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2023)临矫训决字第58号
社区矫正对象周贤超,男,2002年8月12日出生, 汉 族,身份证号码43102520020812****,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联系时电话关机,联系不上;经了解,家庭联系电话上报有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 训诫 一次。
如不服本决定书,可以向临武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书面申请复核,如对复核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提出。
临武县社区矫正管理局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