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8/2022-3389244 主 题 词: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2022-01-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统一登记号: 责任部门: 花塘镇 时 效 性: 长期公开
 

花塘乡2022年财务管理制度

花塘乡2022年财务管理制度


(一)临武县花塘乡预算业务管理制度

为提高预算管理水平,规范单位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和县有关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保障单位正常运转、职责履行和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构成。

第二条   本单位预算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财政局有关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单位是预算管理的责任主体,要确保本单位预算编制科学完整、预算执行严肃规范以及决算及时准确,提高预算管理绩效,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四条   本单位还必须承担预算执行、决算以及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等方面的职能,依法合规有效的履行部门预算管理职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人民代表大会是本单位预算管理决策机构,负责审批和决定本单位年度预算草案、年度预算调整或追加方案以及年度决算、财政信息公开、预算绩效管理等预决算重大事项。

第六条   财政所是本单位预算管理的专业部门和牵头部门,协调并具体负责本单位预算管理工作,包括布置、协调、审核、汇总和提交;根据预算批复严格执行或督促做好预算调整及追加申请及相关工作;牵头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组织开展本单位决算编制工作、监督检查本单位预算管理情况;具体负责监督、单位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承担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预算管理工作等。

第七条   办公室是本单位预算管理的协同理财部门,应配合财政所做好本单位涉及资产、人事和公用经费等方面的工作,提供预算相关信息和资料,履行归口和协同审核预算义务,并对归口和协同管理事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政府各站所是本单位预算管理的具体责任主体和使用主体,具体负责本站所预算管理工作,应根据单位领导、财务部门和归口部门的要求履行预算管理职责,并对科室项目预算编制的必要性、项目金额确定的准确性、绩效目标设立的科学性、预算执行的及时性和严肃性等负具体责任。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九条    单位在预算编制过程中,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县级相关规定编制单位预算。

第十条    预算编制内容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预算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项目支出预算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基本原则

1、基本支出编制原则:①综合预算的原则。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预算单位的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历年结余等资金。②优先保障的原则。单位预算的编制要根据财力可能,结合单位工作任务需要,合理安排各项资金。预算安排首先要保障预算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单位的日常工作正常运转。③定额管理的原则。基本支出预算实行以定员定额为主的管理方式,同时结合部门资产占有状况,通过建立实物费用定额标准,实现资产管理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2、项目支出编制原则:①综合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对预算内外资金、结余资金及其他资金要全盘计划、安排和监管,统筹运用好预算内外综合财力,提高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益。②科学论证的原则。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按照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年度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第十二条   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

1、基本支出预算内容包括:人员经费预算和公用经费预算。

1)人员经费预算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经费、抚恤金、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人员费用等。单位应根据县编办核定的预算单位性质、人员配置标准内的实有人数,以及人员经费的各项支出定额标准,核定人员经费预算。

2)公用经费预算包括基本公用经费定额、物业管理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工作餐补贴等。单位根据承担的职能、行业和业务特点,以及编制内实有人数,确认分类分档的标准。

基本支出预算编制过程中,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如实编制本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并及时报送县财政局。

2、项目支出预算编制

项目按照部门预算编报要求分为经常性项目和一次性项目。一次性项目又分为结转项目、确定新增项目和其他项目三种类别。

1)经常性项目,是指单位为维持其正常运转而持续发生的支出项目,原则上是近三年项目名称、金额和用途没有变动的项目。

2)结转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并确定继续实施,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

3)确定新增项目,是指中央、市、县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和县委、县政府已研究确定需由财政资金保障安排的支出项目。

4)其他项目,是指除结转项目和确定新增项目外,单位申请安排的其他一次性支出项目。

项目支出编制需具备以下条件:①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符合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专业发展规划。②符合公共财政要求、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③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④项目单位具备较好地组织实施条件和能力。

第四章 预算追加

第十三条   单位进行预算追加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十四条   预算追加内容:指在部门年初预算未安排或安排不足,而当年又必需的支出,财政通过本级机动财力增加安排的行为。

第十五条   预算追加原则:①法定约束原则;②收支平衡原则;③综合预算原则;④讲求绩效原则。

第十六条   预算追加范围:①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不配套的支出项目; ②县、政府确定的新增支出项目;③正常的增人、增资等新增支出项目;④其他确需追加的支出项目。

第十七条   单位追加预算必须提出申请,申请报告要说明申请追加的依据、项目的主要内容、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预期绩效、项目资金需求量及测算依据等内容。

第十八条   单位预算追加报批程序。应按照重点新增项目支出、增人增资追加支出和其他新增项目支出追加流程进行预算追加报批。

第十九条   年初部门预算批复后,必须遵照执行,严格控制预算追加。除重点新增项目和增人增资因素外,原则上上半年不予办理财政预算追加。

第二十条   单位收到预算追加专项拨款后,必须严格按申请报告的内容,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追加资金的用途。

第二十一条 单位要科学、规范编制年初预算,尽可能减少预算追加,严禁先执行再申请预算的情况。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二条 预算一经人大会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不得随意进行追加,确需追加的必须按预算追加听证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财政所应根据预算批复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其中,人员经费预算由单位人事部门提出执行需求并进行审核;公用经费预算由各用款部门提出需求,报办公室统一归口统计,由财政所进行审核;项目支出预算应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及实际进度,由项目负责站所提出用款需求并审核把关。经上述审核程序后,必须由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属大额资金的需班子会议审议后方可执行,单位财务部门根据预算安排情况及国库集中收付要求执行预算。

第二十四条  财政所应根据预算批复要求,督促本和各站所严格执行年初预算,提高预算执行效率性和均衡性,切实避免年底突击花钱现象的发生,确保单位年度工作计划顺利有序推进实施。

第二十五条  财政所应督促各站所不得随意调整和追加预算。对确需要进行预算调整和追加的,必须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预算调整和追加。由分管领导提出申请,并提供调整和追加政策依据、年初预算未安排原因以及资金测算依据等明细材料,依次报请财政所、单位领导后,方可由财政所提请县财政局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用经费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中涉及政府采购的部分,除按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外,在预算批复下达后还应按季度编制政府采购执行计划,并按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加强预算绩效跟踪管理。对纳入预算绩效管理的项目,应根据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由项目负责人会同财政所及其他相关站所,同步开展预算绩效跟踪,及时将预算执行和跟踪情况向单位领导和财政所报告,并按预算绩效管理及跟踪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决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  部门决算是指行政单位在财政年度结束后,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的、综合反映本单位预算执行结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是全面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接受国家财政财务会计和资金监管、实施宏观经济决策和加强政府治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财政所应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会计核算资料编制决算报表等,及时上报决算资料,对单位部门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并按规定公开本部门决算,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部门的检查,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单位应做到部门决算与部门预算相互衔接和范围的一致性,确保决算报表和会计账簿账表一致,和财务报表数据相匹配。

