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whtygdxwcbj/2024-3727561 主 题 词: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2024-04-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统一登记号: 责任部门: 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 时 效 性: 长期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临)文综罚字〔2024〕0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文综罚字〔2024001号

当 事 人:临武县好歌声娱乐中心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5********6N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谭*                                                

住所(住址)临武县城关镇临武大道建设银行旁                                           

你(单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一案,经调查:

2024年1月31日21时08分至2024年1月31日21时56分,临武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联合临武县人民检察院开展专项检查,执法人员何远(18110821001)、曾建林(18110821005)、邓芸(18110821004)、文素娟(18110821002)共4人,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 的规定,在现场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后,依法对位于临武县城关镇临武大道建设银行旁的临武县好歌声娱乐中心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歌舞娱乐场所正在营业,场所内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5********6N,类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邝*坤)、《娱乐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431025****12)和“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警示标志,娱乐中心投资人邝*坤不在现场,该场所负责人谭*中在现场负责、配合检查。执法人员检查收银台电脑,显示正在营业的包厢有201、202、203、301、302等14个,检查201号包厢时发现有一名男性消费者疑似未成年人,执法人员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要求201号包厢内所有消费者配合检查并出示个人身份证件。经核查发现201号包厢开房人员蒋*涛,手机号码:186******20,系成年人,当晚20﹕41通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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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微信支付充值,合计充值420元;包厢内共9名消费者,其中8

人已成年,一名男性消费者雷*表示包厢内这名无法出示身份证或电子身份证的人是他弟弟,叫雷*,今年7周岁,在临武县*完小*年级*班读书,是他带来好歌声娱乐中心玩的。执法人员现场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相关条款,要求雷*打电话通知雷*的监护人到现场配合检查,经电话联系雷*表示其父母不愿意过来,但是把雷*的居民家庭户口本截图发给他了,他可以提供给执法人员并现场负责,截图显示“雷*籍贯:湖南省临武县,身份证号码:431025**********1X,学龄前儿童”。执法人员在征得雷*同意后,拍摄相关照片作为证据材料并要求他登记雷*和他本人的身份信息、联系电话。同时,执法人员调取、查看该歌舞娱乐场所收银电脑收银记录,获取201号包厢开房人员基本信息和3张临武县好歌声KTV电脑小票,小票显示2024年01月31日20﹕46会员蒋*涛充值420元,充值前卡余额9元,当晚蒋*涛在201号包厢有两次消费记录,第一次在2024年01月31日20﹕48消费412元,第二次在2024年01月31日20﹕49消费12元,两次消费共计424元,会员卡余额5元。

执法人员现场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作为证据材料;2、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3、要求现场负责人谭*中对201号包厢消费者雷*写下身份信息等现场检查经过进行签字确认;4、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到本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4年2月6日,经本机关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负责人、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对当事人予以立案,指定执法人员邓芸、曾建林负责办理此案。

2024年3月19日,当事人的经营负责人谭*中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并提供了《投资人授权委托书》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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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1份,并经过当事人核对无误后,

签名确认。同时,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的11张照片打印件和3张临武县好歌声KTV电脑小票的复印件进行了核对无误后,签名确认。

2024年3月27日,执法人员邓芸、曾建林开具《案件协查函》到临武县公安局查询案件相关人员雷*、雷*的户口登记信息和家庭成员信息。

2024年3月29日,案件调查终结。

本案查明以下事实:

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违法所得424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临)文综检(勘)字〔2024〕37号1份,证明2024年1月31日21时08分至2024年1月31日21时56分,临武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联合临武县人民检察院开展专项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歌舞娱乐场所涉嫌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等具体情况;

2、该歌舞娱乐场所201号包厢消费者雷*现场自愿填写《临武县好歌声娱乐中心涉未成年人员身份信息登记表》1份,登记自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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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包厢号、姓名、年龄、监护人、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信息,证明执法人员初步核实相关人员雷*为未成年人等现场检查情况;

3、执法人员调取、查看该歌舞娱乐场所收银电脑收银记录,获取的201号包厢开房人员基本信息和3张临武县好歌声KTV电脑小票,证明201号包厢开房人员蒋*涛当晚充值420元,消费424元,会员卡余额5元等会员充值、消费情况;

4、现场检查情况取证的照片打印件11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主要过程;

5、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5********6N)复印件1份、《娱乐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431025****12)复印件1份,证明临武县好歌声娱乐中心为依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邝*坤;

6、当事人的投资人邝*坤和经营负责人谭*中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邝*坤出具的《投资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邝*坤、谭*中的身份情况

7、对当事人的经营负责人谭*中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这一违法事实及执法人员合法取证的过程;

8、执法人员开具《案件协查函》到临武县公安局查询案件相关人员雷*、雷*的户口登记信息各1份和家庭成员信息1份,证明俩人姓名、年龄等具体身份信息和家庭成员关系。

以上证据本机关已向当事人逐一出示,经当事人确认无误后,就证据事项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无异议,本机关予以采信。

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经过本机关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方面进行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2024年3月29日,本机关集体讨论,对本案法律法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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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对于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这一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

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系1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且1次接纳未成年人1人,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第4项中“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1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的”适用情形,参照该裁量基准编码第4项中“从轻处罚”裁量阶次,处罚标准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当事人认识违法行为态度较好,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

2024415日,本机关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临)文综罚告字〔202400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截至2024420日,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故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综上,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

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贰拾肆元整(424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仟元整(12000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临武县舜峰

镇向阳路80号办公大楼四楼财会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6  5页

 

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城东支行(账号:19111***********909)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逾期不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武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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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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