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whtygdxwcbj/2024-3807539 | 主 题 词: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发文日期: | 2024-09-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统一登记号: | 责任部门: | 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 | 时 效 性: | 长期公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文综罚字〔2024〕003号
当 事 人:临武县鸿鑫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相约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5MA4L35A74M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邱金良
住所(住址):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舜峰镇解放中路33号
你(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一案,经调查:
2024年8月29日16时17分至2024年8月29日17时43分,临武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何远(18110821001)、曾建林(18110821005)、邓芸(18110821004)共3人,按照上级交办工作要求,对位于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舜峰镇解放中路33号的临武县鸿鑫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相约网吧容纳未成年人上网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核查。执法人员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规定,现场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现场检查发现该网吧正在营业,场所内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5MA4L35A74M,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负责人:邱金良)、《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431025200056)和“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警示标志,场所负责人邱金良在现场负责、配合检查。执法人员检查场所内上网消费者的身份信息和网吧实名登记落实情况,并调取、查看网吧当日的视频监控设备记录,视频监控设备回放显示:2024年8月29日14时03分07秒至14时09分02秒期间,郴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人员对相约网吧进行暗访时,发现电脑XY013、XY014、XY015号上网消费者疑似未成年,经暗访人员询问后,3名上网消费者从安全通道跑出网吧。同时,执法人员调取、查看网吧当日的收银电脑收费记录,发现2024年8月29日14时03分07秒至14时09分02秒期间,收银电脑万象网管系统内有电脑XY018、XY020、XY021、XY022号等上网消费者的姓名、证件号码、刷卡类型、照片和电脑、上机时长、卡号等上网信息,但是没有电脑XY013、XY014、XY015号上网消费者的相关上网信息;在收银电脑万象网管2004系统内发现同一时间段内电脑XY013、XY014、XY015号上网消费者的消费记录,记录显示“电脑XY013无客户信息,押金:4,实收:2,时长:0﹕29”,“电脑XY014无客户信息,押金:4,实收:2,时长:0﹕29”,“电脑XY015无客户信息,押金:10,实收:6,时长:1﹕27”。
执法人员现场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作为证据材料;2、将上级部门暗访时发现问题的相关时间段视频监控记录进行截取、拷贝作为证据材料;3、将上级部门暗访时发现问题的相关时间段内电脑XY013、XY014、XY015号上网消费者的消费记录进行登记、拍照作为证据材料;4、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5、要求负责人邱金良对《临武县鸿鑫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相约网吧疑似未成年上网人员身份信息登记表》进行签字确认;6、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到本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4年9月3日,经本机关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负责人、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对当事人予以立案,指定执法人员邓芸、曾建林负责办理此案。
2024年9月3日,当事人的负责人邱金良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并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1份,并经过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确认。同时,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的8张照片彩色打印件和记录相关视频证据材料的1张DVD光盘进行了核对无误后,签名确认。
2024年9月6日,案件调查终结。
本案查明以下事实:
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违法所得10元,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临)文综检(勘)字〔2024〕269号1份,证明2024年8月29日16时17分至2024年8月29日17时43分,执法人员按照上级工作交办,核查临武县鸿鑫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相约网吧容纳未成年人上网的违法经营行为,现场检查发现该网吧涉嫌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等具体情况;
2、执法人员现场调取、查看相约网吧当日的视频监控设备记录,将2024年8月29日14时03分07秒至14时09分02秒期间,上级部门暗访时发现问题的视频监控记录进行截取、拷贝,并将这段时长5分55秒钟的视频证据材料刻录成DVD光盘1张,证明郴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人员暗访经过;
3、执法人员现场调取、查看相约网吧当日的收银电脑收费记录,并将2024年8月29日14时03分07秒至14时09分02秒期间,相关电脑XY013、XY014、XY015号上网消费者在收银电脑内无客户信息、交押金18元、实付10元等消费记录情况进行登记,制作《临武县鸿鑫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相约网吧疑似未成年上网人员身份信息登记表》1份,证明执法人员初步核实该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现场检查情况;
4、现场检查情况取证的照片彩色打印件8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主要过程;
5、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5MA4L35A74M)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431025200056)复印件1份和临武县鸿鑫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5098040018B)复印件1份,证明临武县鸿鑫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相约网吧是临武县鸿鑫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旗下的分公司,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负责人为邱金良;
6、当事人的负责人邱金良和法定代表人熊仕威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熊仕威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邱金良、熊仕威的身份情况;
7、对当事人的负责人邱金良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这一违法事实及执法人员合法取证的过程。
以上证据,本机关已向当事人逐一出示,经当事人确认无误后,就证据事项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无异议,本机关予以采信。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经过本机关对上述证据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方面进行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2024年9月9日,本机关对本案法律法规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对于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这一违法行为,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鉴于当事人对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但日常经营活动中仍明知故犯,其违法行为系2024年以来首次被查处,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第14项中“首次被查处的”适用情形,参照该裁量基准编码第14项中“从轻处罚”裁量阶次,处罚标准为:“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024年9月9日,本机关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临)文综罚告字〔2024〕003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截至2024年9月19日,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故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
综上,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临武县舜峰镇向阳路80号办公大楼四楼财会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城东支行(账号:1911102729100023909)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武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4年9月2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