第三十一条 单位在决算编审完成后,其用款部门应当会同财政所,依据预算绩效目标和决算数据,对纳入预算绩效管理的项目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形成正式报告后报县财政局备案。按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项目绩效评价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附件一:

临武县花塘乡预算管理业务流程图及详细说

流程图:

 











流程说明:

1、启动预算编制工作。财政所收到预算编制通知后,着手负责本预算编制具体工作,及时召开本预算编制会,要求根据预算编制会议精神做好年度预算前期准备工作。

2、提供预算编制基础资料。财政所提供当月本单位人员工资单和人员编制情况;办公室提供部门资产配置情况;业务站所根据相关文件或计算依据,提供项目支出预算资料。

3、汇总生成预算。财务部门根据资料汇总形成本部门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提交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审议。

4、审议确认部门预算。党政班子会议根据本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要求,对本整体预算进行调整并予以审批,最终形成预算初稿。

5、主管部门确认预算。党政班子会议统筹考虑全局系统预算总盘子后,予以审批并调整确认单位预算。

6、系统编制本部门预算。财政所根据最终确认的预算内容,在预算编制系统中如实编制单位预算。基本支出中的人员情况表和领导职级表需提交人社局和编办审核。同时根据当月工资单填报部门人员经费,根据单位分档标准填报公用经费。确定单位项目支出中的经常性项目和一次性项目。在预算编制过程中,需认真筛选符合本单位实际的预算类型、项目名称、预算科目(功能类和经济类)等。对于预算变动较大的内容需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7、完成部门预算“一上”工作。预算填报完成后,经财政所对本预算审核后提交至县财政局,完成预算“一上”预算工作。

8、完成对财政“一下”的预算调整工作。财政所根据财政局“一下”预算额,提交党政班子会议讨论,并在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对确需调整的项目适当调整相关预算内容。

9、提交部门“二上”预算。党政班子会议确认后,由财政所将全系统年度预算提交至财政局,完成“二上”预算工作,财政局对单位提交的预算进行“二上”审核工作。

10、人大代表会通过批准预算。人大会是单位预算管理决策机构,财政所的预算草案必须经人大会通过批准后才能生效。

 

(二)临武县花塘乡收支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收支管理,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收支管理内控目标: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金安全和使用、财务信息真实完整、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单位领导层是本单位收支业务管理的决策部门,负责决定本单位收支业务等事项。

第四条    财政所是收支业务管理的牵头部门和资金最终归集部门。负责制定、修改完善我财务收支管理办法,合理设置支出业务流程,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负责具体收支业务及会计核算。

第五条    各业务部门是收支业务的执行部门,应根据相关管理制度和支出业务流程执行支出业务,履行相应职责,对所涉及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负责,支持配合财政所工作。

第三章 收入业务管理

第六条    收入是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本单位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资金收入。

第七条    收入业务管理要求

1、单位应根据非税收入的征收情况,将单位所有收入及时缴入县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往来资金及时缴入相应财政专户。

2、单位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不得设置账外账,严禁收款不入账,设立“小金库”。

3、财政所应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票据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查明情况,明确主体,落实催收责任,并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

第八条    非税收入,本非税业务收入主要包括:计生抚养费收入、违章建房、承包费收入、其他收入等。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非税收入集中汇缴。各分管领导根据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准备资料报送财政所再由财政所分管理证的开具《财政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由票证管理员按月到县财政局非税局核对流水账,并及时拨付到集中支付局花塘乡账户。

第九条   加强往来账款管理。财政所负责办理资金结算并监督款项收回或支付。应收款项全部或部分无法收回的,应当查明原因,报经领导批准后,追究相关责任人并进行处理。应付款项:根据相关支付进度及时支付应付款项,避免长期挂账。

第四章  支出业务管理

第十条 支出是本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消耗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十一条 支出业务控制目标

1、各项支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各项支出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国家或本县、本规定的标准执行。

3、各项支出符合规定的程序与范围,审批手续完备。

4、各项支出真实合理,支出的效率和效果良好。

5、各项支出核算正确,相关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二条 支出审批要求

1、基本支出必须符合国家或本县、本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各发票或收据等原始凭证必须要素齐全。除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考核奖、公积金等发放标准凭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出的书面通知发放;社会保障费凭社保机构出具的缴款通知书,财政所据此办理费用处理,除此之外,其他基本支出报销均需填写《临武县乡报账汇总单》,按规定办理支出审批手续。

2、项目支出须实行经费使用事前审批,未经事前审批不得办理借款及支付报销手续。业务部门根据年初预算,在支出业务发生前或项目活动启动前,由经办人提出事前审批申请,填写《经费使用事前审批单》,财政所根据年初预算进行预审,审核内容与预算是否匹配,计划支出是否超过预算。再由经办人提交分管领导对业务事项进行审核,最后交单位负责人审批;单项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支出应由单位领导集体决策审批。

第十三条 支出审批程序

在费用发生之后,由经办人员填写《临武县乡报账汇总单》,详细注明报销日期、资金用途、事宜、金额后,由经办人核实后签名,交财政所对支出事项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是否有预算、超预算,是否有事前审批,资料是否齐全,票据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开支标准及范围等。并由财务人员填写支出预算科目,如涉及项目资金还需另附《经费使用事前审批单》,报分管领导审阅签字后,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批,报账员据此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第十四条 支出报销要求

1、 支出报销的基本要求 

1) 发票填报人对取得的有关支出报销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财政所和报账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或附件不全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报销材料不齐不予报销。

2)支出报销资料的主要要求:

A)、项目经费支出必须提交《经费使用事前审批表》。

B)、申请报销的各项费用必须注明款项的具体用途、金额,报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与实际业务相符。 

C)、采购物品发票内容如果未能列清明细品名、数量、单价,必须附具体明细清单,明细清单应由发票开具单位盖章。 

D)、需要签订合同的,报销时应提供有关合同。

E)、单位以现金形式发放各项奖金、福利等,原则上应由本人签收,他人不得为三人及三人以上代签。 

F)、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费用,禁止在收入中坐支费用,禁止在往来款中列收列支。

G)、工程款支付规定。工程施工项目须依据合同约定事项进行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的结算活动。需进行工程预付款时,工程预付比例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30%,单笔合同标超过20及以上的工程项目,须提供工程项目招投标方式的有关文本(手续)、项目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等相关资料,同时需注明合同批准的办公会纪要的日期,并要求到县财政局基建股做评审。凡工程总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工程审价,由项目操作部门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价结算报告》、工程合同付款条件的证明材料、发票和经批准的工程付款申请单、《临武县乡报账汇总单》交财政所审核后经领导审批交报账员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款的支付不得超过工程审定总额的70%,同时,按工程审定总额价款不少于5%工程款作为暂扣留质量保证(保修)金,在规定期限内质量确无问题后再行结算。支付工程款时,严格执行银行转账制度,杜绝一切现金支付行为。

