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27/2024-3686161 | 主 题 词: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发文日期: | 2024-01-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统一登记号: | 责任部门: | 万水乡 | 时 效 性: | 长期公开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农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临武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村级财务管理实行委托代理制度,即村民委员会依法将本村财务管理委托给乡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理中心)代理。
第三条 乡对辖区村财务管理承担领导责任;乡财政所负责组织实施,并对村级财务管理和代理中心会计业务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代理中心按照统一报账时间、统一报账程序、统一会计核算、统一档案管理的“四统一”原则开展代理服务业务。分村进行账务核算、收益结算、财务分析和出具报表。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对本村财务管理负主体责任。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六条 乡设立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内设审核会计、资金会计、记账会计岗位。代为核算和管理村级财务。
第七条 村设立“三资”管理领导组,组长由村委主任担任。村在职干部中确定一名报账员,具体负责村财务报账、财务公开工作。村主任不得兼任报账员和出纳工作。
第八条 村按相关规定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村级财务的全面监督。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九条 按照全省统一的“互联网+监督”农村财务平台要求,各行政村实行单独开设村级资金专户,每个乡镇统一择优选择一家银行开户,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分村核算。银行预留印鉴为村委行政公章、代管服务中心主任、总会计和村级报账员印章,实行分开保管。在坚持依法自治、民主管理,坚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和收益分配权不变的前提下,推行“村账乡镇代管”,健全内部管理监督机制,规范代管工作流程。由乡镇财政所指定专人负责代理记账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专人负责审核票据和村集体资金管理工作。
第十条 村组织不得自行开设、使用账户,不得使用存折、储蓄卡管理和核算村级资金。
第十一条 “三资代理账户”专门用于管理、核算村级货币资金,代理中心不得出借账户,不得管理、核算与村级财务无关的资金。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村级收入包括:
(1)上级部门和单位的补助收入、专项拨款;
(2)村统一经营收入(含村企上交收入);
(3)资产资源租赁收入;
(4)集体资产变卖收入;
(5)投资收益;
(6)救灾、救济、扶贫款;
(7)外来投资及捐款;
(8)借入资金;
(9)其他收入等。
第十三条 村取得的所有收入,必须开具合法合规的票据。非经营性收入,一律使用县财政所统一印制的“村级收入专用票据”。
第十四条 收入行为一经发生,必须在七日内缴入“三资”账户,严禁坐收坐支、以收抵支、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设“账外账”或擅自抵销债务。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规范支出管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必须严格执行财务收支计划,做到专款专用、原始凭证规范、票据要素齐全、审批程序规范、结算方式规范。发生支出应及时报账。
(1)支出票据必须是税务发票和其他规范凭证:1. 差旅费、办公用品、工程项目等支出必须按相关规定取得税务发票方可报账。2. 慰问金及困难补助须经支村“两委”会议研究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凭具有受益人签字的凭证报账。3. 公益性临时性杂工劳务报酬凭受益人签字的发放名册,并附用工考勤明细报账。4. 未享受县财政发放误工报酬的村干部及村民误工补贴凭编制发放明细表、编制用工清单,领款人签字后报账。5. 村级会议用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第三十三条等相关规定,须有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及乡镇党委政府会议审批单作依据,以会务费报账,餐费标准控制在30元/人·餐以内;村级会议自办伙食,向农户或者农贸市场购买小额的农副产品凭销售(购买)清单到税务部门开具正式税务发票进行报账。所有开支项目严禁无据付款。
(2)原始凭证必须有发生日期、接受凭证单位、开支事由、填制单位签章、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必备的附件等, 附件须详细列明品名、单价、数量、金额(大写小写)等内容。工程项目支出附件须包含合同书、预算书、验收单、结算单、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上级部门的立项文件依据等。
(3)规范审批程序。严格执行逐级审核程序和“谁审核(批)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村级审批:支出类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字确认并注明用途,村级报账员收集、整理、汇总并审核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审查通过每笔开支后在汇总单上签字盖章,村支书审核,村主任审批(支书、主任一人兼任的,由其他村干部负责审核)后由村级报账员到“村账乡镇代管中心”报账。村级报账员在报账前应及时记好财务收支流水账,便于事后备查。
乡镇复核:村级财务支出发票由乡镇驻村领导、乡镇经管员、乡镇财政所所长复核,由乡镇“村账乡镇代管中心”主任(或副主任)审核,代理会计记账,按月出具报表并存档。每月初以书面形式告知各村上月资金结余情况,出具的报表应按时报送乡镇主管领导。
以上审核、审批人员必须在乡镇村级财务管理中心预留签字笔迹,以便核对,禁止漏签或他人代签。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更换签字笔迹。
第十六各项支出依照真实、合法的原则进行,严格执行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和提高。
第六章 审批和报账
第十七条 村级财务支出实行“集体民主审议,村主任‘一支笔’签批。
第十八条 村级报账单先由村支书、主任、报账员、村务监督成员签字再由驻村领导、经管站站长、财政所长、村账代管主任审核签字后才能报销,代理中心把关。
第十九条 村级财务收支实行统一报账时间制度。每周二为万水乡村账报账日。报账前村财务报账员须结算、收集、整理好当月发生的所有原始收支凭证和相关资料,在报账日到乡代理中心办理报账事宜。
第二十条 村报账员报账时应将经办、审核、签批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按规范的支出项目进行分类,填制报账凭证和报账明细表。
