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工资分配制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管理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管理和职称改革及申报评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劳动人事、队伍建设、教育培训、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统筹联系协调扶贫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党对群团组织领导的有关工作。
(三)公共服务和艺术管理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股)。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发展规划。指导全县公共文化体系设施建设和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指导、协调全县性艺术展演、展览等重大文艺活动和群众性文化活动。指导、协调、统筹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祁剧传承保护中心、乡镇文化体育广播站等公共文化单位业务工作。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文艺事业发展规划。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学作品和具有地方特色示范性的文艺院团。指导文艺创作、演出、理论研究及成果推广。组织、指导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规划。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和保护工作。拟订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组织、协调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活动。承办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组织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
(四)文物保护管理股。组织全县文物资源的普查、认定、申报定级和保护管理。拟订文物保护工作规范。管理全县主动性考古发掘的基本建设工程中的文物调查、勘探及考古发掘工作。对全县文物保护事项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进行专业审查(审核),并对工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参与打击文物犯罪活动。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古村落的申报。指导博物馆(纪念馆)开放、展览和对外合作交流。组织、协调全县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活动,组织县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
(五)资源开发与全域旅游股。承担全县文化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全县景区、乡村旅游区(点)的开发建设和品牌创建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推动县域文旅资源开发和融合发展,推动全域旅游规划实施。开展文化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发展本县文化旅游产业。参与全县文化旅游体育建设,负责旅游产业项目库建设,指导全县旅游产业项目建设,统筹安排旅游产业引导资金。负责全县旅游行业的归口管理,做好全县旅游行业的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确定的各类旅游区(点)、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等级和标准,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开展旅游饭店、旅行社、乡村旅游点星级创建评定工作。
(六)广播电视管理股。拟订全县广播电视及视听类新媒体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地方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全县广播电视播出(转播)机构,编制广播电视专用频段规划,按权限负责对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初审及申报工作。管理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及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和接收工作,监管全县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指导全县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组织全县广播电视节目的评奖活动,指导县广播电视台的重大宣传工作。
(七)体育管理股。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体育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研究拟订并实施全县竞技体育发展规划和目标,依法对体育市场进行管理;管理和发行体育彩票;组织实施全县全民健身计划,指导群众性体育活动开展。负责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国民体质监测制度,开展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实施工作。负责全县教练员和裁判员队伍的管理。负责全县等级运动员申报、审核和审批。监督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八)市场产业股。负责综合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等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和地方性管理办法。统筹安排产业引导资金,扶持、推进产业建设与发展,推进产业信息化建设和科技进步。负责全县文化旅游体育领域产业项目库建设,指导重大产业项目实施,指导、协调相关产业项目招商引资活动和项目建设。负责县级及以上重大项目的管理上报工作,指导、协调项目有关工作。指导全县相关产业基地和特色产业群建设。负责相关产业统计工作。指导相关产业协会工作。
(九)政策法规与质量监督股。督促、协调、统筹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行业投诉处理,指导有关违规违法案件的查处。依法承担演艺活动机构以及文艺演出、文化娱乐、文物、文化艺术品、旅游市场、体育市场的监督管理,管理网络文化活动。指导文化市场领域行业协会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文化市场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承办听证、应诉等机关法律事务,负责重大行政处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和本局起草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市场产业行业的综治维稳、法制宣传教育、公共安全、消防安全的监督执法。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安全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核定编制20名,其中:行政编制6名;暂保留机关全拔事业编制13名,待空编后予以收回;暂保留机关后勤服务全拔事业编制1名,待空编后予以核销。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副科级)1名。
第六条 其他事项
(一)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管理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县全民健身服务中心、县旅游服务中心。
(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三)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有关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