第十五条 支出管理要求

1、所有经费的支出必须采用国库集中支付方式。

2、单位应加强支出用款计划管理。财政所根据用款计划控制相对应的用款额度。

3、单位应根据实际发生的各项经济活动确定基本支出事项及项目支出事项。单位各项支出一般应在年初预算批复范围内开支;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不得混用;超范围、超标准开支不予报销;申报材料不齐的不予报销。

4、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除不具备刷卡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公务卡消费后应及时,由持卡人刷卡进行公务消费后,应在透支免息期(20至56天)的前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批准的事项及时填写《临武县乡报账汇总单》,单内附上消费交易凭条和合规的发票凭证,办理相关报销手续,经领导审批签字后,由报账员统一到县乡财政局审核报账,报账后直接结算到公务员卡内。超过规定时间不报销产生的罚息,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5预借款业务规定。工作人员业务需要临时借款和预付款,包括差旅费各种临时性暂借款及需要先支付资金,后取得原始凭证的预付款项采用现金借款。需由借款人按规定填写《借款申请单》要求“暂借款”栏目中填列借款金额,并按规定审批后,到报账员处办理预借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借款核销手续。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借款凭据应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必须附在记账凭证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单。 

第五章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本单位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郴办发〔2016〕33号《关于进一步严明公务接待纪律的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十七条  基本原则

公务接待应当先审批、后接待,按照分级、分类、对口的原则进行,做到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安排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安排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八条 责任主体

1、领导班子负责制定本接待工作有关制度、规定,研究公务接待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办公室、纪委和财政所应加强协作与配合、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办公室负责管理、指导、协调公务接待工作;纪检部门在加强监督的同时,应严肃查处在公务接待工作的违纪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财政所应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及相关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三)机关各部门应加强本部门的公务接待工作管理,明确管理和责任主体,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接待标准,确保各类公务接待活动规范有序。

第二十条  接待范围

国内公务接待应严格限制在上级领导、业务部门、条线及外省市、本市其他区(县)同行代表团及有关公务人员来本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参观学习、检查指导、对口支援等公务活动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 接待审批

公务接待应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在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填写《公务接待就餐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一并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审批单内容包括填报单位、承办部门及承办人、派出单位名称、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

1、不属于接待范围内的活动,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2、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3、本范围内的公务活动,除确有需要外,一般不做接待安排,一般不安排用餐。

第二十二条 接待标准

内公务接待应有利于公务活动的开展,严格限制迎送、陪同,严格控制食宿行接待标准,不得讲排场、搞形式主义。

1、严格限制迎送活动。除有规定外,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以视频形式制作欢迎图文标识,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专门摆放花草。

2、严格控制陪同人数。凡上级领导来本单位,原则上由单位主要领导及1名分管领导陪同,各参观考察点上安排1-2名该部门相关领导陪同;各地代表团来单位考察,根据对等原则安排1名相应的领导陪同,不得层层多人陪同。接待人员较多时,应安排集体乘车,并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安排会议时会场仅布置席卡、话筒、茶水等,仅安排与会议有关人员参加。

3、严格执行用餐标准。公务活动接待需要安排用餐的,接待对象应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费用自理。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工作餐原则上安排在单位食堂,需在外安排的,应简朴节约、便利公务一般安排标准为四菜一汤,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工作餐标准为每人不超过50元。安排工作餐时,随行工作人员可以安排便餐,标准为每人不超过50元。 除上级领导公务接待外,其他的公务接待本单位不负责安排住宿,若对方确需住宿的,由接待单位协助提供方便,但费用由对方自理。

第二十三条 经费管理

应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经费预算、费用支付、费用报销等有关制度规定。

1、严格执行公务接待预算制度。把公务接待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接待费用支出总额控制并单独列示。严禁在接待费用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自行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场地租用、医疗等费用。严禁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严禁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以及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严禁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2、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费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特殊情况确需用现金支付的,报销时须提供单位证明,并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3、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制度,公务接待结束后,应按规定如实填写《公务接待就餐单》,并由单位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接待部门报销公务接待费时应把《公务接待就餐单》、财务票据、接待对象公函作为报销凭证。财政所严格按规定审核公务接待开支,对手续、凭证不齐全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六章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本单位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临武县县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是公务外出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应加强公务人员赴外地公务外出管理,从严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严格执行公务外出有关规定,严禁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学习考察活动,严禁以公务考察名义变相旅游。

第二十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

1、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本单位限乘坐交通工具上限如下: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按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2、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3、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二十八条 住宿费

1、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2、依据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的规定,按不同地区300-350元/人天执行。

第二十九条 伙食补助费

1、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2、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具体住宿明细表到办公室备案)

3、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或不再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条 市内交通费

1、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2、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三十一条 报销管理

1、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2、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3、住宿费在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4、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5、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6、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7、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8、财政所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人员赴外省市公务外出报销差旅费应提供经党委书记批准的《出差申请表》。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9、由旅行社等单位统一安排外出发生的差旅费,应提供有关合同、参加人员名单、结算明细清单,报销总额不得超过限额标准;报销总额低于限额标准的,不另行补助。

 


        

 

 

 




第七章 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县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分类和审批

根据规定,本单位召开的会议为一般会议。一般会议指由本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和其他业务性会议。

本单位涉及费用支出的会议,由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事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出席人数、工作人员、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集体决策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会期

一般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1天,传达、布置类等一般会议会期不得超过半天。

第三十五条 开支范围、标准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伙食费、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一般会议各项费用不得超过综合定额标准:一般会议每人每天50元,伙食费、其他费用50元,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用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定额公用经费中列支。 一般布置传达性工作会议原则上不得发生会议费支出。

第三十六条 报销管理

会议结束后,办公室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财政所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会议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八章 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培训费是指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岗位业务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十八条 计划

分管组织的领导是各类培训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主要负责人或党政班子会议批准后施行。支出费用较大的培训计划应在资金预算落实后施行。

第三十九条 开支范围和标准

1、培训费是指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伙食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2、培训费开支实行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在标准以下据实报销。培训费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伙食费50元,讲课费100元,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50元,各项费用之间可以统筹使用。

3、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1)、副高级及以下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讲课费应列入培训费总额内。

第四十条 培训组织

1、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2、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从严控制培训时间,一般培训时间不超过一天。

3、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原则上用餐标准为四菜一汤,不得提供烟酒。

4、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四十一条 报销结算

1、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财政所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2、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九章  票据管理

