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45/2025-3916155 主 题 词: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2025-06-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统一登记号: 责任部门: 武水镇 时 效 性: 长期公开
 

关于印发《武水镇202年防范学生溺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水镇2025年防范学生溺水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湖南省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临武县2025年防范学生溺水工作实施方案》以及5122025年临武县第三次学安会全体成员会议暨防溺水工作誓师大会会议精神,结合武水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属地管理,预防为主,源头管控,齐抓共管”原则,强化党委、政府领导、相关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家校社联防的责任体制与工作体制,压实防范学生溺水工作“四方责任”,杜绝溺水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

成立以镇长为组长,分管安全生产、农业农村、教育相关的领导为副组长,其它相关站所办负责人以及各中小学校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武水镇防溺水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镇防范学生溺水工作。各村、社区及学校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统筹协调本村、社区及学校防溺水工作。

(二)强化宣传教育

1、各村、社区要利用宣传栏、宣传标语、悬挂职横幅、液晶显示屏以及微信群大力宣传防范学生溺水工作,落实家长、山塘(水库)等水域使用人或管理人的防溺水责任。镇政府运用湖南省应急广播系统每天两次广播防溺水知识。

2、在河道、水库、山塘的主要出入口设立警示牌和警示标语。

3、学校、班级要利用班会、家长会、黑板报、早操、课间操经常性开展防溺水宣传。全面落实“安全教育每日两个五分钟”、防溺水警示教育“十个一”(看一次防溺水教育专题片、挂一张图、唱一首歌、发一封信、上一节课、写一篇作文、开一次主题班会、开一次家长会、搞一次演练、走一次家访)、防溺水“七不两会”(不私自下水,不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不在无家长或监护人带领下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不在上下学的途中下溪、河、沟、水库、水坑、山塘等危险水域游玩嬉水,不盲目下水施救;会相互提醒、劝阻并报告,会基本的自护、自救方法)。

4、积极开展防溺水科普宣传以及紧急救治常识宣讲。

(三)加强巡逻与劝导

1、镇政府成立防溺水巡逻队,每天下午定期巡逻,并做好巡逻记录。

2、村、社区每天在放学时间段就本村、社区的河道、水库、山塘开展巡逻并做好记录。

3、水库管理员要认真履行防溺水工作职责,落实日常管理职责。

4、凡是在巡逻中发现有学生在没有大人的陪同下游泳的要坚决劝导并通知监护人进行教育。

(四)开展防溺水隐患的排查与整改

1、各村、社区要加强危险水域排查,排查内容包括山塘、水沟、水库、水渠以及建筑施工、工厂建设、矿山开发过程中出现的有隐患的积水坑等,并对隐患要明确责任人与整改措施、整改期限。

2、各村、社区要全面摸排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单亲儿童底子,动员党员干部开展防溺水一对一或一对N的包保。

(五)加大投入,完善人工智能监测设备配齐救援设备

1、维护好原有的设施。

2、在有需要且必要的涉水区域新装监测设备。三是配齐救生圈、救生绳、救生杆等救援设备。

三、工作安排

(一)工作部署及全面排查(516日前)

制定工作方案,健全组织架构,完善工作机制,落实经费保障,全面完成隐患排查与治理。建立工作台帐,对安全标志标识、救护设备配置查漏补缺。

(二)整改及集中治理阶段(517-1031日)

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谁的孩子谁抱走的原则,坚持“边排查、边整改”,全力抓好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学生防溺水安全意识,提升自助自救水平。

(三)总结考核阶段(11月)

将学生防溺水工作纳入各村绩效考核,对发生溺水事故或连续发生溺水事件的村委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发生事故的学校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工作要求

1、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防溺水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决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理念,千方百计、想方设法杜绝溺水事件、事故。

2、夯实责任,精准制定措施。防溺水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村、社区、学校要精准制定防溺水工作措施,坚决落实好“四方责任”,即乡镇的监督责任,学校对防溺的主体责任、家庭的第一责任、村委(社区)管理责任。

3、强化督查,确保实效。镇政府将不定期对各村、社区、学校的防溺水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湖南省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

20245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本省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遵循多方参与、标本兼治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家校联动、社会参与、部门协作的联防联控机制,共同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

第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以下预防被监护人溺水义务:

(一)开展经常性预防溺水等生命安全教育,增强被监护人预防溺水意识;进行游泳技能和辨别危险水域、熟习水性教育,提高被监护人自救能力。

(二)被监护人游泳、戏水的,应当陪护;存在危险游泳、戏水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批评教育。

(三)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履行监护义务的,应当依法委托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监护。

(四)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监护人履行预防溺水义务。

第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履行以下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职责:

(一)有针对性地对中小学生进行预防溺水知识教育,培养学生预防溺水的安全意识,创造条件开展游泳技能和自救技能培训,提高学生辨别危险水域、熟习水性的能力和自救能力。

(二)出现中小学生未按时到校、学校提早或者延迟放学等特殊情形时,及时与中小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联系,在溺水风险较高的时段及时提醒中小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做好预防溺水工作。

(三)加强校园内溺水隐患排查,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明确相关负责人;加强教育教学期间安全管理,严禁中小学生擅自游泳;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有溺水风险的社会实践活动时,制定预防溺水工作预案。

第四条  池塘、水潭、水渠、河段、湖泊、水库、码头、渡口、公用水井、公园内水域等有较高溺水风险水域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管理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落实预防溺水主体责任:

(一)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配备应急救生物品,并做好日常维护和物品补充。

(二)建立危险水域巡查、安全隐患整改等预防溺水工作制度,明确预防溺水责任人、巡查责任人。

(三)因工程建设等原因形成坑池、水洼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及时填平;未及时填平的,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四)经营性游泳场所、水上游乐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第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明确预防溺水安全员对本辖区公共水域进行排查,在溺水风险较高的时段组织人员进行巡查,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管理体系,明确政府部门和相关责任主体的具体责任;建立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协调机制、督查机制和监测网络体系;定期研究部署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组织开展对危险水域的排查、整治;将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预防溺水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相关责任主体做好预防溺水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域实行网格化管理,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配备应急救生物品,开展预防溺水巡查;建立留守学生、困境学生的信息台账,并与中小学校共享;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机制。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负责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协调机制日常工作,建立健全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督促中小学校落实预防溺水措施,将预防溺水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校安全工作考核体系。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组织行业内相关单位配合中小学校开展学生游泳技能、现场救护的培训;省通信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各基础电信企业配合教育部门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信息发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救助保护机制,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暑假期间家庭探访和预防溺水安全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溺水安全宣传教育和相关关爱行动,组织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

第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宣传。鼓励创作、出版、制作和传播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的图书、广播电视节目和视频作品等。

第十条  鼓励村(居)民及时劝阻中小学生的危险游泳、戏水行为。劝阻无效的,及时告知中小学生的监护人或者向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报告。

发生中小学生溺水的,鼓励现场目击者呼救、拨打“110”“120”等专线电话;鼓励有现场救护知识和技能的人员采取安全有效的方式,进行现场救护。现场目击者是公职人员、医疗卫生人员的,应当积极参与现场救护。

发生中小学生溺水险情或者事故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通知应急救援队开展救援,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对积极参与现场救护的,按照《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的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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