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2023)临矫训决字第57号
社区矫正对象曹国平,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 汉 族,身份证号码43102519820719****,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法院判决文书生效后曹国平未在规定的时间到司法局报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 训诫 一次。
如不服本决定书,可以向临武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书面申请复核,如对复核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提出。
临武县社区矫正管理局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