第四十二条  财政票据控制目标

1、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应符合《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2、杜绝转让、出借、串用、代开等违规使用财政票据的行为。

3、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对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财政票据申领

1、财政所票据管理员提出申领申请,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2、经审批后,单位凭相关材料向财政局票证管理股申请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

3、单位凭《票据购买核销审核表》和《财政票据领购证》向财政局票证管理股申领相应票据。

第四十四条  财政票据管理要求

1、规范填开财政票据:票据使用人应当按照时间、号码顺序填开财政票据、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

2、遗失财政票据管理:票据使用人发现丢失票据应及时查明原因,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报告核发票据的监管部门,并通过县级以上媒体发表公告,申明作废。

3、财政票据日常管理:各个组必须设专人负责管理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建立票据专用专柜,制定专人负责保管。

4、财政票据的使用:单位每次领用量不超过半年的使用量;单位领用票据必须由财务人员领用;收到款项后,在存根联上加盖支票或现金解入银行账户的账号章和该账户财务人员的盖章;在领用新票据时必须收回已使用的票据存根,并检查是否按规定使用。

第十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四十五条  货币资金的控制目标

1、确保货币资金和相关印章、票据保管和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确保单位货币资金安全完整,避免货币资金被盗窃、贪污和挪用等情况发生。

3、账实相符,不存在白条抵库等情况,确保出纳和会计账务调节平衡,会计记录清楚,能够如实反映货币资金各项收支活动。

4、货币资金运转管理有效,不存在流动性风险,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四十六条  货币资金业务流程

1、业务经办人将已履行审批手续的《临武县乡报账汇总单》或《用款申请单》和原始单据,提交报账员,提出支付申请。

2、报账员收取已履行各项审批手续的资金支付申请,按规定方式支付资金。并将相关凭证交会计记账,同时登记现金日记账。

3、会计人员根据报账员转来的资金支付申请相关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4、报账员岗位每日按收入、支出两条线进行现金管理,不得以收抵支,按法定限额存放现金对现金进行日清月结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向财政所汇报,并及时作出处理

5、财务人员定期组织对库存现金的盘点清查,编制现金盘点表并经财政所审核,对于现金盘点盈亏按规定报批后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货币资金的管理要求

1、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

1)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货币资金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货币资金的保管与会计核算,货币资金的保管与盘点清查,货币资金的会计记录与审计监督。

2)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业务。

3)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由报账员保管,单位负责人的印章由其本人或授权他人保管。

第十一章  印章管理

第四十八条   印章管理是内控管理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单位须加强对印章的管理和控制,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每位负责保障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第四十九条   印章的刻制必须取得登记证书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持同意刻制印章委托书到公安机关办理刻制手续后,才能刻制。严禁私自刻制印章。单位内部印章刻制应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启用新印章(包括更换新印章)需经过单位发文报相关部门备案后方能启用。新印章启用后原有印章作废,属上级单位刻制的印章,原印章应交回上级单位封存或销毁。属自行刻制的,应移交档案室封存或销毁。

第五十一条 单位应加强对印章使用的管理,建立用印报备或审批制度,设立专门的用印登记簿。印章使用应在单位内部进行,不可携带印章外出用印。因特殊原因确需外出用印的,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并采取有效控制和防范措施后方可带出,用印完毕后应立即送回。

第五十二条 单位财务印章须由报账员专人保管,未经授权的人员一律不得接触、使用印章。会计人员不可随便委托他人代取、代用印章,不得在空白支票上用印,不得将印章转借他人。确需要委托他人、在空白支票上用印的,必须采取有效的内控和监督措施方可实行。

第五十三条  印章保管员要认真履行职责,需要对保管不善或把关不严以及违法违规的用印行为承担法律后果。涉及财务的印章丢失、被盗或损毁时,应及时报财务部门,并公开声明作废后,按规定程序重新刻制。

 


附件一:

临武县花塘乡收支管理业务流程图及详细说明

 

一、临武县花塘乡收入流程

 

 

 

 

 

 

 

 

 

 

 

 

 

 

 

 

 

 

 

 

临武县花塘乡收入流程说明:

1、缴款单位或个人向单位办理业务。

2、单位票据管理员向缴款单位或个人开具缴款通知书。

3、汇缴:票据管理员收取款项,并开具缴款书将款项上交国库或专户。

4、票据管理员根据非税收入汇缴情况及时与县财政局核对收入流水并拨款。


二、临武县花塘乡支出流程图:

 

 

 

 

 

 

 

 

 

 

 

 

 

 

 

临武县花塘乡支出流程说明:

1、预借款

1)、本单位人员如需预借资金,则填写《用款申请单》。

2)、财政所对暂借款事项进行审核,是否符合现金支出范围,判断是否予以借款。

3)、经审核应交长审批签字,再到报账员处预借现金。

2、报销支付

1)、业务经办人填写《临武县乡报账汇总单》,发票及其他相关资料,符合合同订立要求的应提供合同。

2)、财政所长对提交的报销资料进行初审,审核内容包括:是否有预算、超预算,资料是否齐全,票据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开支标准及范围等。审核通过后提交纪委书记审核,不通过退还业务部门。

3)、按审批流程执行,经分管领导审阅后,报长审批。

4)、报账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办理支付手续。


三、临武县花塘乡财政专用票据领购流程图:

 

 

 

 

 


临武县花塘乡财政专用票据领购流程说明:

1、财政所提出申领申请,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2、经审批后,票据管理员凭相关材料向财政局申请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

3、原则上由局财务部门凭《票据购买核销审核表》和《财政票据领购证》向财政局票证股申领相应票据。

4、领购票据后,财政所应设台账进行票据登记,办理发放和使用。单位在使用财政票据过程中应及时与相关收入核对。

 


(三) 临武县花塘乡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二条   根据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必须委托县财政局采购中心实施采购,分散采购可委托县财政局采购中心或有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实施,也可由单位自行采购。

第三条   根据采购实施机构的不同,政府采购可以分为由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的采购(由县财政局采购中心采购)、由社会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三种类型。

第四条   政府采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临武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以及本“三重一大”办法、各项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等。

第五条   县采管办(设在县财政局)是依法设立的全县政府采购日常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审、采购类型和方式变更审批、过程监管、投诉处理和考评等职责。

第六条   本单位作为采购主体(即“采购人”),除依法履行单位集中采购各项职责外,还承担本单位分散采购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质疑处理等职责。

第七条 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统筹负责和监督指导的政府采购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以实施部门集中采购或批量采购。

第二章  政府采购工作职责

第八条   单位政府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对本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方式、招标文件以及监督监管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

第九条   办公室作为政府采购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日常管理、指导、协调、部署、监督和质疑处理等工作。