第二十一条 乡代理中心要建立信息平台,推行财务电算化。对村级财务实行分村建账、分村核算,并负责各村会计账目、村集体资金、会计信息和档案等方面的统一编制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乡代理中心按月核算账务后,于次月十五日前将各村财务收支情况反馈给村委会。
第二十三条 各村设立现金、存款日记账。报账员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存款收支和结存,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记账会计与报账员必须定期核对现金与存款,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第七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二十四条 村级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所有或以贷款、投资入股经营、劳动积累、接受捐赠、无偿资助所形成的建筑物和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施、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农田水利设施、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村办企业等固定资产,以及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库存物资等流动资产和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村级集体资源是指农村集体资源,包括村集体拥有或以投资、贷款和劳务积累形成的土地、林木、果(茶)园、滩涂、水面、“四荒”(荒田、荒山、荒沟、荒滩)等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
第八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强化债权债务的管理,村级组织设立债权债务登记簿,由报账员负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村应定期对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及时调整变更,切实做到账实相符。对经核实的债权债务按季度进行公布。
第二十七条 对已发生的债权债务,要制定债务偿还和债权清收计划,全力化解债务,清收债权。
第二十八条 村级要遵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及时结算”的管理原则,严格控制新的债务发生。
第二十九条 村级组织确需举债的,要严格执行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公开公示、上报乡“三资”代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等程序。
第三十条 村级举债严格执行“五不准”:不准为个人或单位提供贷款担保;不准举债发放村组干部报酬、补贴或用于非生产性开支;不准举债垫交应当由农户个人承担的各种款项;不准无故以村干部个人名义向金融机构借款;不准借新债还旧债。
第三十一条 乡对村举债要严格把关,对举债用途、金额、还款计划等要严格审查、履行审批手续。对村集体经济薄弱、收不抵支、无偿债能力、借款用途违反规定的一律不得批准。
第三十二条 村级资金不允许向外单位或个人出借,村干部违规向外单位或个人出借资金,由责任人负责限期追回,如果债权无法全部收回,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依据情况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民主理财
第三十三条 村级财务管理应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以保障村民对集体财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四条 村在报账前应由村主任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民主理财,将当期发生的所有收入、支出原始凭证交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人员进行审核,并解答所提出的疑问。
第三十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要按时参加民主理财工作,认真审核村级财务,对照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对手续不齐全、程序不到位的要退回重新补办完善,对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不予审核。
第三十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要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对村级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第十章 财务公开
第三十七条 建立和健全财务公开制度,严格执行村级财务公开制度。依托“互联网+监督”农村财务管理平台和固定村务公开栏,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公开村级财务。一般财务事项每次报账公布一次和按季度公开,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
第三十八条 财务公示后,群众对财务公示有异议的,村主要负责人要及时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做出解释。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村财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核算资料以及会计电算化相关的电子数据,各类重要的经济活动书证资料和反映村级社会经济成果的各类报表资料等,它们是记录和反映村级社会经济活动情况的主要资料和证据。
第四十条 村财务资料由乡代理中心统一编号、统一装订、统一归档、一村一柜、统一保管。
第四十一条 财务档案管理确定专人负责制,做到“九防”:防火、防盗、防潮(水/高温)、防虫鼠、防光、防有害气体、防紫外线、防辐射、防尘。
第四十二条 财务档案移交,应编制交接手续,署明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保管期限,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签章。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由乡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村干部不经财会人员,直接办理财务收支业务,坐支村集体收入的;
(二)村干部及村财会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拒绝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提供账簿、凭证、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四)抗拒、破坏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和乡“三资”代理工作的;
(五)对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乡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上级有新的政策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