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whtygdxwcbj/2025-3910789 | 主 题 词: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发文日期: | 2025-07-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统一登记号: | 责任部门: | 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 | 时 效 性: | 长期公开 |
当 事 人:临武县云宫之城娱乐有限公司(SKY PARTY-K)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5**********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周**
住所(住址):湖南省临武县武水镇官山路与隆武路交汇处东南面玉石城二期K栋3层301-3号
你(单位)是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一案现已查明,具体案情:
2025年4月8日9时44分,临武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邓芸(181****1004)、曾建林(181****1005)收到临武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的《线索移交函》。该大队函告我局,在办理一起疑似性侵案中,发现临武县天空之城KTV有违规接待未成年人的行为。《线索移交函》中附有临武县公安局《询问通知书》临公(刑)询通字〔2025〕0036号1份、受害人程**的《询问笔录》1份、监控视频(电子数据)3段、程**及其家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照片5张及涉案未成年人进入相关场所的监控录像截图4张等证据材料,并确认监控视频是2025年3月29日在临武县天空之城KTV的监控室调取、拷贝的,监控视频及监控录像截图中的场所就是天空之城KTV,场所内这名头发齐肩,上穿白色外套、内穿黑色裙子,脚穿黑色拖鞋的女子就是涉案未成年人程**。
2025年4月14日,经本机关承办机构负责人、法制部门负责人、承办机构分管领导、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对当事人予以立案,指定执法人员邓芸、曾建林负责办理此案。
2025年5月26日19时49分至2025年5月26日20时50分,临武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苏贻强(181****1009)、曾建林(181****1005)、邓芸(181****1004)共3人,根据临武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移交线索,对位于湖南省临武县武水镇官山路与隆武路交汇处东南面玉石城二期K栋3层301-3号的临武县云宫之城娱乐有限公司涉嫌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行为进行核查。执法人员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规定,现场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营业,场所内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5**********,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经营范围:歌舞娱乐活动;餐饮服务;酒吧服务;酒类经营;食品销售)、《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431025******)和“严禁未成年人入内”警示标志,临武县云宫之城娱乐有限公司就是SKY PARTY-K,是同一个经营地址,店长周**在现场负责、配合检查。执法人员调取、查看该公司2025年3月28日21时以后11号包厢的消费记录及场所内监控设备记录,对临武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移交线索进行核实。经初步核查发现,临武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移交的监控视频(电子数据)及涉案未成年人进入临武县云宫之城娱乐有限公司监控录像截图属实,该公司店长周**承认临武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已于2025年3月29日16时左右来调取、拷贝场所内2025年3月28日至3月29日全部监控设备记录,2025年3月28日20时54分至2025年3月29日1时左右,监控录像中这名头发齐肩,上穿白色外套、内穿黑色裙子,脚穿黑色拖鞋的女性确实在该公司场所内,但不是开包厢的消费者,也不是公司请来的工作人员。该公司相关消费结账单显示:天空11号包厢的订房人是邝**(联系电话:133********,身份证号码:4310251992********),预订人是服务员郭**,消费者开房时间2025年3月28日21时45分,消费时长3小时40分钟,微信支付1910元。
执法人员现场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作为证据材料;2、获取当事人2025年3月28日天空11号包厢消费结账单作为证据材料;3、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4、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到本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5年5月28日,临武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提供《证明》,证明涉案未成年人程**的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等身份信息。
2025年6月4日,临武县云宫之城娱乐有限公司(SKY PARTY-K)的店长周**到我局接受第一次调查询问,并提供了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关于天空11号包厢订房、客离及场所关门的微信群截图打印件3张。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1份,并经过被询问人周**核对无误后,签名确认。同时,周**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的1张消费结账单打印件、7张现场检查取证照片打印件、1张刻录相关视频证据材料的DVD光盘、2张截取的视频关键图像截图及临武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提供的4张涉案未成年人进入临武县云宫之城娱乐有限公司监控录像截图进行了核对,核对无误后签名确认。
2025年6月6日,临武县云宫之城娱乐有限公司(SKY PARTY-K)的法定代表人郭**授权该公司经理周**到我局接受第一次调查询问,并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1份,并经过被询问人周**核对无误后,签名确认。同时,周**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的1张消费结账单打印件、7张现场检查取证照片打印件、1张刻录相关视频证据材料的DVD光盘、2张截取的视频关键图像截图及临武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提供的4张涉案未成年人进入临武县云宫之城娱乐有限公司监控录像截图进行了确认,确认无误。通过执法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当事人明白了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是违法的。
2025年6月13日,办案人员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一户一档查询证实,临武县云宫之城娱乐有限公司(SKY PARTY-K)《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是2024年11月29日至2026年11月28日,截至目前无相关处罚信息。
2025年6月23日,案件调查终结。