第十条   采购需求部门是本单位政府采购的责任主体,应根据政府采购规定及本单位政府采购要求,负责本部门所涉项目的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等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建立政府采购联络员制度的要求,单位应明确专门人员作为政府采购联络员,专门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沟通、协调和联络事宜,并不取代采购需求部门的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针对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和自行采购项目,单位还应明确项目监察工作小组、验收工作小组等监督机构。根据管采分离原则,采购经办人员不得参与上述监督机构。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和方式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应严格执行我预算管理办法和资产配置标准,确保有预算才能采购,严禁超预算、超标准、超规格和奢侈品采购(参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和资产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单位应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预算价格,对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价机构进行测算后确定预算价格,工程项目可以委托财务监理机构进行核定。

第十五条  单位应及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对同一项目只能编制一次采购计划,严禁拆分同一采购项目以规避政府集中采购。对本单位同一类型的采购项目应合并处理,组织实施批量采购或部门集中采购,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效益。

第十六条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分散采购方式也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经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等。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采购方式管理,严格按法定要求和规定情形确定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对分散采购达到规定限额10万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不得随意变更采购方式。具体金额以年度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为准。

第四章  采购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对金额偏大、专业性强或敏感度高的分散采购项目,各单位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

第十九条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和制度,本单位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应在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批准下达后,参照以下基本流程组织实施:

 (一)提出采购需求。根据采购预算和计划,采购需求部门应准确完整的提出采购需求,对采购项目的规格、型号等功能性需求进行描述,但不得指定品牌、厂家等。

(二)审核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方式。采购管理部门对需求单进行审核,对专业性强的项目可邀请专家进行评审,并确定具体采购方式,报请单位领导和财政部门批准。

(三)确定委托机构。单位采购管理部门可在对代理机构的资质和业绩进行综合考量后,签订委托合同,确定委托机构。需领导审批的,单位采购管理部门还应报单位领导层审批。

(四)编制招标文件。代理机构组织编写招标文件,并提请采购需求部门和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招标文件不得违背政府采购法规规定,应科学合理公正的设定采购需求、招标条件、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等,不得指定品牌或设置歧视性、倾向性条款。

(五)发布采购信息,组织实施采购。各单位和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规定,在政府采购相关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公告、接受投标人报名、发售招标文件、抽取政府采购专家、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和发布预中标公告等。

(六)签订合同,验收验货和支付结算。预中标公告公示期满后,单位采购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签订合同,并按规定组织验收验货并出具验收报告,按规定程序提交财政所支付结算。

第二十条  对按规定由单位自行组织实施采购的项目,各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和透明的原则,可参照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基本流程,或按单位依法依规制定的自行采购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单位自行采购的非招标方式采购项目,需邀请评标专家的,各单位可从政府采购专家库选取,也可邀请相关行业专家组成,并按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建立保密和回避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  单位采购需求部门应及时配合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处理各类采购质疑,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项目和自行采购项目的全程管理和质疑处理,并可邀请本纪检部门或第三方等进行全程监督。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后续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须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验收验货制度。对重大采购项目,应成立验收小组,小组成员一般应由采购需求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等共同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家或专业检测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

第二十四条  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是验收的主要依据。验收结束后,验收人员或验收小组应签署验收意见,出具验收报告,并依次提交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和采购决策部门。

第二十五条  采购合同和验收报告是单位财务部门采购资金支付的主要依据。在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时,采购需求部门应及时向财务部门递交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第一次申请时)以及付款申请、原始发票等,由财务部门按资金拨付规定及流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十六条  单位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妥善保管和及时归档政府采购相关资料,定期对政府采购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接受区采管办的政府采购监督和管理。


附件一:

采购分类标准及对应关系图

 

分类

按组织形式

划分

按采购实施机构划分

备   注

政府采购

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按政府采购法规和集中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按政府采购法规和集中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按政府采购法规和本规定执行

自行采购

零星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限额标准以下

按单位内部规定进行自行采购,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附件2:

采购流程图:

 

 

 

















政府采购流程说明:

1.预算下达后,采购需求部门提出采购计划,并提交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最后由财政部门审批。

2.采购开始实施前,采购需求部门对采购项目需求描述(型号、规格、技术参数等),提交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时由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确定采购方式和采购实施机构,填写自行采购审批表和申请说明等,提交单位领导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3.对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由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4.对单位自己组织采购的项目,可参照政府采购法中五种采购方式流程的相关规定进行,并按采购预算额划分为一般项目和重大项目,具体划分标准由单位自定。对重大项目可邀请专家评审或经单位领导层集体评审后确定中标人,对一般项目单位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可按最优性价比原则确定中标人。

5.中标人确定后,由采购需求管理部门拟定采购合同。

6.供应商按合同供货后,由单位需求部门组织验收,参与验收部门可由资产管理部门、办公室等组成。

7.验收通过后形成验收报告,提交财务部门进行支付。





(四)临武县花塘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临武县花塘乡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明晰产权关系、优化资产配置,防止资产流失、降低资产损耗,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房屋、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图书、档案、家具和用具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办公室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财政所是固定资产价值管理部门。各固定资产的使用办公室负责保管固定资产,并对其安全性与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办公室(资产实物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固定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2、制定和完善本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3、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4、负责固定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5、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6、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配置、调拨、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7、负责定期与资产价值管理部门核对固定资产账实情况,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定期向领导报告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第五条    财政所(资产价值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临武县及政府有关固定资产管理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

2、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

3、负责固定资产财务核算;

4、负责定期统计汇总资产统计报表;

5、定期与资产实物管理部门核对固定资产账实情况。  

第六条    各站所及其他办公室(资产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办公场所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明确每项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责任人。

2、执行固定资产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确保固定资产完好、清洁和安全使用。

 3、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的领用、调出、报废必须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时报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和资产价值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动、报废,更不能自行外借和变卖。

4、根据资产实物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组织固定资产盘点,做到账、卡、物三相符。

第七条   在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过程中,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和价值管理部门应做到定人、定岗、定责任,明确分工,严格手续,定期对账,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八条   通用资产配置应当遵守《临武县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没有规定配置条件和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提高效益。

第九条   凡是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再重新购置,严禁重复浪费。

第十条   国有资产规定限额以上的年度配置需求,应编制年度预算,组织政府采购,并以资产配置或使用现状作为购置依据。预算执行期间,不得随意调整和追加资产配置预算,确需调整或追加的需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一条  办公室应建立固定资产实物账,详细记载资产名称、规格型号、金额、数量及使用状况,填制卡片,铭记标签。依据“按物设卡,物移卡随”的原则,保证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财政所应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账,做到账实、账账相符。

