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 托 单 位:临武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唐芬
受委托单位:临武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临武县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周凌军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39号)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临武县卫生健康局委托临武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临武县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依法行使有关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职权。
一、委托事项及权限
(一)承担县卫生健康局职责范围内的医疗卫生、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妇幼健康、采供血、职业健康、爱国卫生、餐饮具消毒、中医药、生活饮用水、实验室生物安全、计划生育等卫生健康领域的监督检查及行政执法工作。
(二)行政处罚
1.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受委托单位审批决定。
2.对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分别按以下情形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下(不含)罚没金额、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下(不含)罚没金额的案件,由受委托单位审批决定。
(2)对公民处以1万~3万元罚没金额、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20万元罚没金额和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的案件,受委托单位按有关流程调查立案,由县卫生健康局进行法制审核,县卫生健康局分管领导审批决定。其中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由委托单位组织听证。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受委托单位按有关流程调查立案,由县卫生健康局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中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由委托单位组织听证。
①对公民处以3万元以上(不含)罚没金额、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0万元以上(不含)罚没金额的。
②拟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案件。
③涉及重大安全问题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④调查处理意见与审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⑤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由受委托单位审批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受委托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审定并签字后,即可到委托单位使用印章。涉及情形(1)的减免加处罚款、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由受委托单位按规定审批决定,情形(2)(3)的由委托单位按规定审批决定。
(三)协助卫生行政许可的审查(现场勘查等)。
(四)承担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具体职责。
(五)对全县卫生健康监督协管员进行培训、业务指导。
(六)承担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伍和信息化建设。
(七)承担国家、省、市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任务,组织实施全县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八)受理卫生健康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调查处理。
(九)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办理。
(十)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的宣传、咨询、培训。
(十一)县卫生健康局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二、双方权利义务
(一)委托单位权利和义务
1.指导、监督受委托单位实施委托权限内的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
3.纠正或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且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受委托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
4.对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稽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导改正。
5.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
(二)受委托单位权利和义务
1.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被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2.应当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严格遵守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3.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委托单位要求报送行政执法情况。
4.有滥用委托权、以自己名义执法、超越委托权限执法、违法行政执法、不当行政执法等情形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在委托权限内产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均代表委托机关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6.主动接受委托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专项稽查,落实相关监督执法工作任务。
7.加强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确保所有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并具备相应的行政执法能力。
三、法律责任
(一)委托单位对受委托事项的实施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受委托单位在履行委托事项时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委托单位应当依法依规追究受委托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
(三)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执法的,其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四、委托期限
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委托期限三年。
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保存一份,报临武县司法局、县纪委监委驻县卫健局纪检监察组各备案一份(在委托执法期间,如遇行政执法依据调整、职能调整或者工作需要,有权随时变更、终止以上委托事项)。
委托单位:临武县卫生健康局
受委托单位:临武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