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43/2023-3647258 | 主 题 词: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发文日期: | 2023-10-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统一登记号: | 责任部门: | 汾市镇 | 时 效 性: | 长期公开 |
汾市镇村民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镇村民行为道德,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维护和谐稳定,促进安居乐业,弘扬良好风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乡村振兴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乡镇村民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经村民代表讨论修改,民主制定,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并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各村组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广大党员干部及村民群众要共同遵守执行。
第三条 本公约由镇文明办、民政办制定,各村委组织实施,镇乡村振兴办监督执行。
第四条 本公约对本镇的全体村民均有相同的约束力,全体村民都应当自觉遵守并互相监督执行,任何人不得以在外经商务工为由拒绝执行。居住在本镇的外来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章 社会治安
第五条 村民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遵守法纪,依法从事,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不以身试法、违法乱纪、为所欲为,危害社会。
第六条 崇尚科学、反对迷信,严禁参加任何邪教组织,严禁利用迷信活动造谣惑众,骗取财物等现象出现。
第七条 爱惜身体、健康生活,严禁观看、传播黄色淫秽书刊、音像等物品,严禁卖淫嫖娼,反对非法同居,反对酗酒闹事,反对参加任何形式的聚众赌博活动。
第八条 自觉维护镇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妨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九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销售赃物。
第十条 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藏枪支弹药,拾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自觉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供水、供电、道路交通、通讯、生产、体育设施、绿化等公共设施。
第十二条 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第十三条 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严禁放养家禽家畜。
第十四条 自觉遵守信访条例,不违反规定越级上访和聚众集体上访,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
第十五条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不制毒、不吸毒、不贩毒,自觉抵制毒品危害,主动检举揭发涉毒犯罪行为。
第十六条 严禁个人或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肆意插足工程项目建设、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等黑恶势力行为。
第十七条 发现有人从事非法活动的,及时向镇派出所或镇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爱惜身体、健康生活,严禁观看、传播黄色淫秽书刊、音像等物品,严禁卖淫嫖娼,反对酗酒闹事,反对参加任何形式的聚众赌博活动。
第十九条 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和腐败线索。
第二十条 严禁非法占有毁坏公私财物,严禁强买强卖、承揽工程、利用宗教势力把握基层政权,严禁其他一切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 自然资源
第二十一条 严格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度,严禁耕地抛荒,抛荒耕地停发一切农业补贴;严禁在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食用水稻。
第二十二条 严格落实河长制工作制度,严禁在水域内使用电鱼、炸鱼、毒鱼或采用地笼网、栏河网、密眼网、延绳钓排钩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保持河道水面清洁美观;
第二十三条 严禁乱砍滥伐,遵守用火报备制度,严禁违规野外用火,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杂草,林区内禁止任何用火行为,严防森林火灾发生。长期在村18周岁以上和60周岁以下青壮年,应积极参加本村应急分队和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伍,一旦发生火情或其他紧急灾害事故要第一时间到场。
第二十四条 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严格履行砍伐报批手续,不擅自买卖古树名木。
第二十五条 监督和举报违法占用耕地、违法盗采矿产资源、违法开采砂石等行为,保护绿水青山。
第二十六条 严禁捕杀珍贵野生动物,违者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移交执法部门处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
第二十七条 自觉保护环境,讲究公共卫生,不乱丢垃圾、果皮、纸屑、烟头等杂物,严禁随地吐痰、乱扔秽物和随地大小便。生产生活垃圾碎片按指定区域堆放,及时清理新建房屋形成的建筑垃圾,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提高人民群众卫生意识,定期开展卫生评比制度,评比情况纳入村红黑榜。
第二十八条 各村严格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加强保洁员管理制度,加大公厕管护力度,保持公厕干净整洁;全镇村民及商铺要自觉保持好房屋周边的环境卫生,做到房前屋后无积水、无杂物、无垃圾、无杂草、不乱贴乱画;不家禽散养,不在绿化区域内私自开垦种植农作物,及时清理房前屋后杂草。
第二十九条 严格落实乡村风貌提质行动,按照“六必拆”(违法建(构)筑物必拆、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危房必拆、旱厕必拆、残垣断壁必拆、影响村庄规划或风貌的废弃房屋必拆、私搭乱建必拆)的要求,全面依法完成拆除工作。
第三十条 村民应适当缴纳卫生费,用于村内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形成共建共治共管的卫生管理体系。
保洁员管理制度:为提高保洁质量,对保洁员制定如下规章制度。
1、负责责任区内公共场所、小街小巷、道路、便道的清扫保洁,做到一天一次全面清扫,全天保洁。清扫保洁率达到1O0%,做到无塑料袋,无果皮,无纸团,无杂物。保洁员应爱护环卫设施、工具。扫帚半年配发一把,铁锨一年配发一把。由保洁员个人保管,如有损坏或丢失个人负责维修、赔偿。