第十二条   资产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时,填制《固定资产领用单》(一式两联),第一联交办公室用于登记固定资产实物账,第二联交领用登记固定资产台账。 办公室发放的固定资产应贴有固定资产卡片,卡片贴至固定资产明显部位,卡片编号记录内容应为:物品代码+型号+序号等信息。办公室固定资产实物账及使用管理人固定资产台账应同时记录固定资产卡片标号。

第十三条   各固定资产使用的主要负责人应对其所在办公室使用的固定资产负责,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员应确保固定资产卡片完好清晰,对贵重物品要落实专人保管。凡工作人员发生调离、退休等变动时,应向办公室办理资产移交或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各科室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维护,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凡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等过失造成的固定资产损毁、灭失等损失,应责成当事人提交书面材料说明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向领导汇报,由办公室视情况提出追究责任或实施赔偿的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原则上不允许将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第十六条   每年年底前必须进行固定资产的全面清查盘点,由办公室会同财政所、使用管理人,根据国家和本县有关资产清查管理制度具体实施。

清查盘点工作包括以下方面:

 1、“账账核对”,由办公室与财政所核对固定资产实物账与固定资产财务账簿;

 2、“账卡核对”,由办公室核对固定资产实物账与卡片登记情况;

3、“账卡核对”,由办公室与各使用管理人核对固定资产实物账与固定资产实物。 清查工作完成后还应出具盘点结果报告,除年底清查盘点外,每年可根据固定资产管理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盘点清理,做到家底清楚,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   凡维修固定资产应由办公室或使用管理人提出书面申请。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进行维修或保养,并记录资产维修和保养情况,做好固定资产使用人和维修人员交接登记等相关手续。对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办公室可作调剂使用或按流程报批处置。

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应坚持“勤俭节约、科学管理”的原则,凡属通用性强、价值贵重、使用频度较低或列入控购范围的固定资产应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确保固定资产发挥更大的作用和效率。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固定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出售、无偿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损、报废等。达到处置条件的固定资产依法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   需处置的固定资产范围:

1、闲置固定资产;

 2、因技术原因并经过鉴定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

3、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固定资产;

 4、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5、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固定资产;

 6、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固定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处置固定资产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处置。对随意处置固定资产者,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由办公室会同专业技术部门提出处置意见报经主要领导审批后,根据固有资产性质报临武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未经批准不得处置。在变更办公场地时不得擅自、随意处置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重大固定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用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并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项目需报财政部门核准和备案。

第二十三条 财政所应当根据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按规定及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办理产权变动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报废报损等获得的收入,不得擅自处置。处置资产过程中形成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的,应按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随着固定资产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不断健全,对本办法未尽或需补充、完善、细化等事宜,我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本办法未作规定按临武县有关规定执行。

 

 

 

 

 

 

 

 

 

 

 

 

 

 

 

 

 

(五)临武县花塘乡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促进单位加强合同管理,强化合同的执行力,维护单位合法权益,防范和控制各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指与单位经济活动和资金收付有关的合同。根据金额和风险大小,分为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凡合同金额为20万元以上的为重大合同。其中,对原合同有重大更改应视为新签合同处理。

第三条  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单位领导层是合同管理的决策机构,对涉及重大事项的合同或金额较大的合同应根据“三重一大”制度和单位实际情况,提交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策。

第五条  合同应实行归口管理,办公室统一负责本单位合同的管理以及合同专用章的保管等工作。所有经济性合同必须交由办公室统一盖章、登记、备案和管理。 办公室同时负责合同订立的法律性审核工作。在必要时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共同参与合同管理和合同起草,对合同进行法律性审核并出具专业意见。

第六条  业务部门是本单位合同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与本部门相关业务合同订立的策划、调查、谈判、文本拟定、初审以及后续监督合同履行等工作。

第七条  财政所应加强对合同订定的经济性审核,重点审核合同订立是否有年度预算保障、是否设定付款条件以及约定的付款方式是否合理等。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单位对外发生经济行为,除即时结清方式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订立前,应当充分了解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合法性、授权真实性、资信状况等相关内容,确保对方当事人具备履约能力。同时确认是否与年度预算衔接,是否与年度计划衔接等。

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业务、财会等专业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存。为对合同管理实施有效监控,本方经办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九条 单位应当根据协商、谈判等的结果,拟订合同文本,按照自愿、公平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做到条款内容完整,表述严谨准确,相关手续齐备,避免出现重大疏漏。

第十条 一般合同由业务部门起草,重大合同应由法律专业机构参与起草。国家或行业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可以优先选用,但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合同文本进行严格审核,法律人员重点关注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审核,如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合同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是否明确等,财务人员注重经济审核,如是否与年初预算相衔接,是否符合单位的经济利益等。相关人员提出不同意见的,应当认真分析研究,慎重对待,并准确无误地加以记录;必要时应对合同条款作出修改。经审核后的合同应提交长审批,重大合同须由花塘乡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起草合同时务必要做到合同要素齐全、条款内容完整、合同文字规范、表述严谨准确、合同金额公允、付款方式合理、违约责任明示、订立手续和形式完备等。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与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正式对外订立的合同,应当由花塘乡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和加盖有关印章。授权签署合同的,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合同专用章保管制度。审批后的合同连同审核单由业务部门送办公室盖章编号。原件由办公室、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各留存一份作为履行依据。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国家机密。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合同,对合同履行实施有效监控,强化对合同履行情况及效果的检查、分析和验收,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合同生效后,单位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等内容与合同对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十七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已经或可能导致单位利益受损,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并经双方协商一致,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合同变更或解除事宜。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加强合同纠纷管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并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报告。合同纠纷经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单位内部授权处理合同纠纷的,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授权批准,相关经办人员不得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第十九条 财政所人员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审核后办理结算业务。未按合同条款履约的,或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财政所有权拒绝付款,并及时向花塘乡纪委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条 办公室应当加强合同登记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等情况,实行合同的全过程封闭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合同履行情况评估制度,对合同履行的总体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分析评估中发现合同履行中存在的不足,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合同管理业务流程

 

流程说明:

1)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合同策划,合同调查,初步选择合同对象,组织合同谈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草拟合同文本。

2)法律部门审核合同文本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

3)财政所从资金预算、管理等方面审核合同文本。

4)一般项目合同交由领导审批。

5)如有涉及重大项目的合同交由局领导办公会讨论审核。

6)经审核后,单位业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与合同对方签订合同。原则上由本单位办公室存档一份、业务部门留存一份和财政所备案一份。

7)合同生效后,如有变更,需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部门和领导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办理有关变动事宜。