根据现场检查发现的情况及进一步调查取证获取的有关证据,现已证实当事人系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其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线索移交函》1份,其中附有临武县公安局《询问通知书》临公(刑)询通字〔2025〕0036号1份、受害人程**的《询问笔录》1份、监控视频(电子数据)3段、程**及其家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照片5张及涉案未成年人进入相关场所的监控录像截图4张,证明案件来源是部门移送、临武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发现临武县天空之城KTV违规接待未成年人的事实及涉案未成年人程**的身份信息和外形特征;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临)文综检(勘)字〔2025〕67号1份,证明2025年5月26日19时49分至2025年5月26日20时50分,执法人员根据临武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移交线索,对临武县云宫之城娱乐有限公司涉嫌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行为进行核查,现场检查发现临武县云宫之城娱乐有限公司就是SKY PARTY-K,是同一个经营地址,初步核查发现移交线索情况属实等现场检查情况;
3、现场检查情况取证的照片彩色打印件7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主要过程;
4、执法人员现场获取的当事人2025年3月28日天空11号包厢消费结账单1份,证明当天天空11号包厢的开房时间、消费时长、关房时间、订房人、联系电话、身份证、实收金额等消费信息,订房人系成年人,视为无违法所得;
5、执法人员将临武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移交的临武县云宫之城娱乐有限公司(SKY PARTY-K)2025年3月28日20时54分到21时37分时间段的关键摄像头监控视频(电子数据)刻录成DVD光盘1张作为视听证据材料,并使用微信截图工具将视听证据材料中的关键图像进行截取,打印截图2张,证明涉案未成年人程**进入该场所的事实;
6、临武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提供的《证明》1份,证明涉案未成年人程**系未成年人;
7、当事人提供的2025年3月28日至2025年3月29日凌晨1时,天空11号包厢订房、客离及场所关门的微信群截图打印件3张,证明临武县云宫之城娱乐有限公司(SKY PARTY-K),也叫天空之城,该公司2025年3月28日晚上天空11号包厢的预订人是服务员郭**,2025年3月29日凌晨1时20分天空11号包厢客人离开,2025年3月29日凌晨1时55分全场客人离开,关闭场所,未超时营业;
8、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5**********)复印件1份、《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431025******)复印件1份、个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法定代表人共8页 第5页
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临武县云宫之城娱乐有限公司(SKY PARTY-K)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郭**,经理周**,店长周**,郭**授权委托公司经理周**全权处理与本案有关的一切事务;
9、对临武县云宫之城娱乐有限公司(SKY PARTY-K)店长周**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临武县云宫之城娱乐有限公司就是SKY PARTY-K,也是天空之城KTV,该公司是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这一违法事实及相关违法所得情况,还有执法人员合法取证的过程;
10、对临武县云宫之城娱乐有限公司(SKY PARTY-K)经理周**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临武县云宫之城娱乐有限公司就是SKY PARTY-K,也是天空之城KTV,该公司是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相关违法所得及2025年首次接纳未成年人被文化主管部门查处等违法事实、行政处罚情况;
11、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一户一档查询情况截图打印件1份,证明2025年3月28日20时至2025年3月29日凌晨1时,临武县云宫之城娱乐有限公司(SKY PARTY-K)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行为是1年内首次因接纳未成年人被文化主管部门查处。以上证据,本机关已向当事人逐一出示,经当事人确认无误后,就证据事项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无异议,本机关予以采信。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经过本机关对上述证据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方面进行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2025年6月23日,本机关经过集体讨论对本案法律法规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对于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这一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不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首次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规定的违法行为情形,且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但认识违法行为态度较好,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接纳未成年人的天空11号包厢订房人系成年人,故视为无违法所得。其行为系1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且1次接纳未成年人1人,无违法所得,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第4项中“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1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的”适用情形,参照该裁量基准编码第4项中“从轻处罚”裁量阶次,处罚标准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2025年6月24日,本机关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临)文综罚告字〔2025〕00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5年7月2日,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故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临武县舜峰镇向阳路80号办公大楼四楼临武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财会室通过湖南省非税收入单位执收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武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5年7月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