2、保洁员因事因病不能正常工作,需向村主管领导请假,并协助安排替工人员。自身要注意人身安全,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事故等由个人承担一切后果。
3、通过检查、抽查等形式对保洁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评,每年评选先进保洁员,给予奖励。保洁员在责任段内应全面清扫,不彻底的一次扣款5元,问题严重的扣10元。保洁员应坚持全天巡回保洁,经检查发现的路面杂物不得存留30分钟,每发现一次扣2元。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安全作业,对于清扫、保洁、质量较差且教育不改的,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辞退处理。
第五章 民风民俗
第三十一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积极配合参与移风易俗,反对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民俗。
第三十二条 提倡喜事新办,丧事从俭,实施节地生态安葬,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村(社区)党员干部带头践行和遵守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其他事不办的规定,宴请桌数不得超过三十桌,自觉向本村(社区)红白理事会报告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约定。
第三十三条 办理婚丧事宜、庆典等,严禁上镇、村主干道燃放烟花爆竹。可以在村指定的集中燃放点或道路进行燃放,需严格控制数量并交纳卫生费。
第三十四条 各村满18周岁的适龄青年要自觉进行兵役登记,积极报名参军投身国防建设。
第三十五条 保护非遗古迹,弘扬本土文化,保护民间文学、民间传说、民俗节庆、传统技艺等各类非物质文化资源,加强对濒危非遗项目抢救性保护。
第三十六条 加强村委教育基金监管,明确基金专职监管人员,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收支情况进行全面公示,确保基金运行公平公正、阳光透明。
第六章 邻里关系
第三十七条 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诚实守信,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共同推动镇村和谐。
第三十八条 邻里纠纷,应本着求同存异、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镇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出现打架斗殴、以暴制暴等现象。
第三十九条 全面实行片长、组长、邻长制,5-15户推选一名村(居)民代表,村(居)民代表要自觉履职,履行好政策宣传员、民情联络员、安全守护员、文明示范员职责。
第七章 婚姻家庭
第四十条 遵循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原则,家庭成员之间要互商、互谅、互爱、尊老爱幼,建立良好婆媳关系、父子关系、兄弟关系,倡导和睦相处,共建家和万事兴良好家风。
第四十一条 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第四十二条 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侮辱妇女、家庭暴力。要教育子女本份做人、老实做事,不好逸恶劳、惹是生非。
第四十三条 维护妇女、儿童、未成年人、老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严禁虐待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严禁侵害未成年人少女,不得遗弃虐待婴幼儿,破除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关心关爱留守儿童、空巢老人、残疾人。要认真履行赡养老人,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
第八章 防范安全
第四十四条 加强企业防火设施建设,定期检查消防池、消防管道和消防栓、保证消防用水正常。
第四十五条 严禁违规占用镇辖区内公共场地和消防通道,尤其是不能堵塞楼梯通道,确保楼梯安全通道畅通。严禁私搭乱建违章建筑。
第四十六条 家庭电线布置应符合用电安全规定,电灯和电器应与易燃物品留有安全间距,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第四十七条 节约用水用电,注意安全,避免引发事故。当离家外出或入睡前,须检查电器、煤气等是否关好,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第四十八条 村民发现火情应立即报告,并视情况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安全、可行的扑救。
第四十九条 各村要加强村民居家安全宣传,尤其是留守儿童、空巢老人等重点人群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
第五十条 所有经营性自建房必须按照消防要求做好消防安全指示牌,进行鸟笼式开窗,并安装好烟雾报警器,禁止封闭或堵塞消防通道。
第五十一条 严禁货车超载、客车超员,酒驾醉驾,轻型货车、拖拉机、农用车、三轮车违法载人,电动自行车、摩托车骑乘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驾、乘人员不使用安全带以及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九章 规范建房
第五十二条 严格遵守建房“八不准”: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四、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五、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七、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八、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第五十三条 严格履行建房申请手续,必须符合一户一宅,交风貌管控押金到村委(一万元以上,验收符合规划及图集后全额退回),先批后建。
第五十四条 必须严格按照各村选的图集建设及装修,必须聘请持证工匠或者有资质的建筑公司,全程佩戴安全头盔施工,遇到极端恶劣天气及时停工,房主必须给施工人员缴纳意外人身伤害保险金。
第五十五条 严禁私搭乱建,严禁私自占用集体土地建设围墙、杂房、鸡舍、牛栏、旱厕等。
第十章 违约处理
第五十六条 村(居)“两委”、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加强监督管理,对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制止;对不遵守规定、不执行镇规民约、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的,在全村(社区)红黑榜通报曝光,取消其文明家庭、先进事项等评选资格。党员干部顶风违纪违规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对先进事迹、模范典型大力宣传、通报表扬,激发正能量。
第五十七条 本村民公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村民公约2023年10月1日 起施行
汾市镇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