8)业务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向财务部门提交结算申请。

9)财政所根据业务部门提交的结算申请和合同约定办理资金结算。

10)法律部门对合同进行评价。

11)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登记、备案和管理。


(六)临武县花塘乡财政信息系统操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我单位是财政信息系统计算机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须采取有效的内控措施和管理手段,确保系统和资金安全。为维护财政信息系统和财政资金运行安全,促进财政信息化建设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区财政信息系统运行实际,根据信息和网络系统安全运行的要求,保障涉及计算机的安全运行环境,切实防范资金损失风险。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二条   单位负责人应高度重视财政信息系统安全工作,对本单位所涉计算机安全运行负责,建立健全财政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并对本单位财政信息系统安全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

第三条   局办公室应积极配合区财政局信息部门和本单位财务部门做好财政信息系统安全运行工作。

第四条    单位财政信息系统使用人是系统安全运行的具体责任人,应对个人操作计算机上的信息系统安全和资金运行安全承担责任。

第五条   单位应积极配合区财政局加强对所涉计算机操作人员的业务操作培训,严格按照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执行。

第六条   单位财政信息系统使用人对在系统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应及时反馈到区财政局信息部门,由其统一维护、修改和完善。

 

 

第三章  预算单位操作管理

第七条   财政网络管理制度

1、财政网络计算机信息管理员专人管理,未经财政信息系统管理员许可,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接入、改造财政网络。

2、接入财政网络的科室应具备基本的安全设施,防止失窃和人为破坏。 每天及时处理所发现的问题,如有无法及时解决的故障、隐患或其他疑难问题,应立即报送区财政局信息管理部门,并及时和相关供应商联系尽快解决。

第八条   财政专用计算机管理制度

1、 禁止无关人员使用财政专用计算机

2、 禁止利用财政专用计算机连接与工作无关的相关网络;

3、 禁止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4、 禁止用于与本职岗位无关的其他用途。

第九条  预算单位信息管理制度

1、预算单位基础信息变更,如单位信息、银行账号信息、财务账套信息发生新增、调整、注销时,填写财政设置的专用表格,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审批通过后,交由财政局相关科室审核,并在系统中进行信息变更

2、预算单位业务操作人员(包括单位财务、人事、办公室等)信息变更人员新增、调整、调离等要填写财政设置的专用表格,提供变更人员的工作岗位、部门单位操作权限等信息。由财务主管审核,单位负责人审批通过后,交由财政局相关科室审核,并进行系统设置变更

 第十条  财政专用密钥管理制度

1、财政专用密钥是认证操作人员身份的安全手段,密钥开设须由预算单位填写专用表格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密钥凭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到财政信息管理部门办理。

2、持有密钥的工作人员岗位调整后,预算单位应及时通知财政信息管理部门调整密钥信息,对调离本单位工作岗位人员的密钥,须收缴给财政信息管理部门统一注销管理。

3、密钥持有者妥善保管密钥的义务不得私自将密钥借他人使用。

4、密钥遗失后,应立即送区财政局信息管理部门进行挂失、注销、补办。                                   

第十一条 财政专用密钥授权制度

1、当使用人员出差病假等特殊原因需要授权他人进行操作时向单位财务主管单位负责人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方可将密钥授予他人使用。

2、单位应自行建立密钥授权管理记录,明确授权不授责,规范密钥授权管理。因单位管理不善造成密钥操作越权由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日常办公操作管理制度

1、使用财政业务系统时,应使用密钥从区财政协同办公平台入口登录,进入相关系统进行操作

2、使用财政业务系统和办公系统时,要严格按照流程进行操作。

3、发送和共享电子文件,应在区财政协同办公平台综合办公信息系统中传送。

4、业务系统及综合办公信息系统中的预算单位人员信息发生变动时,及时上报区财政局信息科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财政信息化操作安全综合管理

1、预算单位人员财政办公平台中的操作都纳入财政安全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管理所有操作必须在财政授权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由综合安全管理平台对所有操作行为进行记录和审计。对超出授权许可的操作进行阻断和控制。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财政信息系统从事下列行为:

1)、查阅、复制、制作、传播有害信息;

2)、侵犯他人隐私,窃取他人账号,假冒他人名义发送信息,或者向他人发送垃圾信息;

3)、未经允许修改、删除、增加、破坏财政信息系统的功能、程序及数据;

4)、擅自修改计算机和网络上的配置参数、程序和信息资源;

5)、安装盗版软件;

6)、输入有害程序和信息;

7)、使用“黑客”手段,故意越权访问他人信息资源和其他保密信息资源或窃取、破坏储存在服务器中的业务数据和其他业务信息;

8)、未经防病毒检查,随意拷入或在互联网上下载程序或软件;

9)、在计算机上拷入各种与工作无关的应用程序,占用硬盘空间,影响业务处理的速度;

10)、将游戏软件拷贝到办公用计算机或在上班时间运行游戏软件;

11)、其他危害财政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计算机使用规范

第十四条  计算机使用人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正确开启和关闭电源,启动和关闭系统,正确使用移动存储媒介、打印机等设备;不得频繁开启和关闭电源,违反操作步骤强行关闭系统或带电拔插硬件和接口电缆;不得随意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硬件。

第十五条  为确保计算机的正常运作,任何人不得使用来历不明或未经检查、杀毒的软盘、光盘、U盘等储存介质,以防感染、扩散病毒。

 

 

 

 

 

 


(七)临武县花塘乡会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业务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会计控制的总体目标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财产安全完整和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等。

第三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财政所所长职责:负责组织、管理、监督会计业务工作。负责制定本会计业务管理制度和会计业务流程,审核支付单据,稽核记账凭证,复核会计报表等。 会计职责:复核原始凭证并编制记账凭证,期末对账无误后编制财务报告,会计档案装订、保管。 单位报账员职责:审核报销凭据,办理收付手续,登记现金日记账。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原始记录管理:原始记录的内容和填制方法格式审核;填制人的责任;原始记录签署传递、汇集要求。稽核: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具体分工职责、权限;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方法稽核结果的处理和使用等。账务处理程序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使用;会计凭证的格式、审核要求和传递程序;会计核算方法;会计账簿的设置;编制会计报表的种类和要求。会计档案管理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

第二章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第五条  会计机构。我设在财政所,并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实行独立核算。

第六  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初级资格证会计机构负责人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报账员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七条  会计工作岗位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有计划地进行轮换,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报账员不得兼管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应当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设置;备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标准;各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和具体分工

第八条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会计人员应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九条  会计工作交接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单位必须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相关要求,明确本单位会计工作交接的程序、内容、责任。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条  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单位应当依法建账、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单位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格式由财政统一规定。对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单位办理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原始凭证的控制要求是:

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3.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4.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5.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6.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7.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8.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 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制单复核、会计主管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记账凭证应当连续编号。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发生错误时,应当及时订正更正。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应当认真审核机制记账凭证,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

