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2024)临矫警决字第02号
社区矫正对象曹海玉,女,1989年12月8日出生, 汉 族,身份证号码43102519891208****,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2024年3月5日来司法局报到,未按规定时间在2024年2月23日报到,超过十日逾期报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决定给予 警告 一次。
如不服本决定书,可以向临武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书面申请复核,如对复核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提出。
临武县社区矫正管理局
2024年3月11日