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whtygdxwcbj/2025-3907827 | 主 题 词: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发文日期: | 2025-07-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统一登记号: | 责任部门: | 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 | 时 效 性: | 长期公开 |
当 事 人:临武县萤火电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5********0B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黄*日
住所(住址):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武水镇临武大道中段乾城商业广场商铺6栋4层1号铺
你(单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一案,经调查:
2025年4月18日15时23分,临武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苏贻强(181****1009)、曾建林(181****1005)、邓芸(181****1004)共3人,根据临武县公安局的移送线索,对位于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武水镇临武大道中段乾城商业广场商铺6栋4层1号铺的临武县萤火电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经营行为进行核查。执法人员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 的规定,现场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营业,场所内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5********0B,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辉,经营范围:酒店管理、餐饮管理)、《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临公特2023字第9**8号)和“未成年人禁止入内”警示标志,是专业电竞酒店,公司经营负责人黄*日在现场负责、配合检查。执法人员检查该公司8403号房间,发现房间内有5张床和5台电脑,是电竞房,同时,检查收银台电脑消费者消费记录、《旅客住宿登记表》《宾旅馆房客登记表》及场所内监控设备记录,均显示2025年4月15日21时左右有一名姓名杨*磊的访客带着一名幼儿和一名女子一起进入8403号房间,杨*磊在收银台登记身份证号码“431025**********7X”,电话号码“156******30”。经初步核查发现,县公安局移交线索情况属实,该公司现场负责人黄*日承认2025年4月15日21时后有一名姓名杨*磊的访客和另一名带着个幼儿的女人一起进入萤火电竞酒店8403房,当晚21时33分,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和禁毒大队来检查时发现杨*磊尚未成年。
执法人员现场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作为证据材料;2、将当事人收银台电脑内8403号房间消费者消费记录进行打印作为证据材料;3、获取《旅客住宿登记表》、《宾旅馆访客登记表》复印件作为证据材料;4、调取、查看调取、查看场所内监控设备记录,将2025年4月15日20时58分到21时46分时间段相关摄像头监控记录进行截取、拷贝作为证据材料;5、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6、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到本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5年4月22日,经本机关承办机构负责人、法制部门负责人、承办机构分管领导、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对当事人予以立案,指定执法人员苏贻强、曾建林负责办理此案。
2025年5月21日,当事人的经营负责人黄*日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并提供了《自然人授权委托书》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临公特2023字第9**8号)复印件1份、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2份,并经过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确认。同时,当事人对执法人员提供的临武县公安局专项整治视频截图5张图片、现场检查取证的5张照片打印件、《宾旅馆访客登记表》1张、《旅客住宿登记表》1张和1张临武县萤火电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宾客明细消费账单进行了核对无误后,签名确认。
2025年6月13日,案件调查终结。
根据现场检查发现的情况及进一步调查取证获取的有关证据,现已证实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临武县公安局移送函一份,证明部门移送及移送的有关违法事实。
2、临武县公安局移送函中人口信息登记表1份,姓名杨*磊,身份证号431025**********7X,证明杨*磊系未成年人。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临)文综检(勘)字〔2025〕61号1份,证明临武县公安局关于萤火电竞酒店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线索移送函中的有关内容:2025年4月15日21时许,临武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联合禁毒大队开展专项整治中发现萤火电竞酒店8403房有一名叫杨*磊的未成年人在违规上网。
4、执法人员调取、查看该电竞酒店收银电脑宾客明细账单消费记录,证明杨*磊在该电竞酒店未消费过。
5、临武县公安局专项整治视频截图5张图片,证明临武县公安局现场执法时间和未成年人杨*磊及一名幼儿进入电竞酒店时间。
6、现场检查情况取证的照片打印件5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主要过程。
7、《宾旅馆访客登记表》1份,证明杨*磊到访过该电竞酒店。
8、《旅客住宿登记表》1张,证明当晚8403房开房的是成年人。
9、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5********0B)复印件1份、《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临公特2023字第9**8号)复印件1份,证明临武县萤火电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依法设立的自然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黄*辉;
10、当事人的投资人黄*辉和经营负责人黄*日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黄*日出具的《自然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黄*辉、黄*日的身份情况;
11、对当事人的经营负责人黄*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当晚前台上班的刘*娟《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这一违法事实及执法人员合法取证的过程;
12、首次违法认定证明1张,证明临武县萤火电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此次违法是2025年首次违法。
以上证据,本机关已向当事人逐一出示,经当事人确认无误后,就证据事项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无异议,本机关予以采信。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经过本机关对上述证据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方面进行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机关对本案法律法规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对于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这一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系1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且1次接纳未成年人2人,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第4项中“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1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的”适用情形,参照该裁量基准编码第4项中“从轻处罚”裁量阶次,处罚标准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当事人认识违法行为态度较好,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且该电竞酒允许未成年进入的8403房消费者为成年人。
2025年6月18日,本机关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临)文综罚告字〔2025〕003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截至2025年6月27日,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故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
综上,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仟捌佰元整(6800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临武县舜峰镇向阳路80号办公大楼四楼财会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城东支行(账号:1911************909)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武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5年6月2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