第十三条  凭证传递与保管的基本要求

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各种经济合同、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第十四条  会计账簿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打印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

第十五条  定期对账

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账证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账账核对核对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核对,总账与日记账核对,财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账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账核对等。账实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各种财物明细账账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账账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第十六条  定期结账

单位应当定期结账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

第四章 会计工作交接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 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 

3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十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 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二十一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二十二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二十三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财务报告

第二十六条  编制财务报告

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对报告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全过程的管理,明确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落实责任制,确保报告合法合规、真实完整和有效利用。单位负责人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单位内部使用的财务报告,其格式和要求由单位自行规定。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不得漏报或者随意进行取舍。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及其说明,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第二十七条  财务报告对外报送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报告。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单位领导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财务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先行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有关部门。

第六章  会计档案

第二十八条  会计档案管理

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八)临武县花塘乡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花塘乡政府性债务管理,进一步规范花塘乡举债行为,有效控制花塘乡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控制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乡政府性债务,是指举债用于乡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支出形成的债务或由政府依法担保,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必须由政府承担的债务。

债务分三大类:一是公益性债务,主要是指乡在教育、城建、道路、桥梁村庄整治等建设投入中形成的债务;二是企业性债务,主要是乡政府在乡企业转制中形成的债务或给乡企业担保的借款;三是其他债务,主要是政府在日常性支出等其他支出项目中发生的债务或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必须由政府承担的债务。

第三条   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的指导原则是“坚决制止新债,逐步化解旧债”。

第四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一律不准对外提供任何经济担保和财产抵押类的经济活动。

第五条   实行政府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政府性投资建设的项目,在报县发改局的同时,必须上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建设资金来源,严格控制政府举债上项目脱离财力许可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第六条   财政所是债务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加强财务管理,防范财政风险,做到量力而行、量入而出,不打赤字预算,自觉接受人大的审查和监督,并及时将审计、财政认定的债务录入政府信息系统,逐笔登记偿债信息,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并规范整理化债档案资料备案。

第七条   建立政府债务统计和报告制度,对政府性债务进行科学分类,设立债务登记簿,将债务发生的时间、数量、给予人、证明人等情况进行登记入簿,定期进行清理核对,并实行每年两次统计报告制度。

第八条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将政府性债务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并作为一项长期的重点工作来抓。一是要建立主要领导任组长、纪委、财政所等有关部门参与的政府性债务监管领导小组,负责政府性债务的监控和管理。二是明确责任,主要领导为债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明确权力和责任。三是将政府的“消赤减债”工作作为工作考核的指标。四是加强监督,将政府债务管理列入政务公开范围,接受人大和群众监督。

第九条   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体系,以债务率(债务余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例)、偿债率(年度还本付息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例)等指标为重点,对政府债务的规模、结构和安全性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债务率不得超过100%,偿债率不得超过15%,努力把各项指标降低到限制水平之下。

第十条   人大要加大对乡财政收支预算、决算的审查力度,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监督,财政所要加强项目资金的财务会计监督及时掌握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促使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

第十一条  政府为偿债责任单位,在理清债务摸清家底、区别对待的基础上,明确权责,研究切实可行的近期与长期化解对策,同时积极探索研究债务低冲(即通过债权债务置换来减少政府性债务)、盘活存量资产(即通过拍卖租赁等方式盘活集体闲置资产来偿还政府性债务)、增收节支等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稳妥地开展债务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  政府根据本实际,认真制定本“消赤减债”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并按计划实施减债工作。


(九)临武县花塘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强化管理责任和监督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县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上级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村(社区)资金投资的项目、“一事一议”项目及其他建设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政府成立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对党委政府审定的招投标建设项目进行招投标;监督指导村(社区)建设工程招投标。招投标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长任副组长,人大、纪委、项目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党政办公室、财政所负责人为成员。

第四条   成立项目实施工作小组,在招投标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项目实施工作小组由项目责任单位分管领导任组长,部门负责人副组长,部门经办人(包括聘请监理)、财政所、规划办、国土所、综治办负责人为成员。

一项工程设立一户项目实施工作小组,负责项目的筹划,报建、招标工作的准备;负责项目实施、工程资料归集整理等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   政府成立建立工程项目验收小组,负责对建设工程的验收、决算。工程项目验收小组由人大主席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项目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党政办公室、财政所负责人为成员,另可根据实际需要由组长临时指定相关人员参加。

第三章   招投标方式

第六条   招投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七条   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1)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项目总投资额超过《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县政府有关规定额度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低于第八条限额的可实行邀请招标,实施邀请招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单项合同估算在5—20万人民币之间的,招标人或项目单位应将相关资料报送党委集体决定,单项合同估算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经党政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可以采取其他方式。

第四章    招标与评标

第十条   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后审和资格预审,除技术比较复杂(有专业技术要求的公用建筑或设施等工程)的项目外均采用资格后审。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按党委审定的工程最高限限价的2%收取,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标,投标保证金必须缴入财政所指定账户。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采取最高限价下的无标底招标,项目施工招标原则上只设经济标,不设技术标,采用最高限价下的最低价中标法评标;技术特别复杂的施工项目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性招标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可采用不报名的招标方法组织招标,开标前一个工作日或开标当日将投标保证金转入财政所指定账户,开标前一个小时开始接受投标文件;在开标评标会上核查投标保证金银行进账单和投标人廉洁诚信情况。

第十四条   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除中标候选人之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所有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十五条   中标人应按招标人的要求缴纳工程保证金到财政所指定账户,中标人在规定时限内没有交完保证金的,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

第五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投资建设计划的要求组织项目实施,严禁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或增加投资等。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严格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建立“统一决策、分工负责、规范高效、强化监督”的运行机制,按照“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最终实现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投资控制全面负责,在项目开工后每周向党政主要领导书面报告工程进度等工程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   工程设计变更和经济签证,按变更或签证金额大小分为:增加总额1万以下的由项目单位分管领导签字负责;超过1万元的变更签证,报党政主要领导签字同意,超过投资总额10%及以上的报领导集体议事审定。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凡出现严重缺陷维修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必要党纪政纪处理。

第六章   验收与决算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后,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由施工单位书面向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小组申请对工程进行验收,需上级验收的应先初验再配合县级部门验收。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验收小组接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应对工程进行综合验收。验收时,验收组成员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成员到场,并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验收,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律不得作为验收依据,验收单一式三份,到场人员当场全部签字,业主单位、施工方、财政所各执一份。

第七章    工程款支付和审核审计

第二十三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准备材料进行工程决算,决算由项目实施部门会同财政所联合审核签注意见后,报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   业主单位应凭县审计局出具的工程决算审计报告金额结算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工程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资金依法接受上级财政、审计机关检查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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